展品 5.1
Snell & Wilmer L.L.P.
休斯中心
3883 霍华德·休斯大道,1100套房
拉斯维加斯,NV 89169-5958
电话: 702.784.5200
传真: 702.784.5252
2024年10月 4日
应用数字公司
3811 德律饭店大道,2100套房
达拉斯 德克萨斯州75219
回信: | Form S-1之登记申报书 |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担任应用数字公司的特许内华达法律顾问,与该公司一同就公司在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1表格之登记声明(随时修订的,即“登记声明”)按照1933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即“证券法”)进行准备和申报。
有关的登记声明涉及登记和出售登记声明中指定的卖方股东(“卖方股东”)持有的49,382,720股公司普通股(“PIPE股份”),股本0.001美元每股(“普通股”),根据当某个特定证券购买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该协议于2024年9月5日起制定(“购买协议”), 该协议是公司和销售股东之间的协议,以及公司和销售股东之间的某个特定登记权协议,该协议于2024年9月5日起制定(“RRA”)。
根据《证券法》S-k条例601(b)(5)条的要求,本意见与根据登记声明书的提交相应。所有大写术语在此使用并未另有定义的,应具有在登记声明书中赋予它们的相应含义。
就此意见,我们已检查了(1)公司的注册申明书及其附件,包括招股说明书的正本或副本,经过认证或以我们满意的其他方式识别;(2)公司的第二次修订章程,已修订并目前有效;(3)公司的第三次修订章程,已修订并目前有效;(4)购买协议及风险分配协议;(5)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某些决议和纪录,涉及购买协议、风险分配协议、PIPE股票的发行及出售、PIPE股票的转售注册、注册申明书的提交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为了提出此意见,我们按照情况认为必要的进行了事实和法律审查,在此过程中,我们已检查了,除其他事项外,这些文件、公司记录、公职人员的证书、公司的官员或其他代表的证书,以及其他文件,并就提出此意见的目的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应用数字公司
2024年10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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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检查中,我们在没有独立验证的情况下,假定所有自然人具有法律能力,所有签名的真实性,我们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原件的符合性,我们提交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电子文档、认证文档、证明文档或影印件,以及这些复印本的原始文件的真实性。在我们对执行文档进行检查时,我们假定除公司外,其他各方都有权力、公司或其他方面,可以达成并履行其中的所有义务,并且还假定所有必要行动、公司或其他方法的正当授权,以及这些各方执行和交付这些文件,以及对这些各方的有效性和约束力。我们的意见受制于适用的破产、破产、欺诈转移、重组、暂停以及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和救济的类似法律,以及就可执行性而言,受制于以商业合理性、诚信和公平交易为原则的一般公平原则(无论是否在诉讼程序或在衡平法程序中寻求执行)。对于未独立建立或验证的对表达在此的意见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我们依赖于公司和其他人员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和代表。
根据前述之检讨及凭其依据,在此所载之假设、例外情况、保留意见及限制条款的条件下,我们认为待由售股股东转售的PIPE股份已经获得适当授权,且若公司按照收购协议所载的代价发行及交付时,将被有效发行,全部已付清并且不受追加课税。
我们仅就内华达州修订版典章第78章中所载之一般公司法发表意见。对于其他法律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域或美利坚合众国法律,我们既不表达也不暗示任何义务。为了本意见的目的,我们假设证券将依据所有适用州证券或蓝天法的规定发行。
本文件所表达之意见仅限于此,不得推断其他意见超越明文规定之事项。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日期之后,如果任何适用法律发生变化,或者我们在此日期之后得知可能改变本文件中所表达意见的任何事实。在不限制前述广泛性的情况下,我们既不明示也不暗示对登记声明书内容的任何意见。
我们仅对此处明确订明的事项发表意见,不应推断对其他事项作出任何意见。本意见自即日起生效,基于目前现行法规、规则、法规和司法裁决。我们不承担告知您有关法律来源或后续法律或事实发展的任何变化影响此处所述事项或意见的责任。
我们 特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展示为注册声明书第5.1展品提交予委员会。同时我们也同意在注册声明书中在“法律事项”标题下引用我们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此等同意时,我们并不因此承认我们被纳入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制定之规则和法规所要求同意的人的范畴。
您真诚的, |
/s/ Snell & Wilmer L.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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