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24.1 2 tm2425673d1_ex24-1.htm EXHIBIT 24.1

 

展示24.1

 

授權委託書

供某些監管文件使用

包括某些申報文件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

以及1940年投資顧問法

 

我,David E. Shaw,特此作出、組成和任命每一個

 

亞當·迪頓,

安妮·丁寧,

Edward Fishman,

亞歷克西斯·哈拉比,

Edwin Jager,

Martin Lebwohl,

丹尼爾 馬庫斯,

阿努普·普拉薩德,

Maximilian 石材石料, 和

David Sweet,

 

作爲D. E. Shaw & Co., L.P.或其子公司的僱員代表,我授予其個人在任何時候(i)代表我以D. E. Shaw & Co., Inc.總裁名義(代表自身或作爲D. E. Shaw & Co., L.P.和其他實體的普通合夥人以及其他實體的普通合夥人、管理成員或經理,這些實體又可能代表自身或其他實體)執行由該人確定爲滿足任何美國或非美國政府或監管機構要求的註冊或監管披露要求和/或所有者或控制人報告要求而必要或適當的文件、證書、工具、聲明、其他申報和上述修訂文件(統稱「文件」),包括但不限於Form ADV、Forms 3、4、5和13F,以及必須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3D和13G表和(ii)交付、提供或提交任何此類文件以便或與適當的政府或監管當局進行,無論是他們自己還是通過其被指定者。 任何這種決定將由該人的執行和/或其(或其被指定者的)交付、提供和/或提交的適用文件繼將起使。

 

本授權書自下文所示日期起生效,並取代2017年3月1日授予的權力,該權力現已被取消。此外,本授權書僅在上述任何特定個人仍受D. E. Shaw & Co.,L.P.或其子公司僱用時有效。

 

此致證明,我於下文所示的日期簽署本文件。

 

日期:2024年8月1日

 

 

/s/ 大衛·E·肖  
   
David E. Shaw,  
作爲D. E. Shaw & Co.,Inc.的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