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 3 ef20036564_ex3-2.htm EXHIBIT 3.2

附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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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04591

文章
1995年。
acasti pharma 医疗有限公司。
(“公司”)
 
   
目录
 
       
1.
解释
1
 
1.1
定义
1
 
1.2
适用商业公司法和解释法的定义
2
     
2.
股份和股权证书
2
 
2.1
授权股份结构
2
 
2.2
股权证书形式
2
 
2.3
表示以股东名义注册的股份或系列股份的一张股票证书或证明书,
2
 
2.4
邮寄方式交收
2
 
2.5
更换磨损或被破坏的证书或确认书
2
 
2.6
遗失、被盗或被销毁证书或确认书的替换
3
 
2.7
恢复新股份证书
3
 
2.8
分割股权证书
3
 
2.9
证书费
3
 
2.10
信托的确认
4
     
3.
发行股票的权利
4
 
3.1
董事会授权
4
 
3.2
佣金和折扣
4
 
3.3
券商
4
 
3.4
发行条件
4
 
3.5
股票购买认股权证和排他性转让权
5
     
4.
股份登记册
5
 
4.1
中央证券登记册
5
 
4.2
终止登记册
5
     
5.
股份转让
5
 
5.1
注册转让
5
 
5.2
免转让要求
6
 
5.3
转让证书形式
6
 
5.4
转让人仍为股东
6
 
5.5
签署转让证书
6
 
5.6
无须查询有关产权
6
 
5.7
转让费用
7
     
6.
股票转让
7
 
6.1
法定继承人在死亡后被认可
7
 
6.2
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7
     
7.
购买股票
7
 
7.1
公司获授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
7

i

 
附件3.2
 
7.2
在破产时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
7
 
7.3
出售和投票已购买、已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
8
       
8.
借款权力
8
     
9.
变更
8

9.1
变更批准股本结构
8

9.2
特殊权利和限制
9

9.3
未经同意不得干扰班级或系列权利
9

9.4
更名
9

9.5
其他对章程的修改
9
     
10.
股东会议
10

10.1
年度股东大会
10

10.2
以决议代替年度股东大会
10

10.3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地点
10

10.4
电子会议
10

10.5
股东会议通知
10

10.6
通知日期记录日
11

10.7
投票登记日
11

10.8
未提前通知和放弃通知的违约
11

10.9
股东大会特别议题通知
11

10.10
反对权通知书
12

10.11
股东大会和系列会议
12

10.12
提前通知条例
12
     
11.
股东会议程序
16

11.1
特别业务
16

11.2
特别多数决定
16

11.3
法定出席人数
16

11.4
一个股东即可组成法定人数
17

11.5
有资格出席会议的人
17
 
11.6
法定人数要求
17
 
11.7
没有法定人数
17
 
11.8
随后会议没有法定人数
17
 
11.9
主席
17
 
11.10
替代主席的选举
18
 
11.11
Adjournments
18
 
11.12
延期会议通知
18
 
11.13
举手表决或投票决定
18
 
11.14
电子投票
18
 
11.15
结果宣布
18
 
11.16
动议无需得到支持
19
 
11.17
平局决定者的表决权
19
 
11.18
进行投票的方式
19
 
11.19
展期投票要求
19
 
11.20
主席必须解决争议
19
 
11.21
投票方式
19
 
11.22
不要求就选举主席进行投票
20
 
11.23
要求进行投票不会影响会议的继续进行。
20

ii

 
附件3.2
 
11.24
保留选票和委托书。
20
     
12.
股东投票的结果
20

12.1
按股东或按股份的投票数。
20

12.2
代表能力的人的投票。
20

12.3
由持有人共同持有的投票。
20

12.4
法定个人代表作为共同股东。
21

12.5
公司股东的代表。
21

12.6
委托书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公司。
21

12.7
委托代持人的任命。
22

12.8
备用委托代持人。
22

12.9
当代理人持有人不需要成为股东时
22

12.10
委托书的存入资金。
22

12.11
委托投票的有效性。
23

12.12
委托书格式
23

12.13
撤销授权委托书
23

12.14
委托书的撤销必须签字。
24

12.15
椅子可能决定代理的有效性
24

12.16
提供投票权授权的证明。
24
     
13.
董事
24

13.1
首席董事;董事人数。
24

13.2
董事人数的变动。
25

13.3
即使委员会存在空缺,委员会的行为仍然有效
25

13.4
董事的资格
25

13.5
董事酬金
25

13.6
董事费用的报销。
25

13.7
董事的特别报酬。
25

13.8
董事养老金、退休金或津贴
25
     
14.
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26

14.1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6

14.2
同意成为董事
26

14.3
未能选举或任命董事
26

14.4
退休董事职位尚未填补
27

14.5
董事可以填补临时空缺
27

14.6
剩余董事的行使权力
27

14.7
股东可以填补空缺
27

14.8
附加董事
27

14.9
不再担任董事
27

14.10
股东罢免董事
28

14.11
董事罢免董事
28
     
15.
董事的权责:
28

15.1
管理权力
28

15.2
公司指定代理人
28
     
16.
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利益
29

16.1
利润核算义务
29

16.2
因利益而限制投票权
29

16.3
有兴趣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
29

iii

 
附件3.2

16.4
披露利益冲突或财产
29

16.5
公司董事担任其他职务
29

16.6
无限制性
29

16.7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
29

16.8
董事或高管在其他公司任职
30
     
17.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30

17.1
董事会会议
30

17.2
会议投票
30
 
17.3
会议主席
30
 
17.4
电话或其他通讯媒介举行的会议
30
 
17.5
召开会议
31
 
17.6
会议通知
31
 
17.7
无需通知时
31
 
17.8
未发通知而会议仍有效
31
 
17.9
会议通知豁免
31
 
17.10
法定出席人数
32
 
17.11
任命不当时行为的有效性
32
 
17.12
以书面形式同意决议
32
     
18.
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
32
 
18.1
执行委员会的任命和权力
32
 
18.2
其他委员会的任命和权力
33
 
18.3
委员会的义务
33
 
18.4
董事会享有权力(或其委托的委员会)在计划的明确规定的限制内决定以下事项:
33
 
18.5
委员会会议
33
     
     
19.
官员
34

19.1
董事会可能任命官员
34

19.2
官员的职能、职责和权力
34

19.3
限制条件
34

19.4
薪酬和任命条件
34
     
20.
赔偿
35

20.1
定义
35

20.2
符合条件方的强制赔偿
35

20.3
其他人的赔偿
35

20.4
未遵守《商业公司法》
35

20.5
公司可以购买保险
35
     
21.
退回
36

21.1
支付特权的股息
36

21.2
宣布分红派息
36

21.3
无需通知
36

21.4
股权登记日
36

21.5
支付股息方式
36

21.6
解决困难
36

21.7
股息支付时间
37

21.8
按股份数支付股息
37

21.9
共同股东的收据
37

21.10
股息不带利息
37

iv

 
附件3.2

21.11
分红
37

21.12
分红派息付款
37

21.13
资本化留存收益或盈余
38

21.14
未领取的股息
38
     
22.
会计记录
38

22.1
财务事务记录
38

22.2
会计记录的检查
38
     
23.
通知
38

23.1
通知方式
38

23.2
视为收悉
39

23.3
寄送证明书
39

23.4
通知联合股东
39

23.5
通知法定个人代表和受托人
39

23.6
未能送达的通知
40
24.
印鑑和文书的执行
40

24.1
可以作证章谁
40

24.2
盖章副本
40

24.3
印章的机械复制
40

24.4
执行文件
41
     
25.
用于裁决某些争议的论坛
41
     
26.
禁止事项
41

26.1
定义
41

26.2
应用
42

26.3
转让股份或受限转让证券需获得同意
42
     
27.
普通股附加的特殊权利和限制
42

27.1
股息;清算、解散或清算时的权利
42

27.2
会议和投票权
42
     
28.
优先股附加的特殊权利或限制
43

28.1
可分别发行
43

28.2
类别权利或限制
44

v

注册号码:

C1504591

文章
1995年。
acasti pharma 医疗有限公司。
(“公司”)
 
1.          解释
 
1.1
定义
 
In these Articles (the “文章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1)
适用的证券法律”指美国及加拿大各相关省份和地区的适用证券法规,随时修订,根据任何此类法规制定或颁布的书面规则、条例和表格以及证券委员会及类似监管机构的已发布的全国工具、多边工具、政策、公告和通知;
 
(2)
适当人士”具有《证券转让法》中规定的含义
 
(3)
董事会”, “董事”和“董事会“董事”指公司目前的董事或单一董事;
 
(4)
《商业公司法》(安大略省)指资产、股权和计划赞助权,授权出售交易的那个“订单” 《商业公司法》(安大略省)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自时而时生效的法律,以及对该法律的所有修正案,包括根据该法律制定的所有法规和修正案;
 
(5)
解释法案 指资产、股权和计划赞助权,授权出售交易的那个“订单” 解释法案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时有根据的法规及修订案 包括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所有法规和修订案;
 
(6)
法定个人代表” 意指股东的个人或其他法定代表;
 
(7)
保护购买人” 具有证券转让法中所指定的含义;
 
(8)
注册地址” 指股东在中央证券登记簿中记录的地址;
 
(9)
公章“”代表公司的印章,如果有的话;
 
(10)
证券法指资产、股权和计划赞助权,授权出售交易的那个“订单” 证券法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不时生效的《法案》及其一切修订, 包括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所有规定和修订;
 

2
(11)
证券转让法指资产、股权和计划赞助权,授权出售交易的那个“订单” 证券转让法 (不时生效的哥伦比亚省法)以及所有对其所做的修订和所有法规及根据该法令制定的修订。
 
1.2
适用的商业公司法和解释法的定义
 
商业公司法中的定义和解释法中的定义和解释规则,如适用且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对这些章程适用,就好像它们是一项立法。如果商业公司法中的定义与这些章程中使用的术语相关的解释法中的定义或规则存在冲突,商业公司法中的定义将在这些章程中使用该术语时优先。如果这些章程与商业公司法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商业公司法将优先。
 
2.          股份和股权证书
 
2.1
授权股份结构
 
公司的授权股份结构包括在公司章程通知中描述的类别或类别和系列股。
 
2.2
股权证书形式
 
公司发行的每张股票证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并按照要求签署。
 
2.3
表示以股东名义注册的股份或系列股份的一张股票证书或证明书,
 
除了未发行股份所定义的未登记股份外,每位股东有权免费获得:(a)代表其名下各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一张股票证;或(b)一份不可转让的书面确认股东有权获得该股票证的书面确认书。但是对于由多人共同持有的股份,公司并不必须签发多于一份股票证或确认书,并且向几位联合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交付股票证或确认书,即视为向所有人交付。
 
2.4
邮寄方式交收
 
任何股票证或股东有权获得股票证的不可转让书面确认书可以通过邮件寄送至股东登记地址,公司或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包括公司的过户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均不承担因邮寄的股票证或确认书丢失或被盗而导致的任何股东损失责任。
 
2.5
更换磨损或涂污的证明书或确认书
 
如果公司确定股票证或股东有权获得股票证的不可转让书面确认书已经磨损或涂污,公司必须当事人向其提出现有的股票证或确认书,并根据自己的任何其他条件(如果有):
 

3
(1)
将股票证或确认书作废;并
 
(2)
根据情况,发行替换的股份证书或确认书。
 
2.6
遗失、被盗或被毁证书或确认书的替换
 
如果股东持股证书或不可转让的书面确认股东获得股份证书的权利的情况下,证书遗失、被盗或者被毁,公司必须发行替换的股份证书或确认书给有权获得该证书或确认书的人,公司收到:
 
(1)
在公司收到一个股份证书被受保护购买人取得的通知之前,请求发行替换的股份证书或确认书,根据情况。
 
(2)
公司考虑足以保护公司免受因发行新证书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的任何担保,必须发行新证书;以及
 
(3)
公司施加的任何其他合理要求。
 
持有股份证书的人,在该人获悉该证书遗失、显然毁坏或被非法取走后未能合理时间内通知公司,并且在接到遗失、显然毁坏或非法取走的通知之前,公司登记了该证书所代表的股份的转让,该人对公司主张新股份证书的权利。
 
2.7
新股份证书的恢复
 
如果在发行新的股份证书后,原股份证书的受保护购买人提出原股份证书用于过户登记的,除了任何赔偿权利外,公司可以从发给该股份证书的人或者从该人以外的任何受该人继承的人处收回新的股份证书。
 
2.8
分割股权证书
 
如果股东向公司放弃一张股份证书,并附有一份书面请求,要求公司以股东的名义发行两张或者更多股份证书,每张代表特定数量的股份,并且总共代表放弃的股份证书中的股数相同。公司必须作废被放弃的股份证书,并根据该请求发行替代的股份证书。
 
2.9
证书费
 
关于根据第2.5、2.6或2.8条款发行任何股份证书,必须支付给公司由董事会确定的不超过根据《商业公司法》规定的金额(如果有的话)的金额。
 

4
2.10
信托的确认
 
除非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要求,在任何信托方面,公司不会认定任何人持有任何股份,并且公司没有义务或受到任何约束来认可(即使得到通知)任何股份或股份的任何部分的权益,或者(除非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要求,或者由具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对任何股份的其他权利。股东对其全部拥有绝对权利除外。
 
3.          发行股票的权利
 
3.1
董事会授权
 
根据《商业公司法》和公司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公司可以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对人士包括董事、以方式、根据条款和条件以及发行价格(包括可能发行的带面值股份的溢价)的情况下,分配、发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未发行股份和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具有面值的股份的发行价格必须等于或大于该股份的面值。
 
3.2
佣金和折扣
 
公司可以随时向任何人支付合理佣金或允许合理折扣,作为对该人从公司或其他人购买或同意购买公司股份,或为公司股份寻找或同意寻找购买人士而给予的考量。
 
3.3
券商
 
公司可以支付合法的经纪佣金或与出售或放置其证券有关的其他费用。
 
3.4
发行条件
 
除非《商业公司法》另有规定,否则股份必须全额支付后方可发行。当股份:
 
(1)
公司发行股份的考虑是由以下一个或多个提供给公司:
 
(a)          为公司提供过去的服务;
 
(b)          物业;
 
(c)          金钱;和
 
(2)
公司收到的对价的价值等于或超过根据第3.1条规定的股份发行价。
 

5
3.5
股票购买认股权证和排他性转让权
 
根据《商业公司法案》,公司可以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发行股票购买认股权证、期权和权利,这些股票购买认股权证、期权和权利可以单独发行或与公司不时发行或创建的债券、债券股、债券、股份或其他任何证券一起发行。
 
4.          股份登记册
 
4.1
中央证券登记册
 
根据《公司法》,公司必须保持中央证券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法》,任命代理人来保管中央证券登记簿。董事会还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包括保管中央证券登记簿的代理人,作为其股份或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过户代理人,或者作为其股份或其类别或系列股份的登记机构,情形如是。董事会可以随时终止对任何代理人的任命,并可以任命另一名代理人代其职。
 
4.2
终止登记册
 
公司在任何时候不得关闭其中央证券登记簿。
 
5.          股份转让
 
5.1
注册转让
 
根据第26条、《公司法》和《证券转让法》,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公司必须注册一份公司股份的转让,若:
 
(1)
公司或将要转让的股份所属类别或系列的过户代理人或登记机构已收到:
 
(a)          对于已由公司签发的有关待转让股份的股份证书,需要提供该股份证书和由股东或其他适当人士制作的书面转让工具(可以在单独文件上或背书在股份证书上),或代表具有实际授权行事的代理人;
 
(b)         对于由公司签发的有关待转让股份的不可转让书面确认股东有权获得的股份证书,需提供由股东或其他适当人士制作的书面转让工具,或代表具有实际授权行事的代理人;
 
(c)         对于无记名股份,需提供由股东或其他适当人士制作的书面转让工具,或代表具有实际授权行事的代理人;
 

6
(d)          如被转让方所属等级或系列的公司或过户代理或注册处可能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证明转让人的所有权或转让人有权转让该股份,以及书面转让工具的真实性和授权性,转让是否合法或属受保护购买者;
 
(2)
符合证券转让法规定的股份转让的所有前提条件,并且公司根据证券转让法规定要求登记该转让。
 
5.2
转让要求的豁免
 
公司可能豁免第5.1(1)条中规定的任何要求和第5.1(2)条中提到的任何前提条件。
 
5.3
转让证书形式
 
公司的任何股份的转让工具必须是在公司股份证书背面规定的形式中的任一种,或者是公司或转让代理人不时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
 
5.4
转让人仍为股东
 
除非《商业公司法》另有规定,否则股权转让人应被视为其持股人,直到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录在公司的证券登记册中为止。
 
5.5
签署转让证书
 
如果股东或其他适当人员或代表有权代表该人员行事的代理人签署了关于以股东名义登记的股份的转让工具,则签署的转让工具构成对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和代理人的充分和足够授权,以登记转让工具中指定数量的股份或按其他方式指定的股份数量,或者,如果没有指定数量但股份证书随转让工具一起存放,则登记所有由这些股份证书代表的股份:
 
(1)
以在该转让工具中被指定为受让人的人的名义;或
 
(2)
如果该转让工具中未指定受让人的名字,则以为完成转让登记目的而存放该转让工具的人员名称。
 
5.6
无须查询有关产权
 
公司本身或公司的任何董事、官员或代理人无需调查转让文件中所指定的受让人的所有权,或者在转让文件中未指定受让人的情况下,无需调查存放转让文件的人的身份,以便将转让注册,也不对股东、任何中间所有者或持有人与股权相关的任何声索以及与注册转让有关的任何索赔负责,也不对代表此类股权的任何股份证书或有权获得此类股份证书的书面确认书承担责任。


7
5.7
转让费用
 
根据公司股票被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进行任何转让注册时,必须向公司支付董事会确定的金额,如果有的话。
 
6.          股票转让
 
6.1
法定继承人在死亡后被认可
 
股东死亡的情况下,股东的法定个人代表或者以股东姓名和另一人名义以共同所有方式登记的情况下,存活的联合持有人,将是公司认可具有股东对股权感兴趣的唯一人士。在确认某人为股东的法定个人代表之前,董事会可能要求提交有限管辖权法院的任命证明、原件法定授予遗嘱执行证书、遗嘱执行证明书或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证据或文件。
 
6.2
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股东的法定个人代表具有与股东持有的股份相关的相同权利、特权和义务,包括根据这些章程和适用证券法转让股份的权利,前提是已向公司交存了适当的任命或在《证券转让法》中所指的合适人选身份的证据。本第6.2条不适用于股东死亡的情况,关于以股东和另一人名义以共同所有方式登记的股权。
 
7.          购买股票
 
7.1
公司被授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股票
 
根据《公司法》和适用证券法,公司可以在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按董事会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其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票。
 
7.2
在破产情况下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如果有理由相信:公司破产;或采取付款或提供考虑会使公司破产,则公司不得支付或提供任何其他考虑以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其任何股份。
 
(1)
公司破产;或
 
(2)
支付或提供的考虑会使公司破产。
 

8
7.3
已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的出售和投票
 
如果公司保留其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则公司可以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股份,但是,在该股份被公司持有期间,
 
(1)
不能在股东会议上投票该股份;
 
(2)
不能支付该股份的股息;并且
 
(3)
不能针对该股份进行任何其他分配。
 
8.          借款权力
 
公司如经董事会授权,可以:
 
(1)
以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和金额,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来源和条件下借款;
 
(2)
发行债券、债券和其他债务债务,无论是直接还是作为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的担保,并按照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折扣或溢价或其他条款 发行;
 
(3)
保证任何其他人的款项偿还或履行任何其他人的义务;和
 
(4)
按照具体或浮动抵押,出让抵押权益,或对公司现有和未来资产及经营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其他担保;
 
9.          变更
 
9.1
变更批准股本结构
 
根据第9.2条、第9.3条、《公司法》和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附加的特殊权利和限制,公司可以:
 
(1)
普通决议书提案:
 
(a)         创建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者如果没有将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分配或发行,则取消该类别或系列的股份;
 
(b)       增加、减少或取消公司被授权向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中发行的最大股份数,或设立公司可以向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中发行的最大股份数,对未设立最大股份数的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进行划分;
 
(c)          如果公司被授权发行一类股票的股份,其面值是:
 

(i)
减少这些股份的面值;或
 

9

(ii)
如果该类股份没有分配或发行,则增加这些股份的面值;
 
(d)         将其未发行的或已完全支付的面值股份之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换为无面值股份,或将其未发行的无面值股份之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换为面值股份;
 
(e)          更改其任何股份的标识名称;或
 
(f)          在《商业公司法》要求或允许的情况下,否则更改其股份或授权的股份结构;
 
如适用,相应调整其公司章程通知与适用的章程;并
 
(2)
按董事会决议或普通决议,分割或合并其未发行的或已完全支付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如适用,相应调整其公司章程通知与适用的章程。
 
9.2
特殊权利和限制
 
根据第9.3条、《商业公司法》和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附加的特殊权利和限制,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1)
为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创建特殊权利或限制,并将这些特殊权利或限制附加到股份,无论这些股份是否已发行; 或
 
(2)
变更或删除附加到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的任何特殊权利或限制,无论这些股份是否已发行;
 
并相应修改其章程和章程通知。
 
9.3
未经同意不得干涉任何类别或系列的权利
 
已发行股份附加的权利或特殊权利不得在《商业公司法》、章程通知或本章程下受到损害或干涉,除非持有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股东通过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特殊独立决议同意。
 
9.4
更名
 
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或普通决议授权修改其《公司章程》以更改公司名称或采纳或更改该名称的任何翻译。
 
9.5
其他对《公司章程》的修改
 
如果《商业公司法案》没有规定决议类型,而这些《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另一种类型的决议,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修改这些《公司章程》。
 

10
10.        股东会议
 
10.1
年度股东大会
 
除非根据《商业公司法案》推迟或免除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必须在成立或其他认可之日起18个月内举行其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且之后必须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且距离上次年度基准日不超过15个月,在由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10.2
以决议代替年度股东大会
 
如果所有具有参加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东一致同意通过一致决议处理在该年度股东大会上应该处理的全部业务,则该年度股东大会被视为在一致决议日期召开。 在根据本第10.2条通过的任何一致决议中,股东必须选择公司的年度基准日,该日适合召开适用的年度股东大会。
 
10.3
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地点
 
董事会可以随时召开股东会。股东会议地点由董事会确定,可以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境内或境外。
 
10.4
电子会议
 
董事会可决定将股东会议设为完全电子会议或部分电子会议。如果公司举行非电子会议的股东会议,则公司无义务采取任何行动或提供任何设施以允许或促进在会议中使用电话或任何通讯媒介。如果公司举行电子会议的股东会议,则公司必须允许并便利参与会议者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媒介参加会议。如果一个或多个股东或代理人参加了以电子方式举行的股东会议并进行投票,每位股东或代理人视为出席会议,并假设会议在通知中指定的地点举行。
 
10.5
股东会议通知
 
公司必须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或根据普通决议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有权参加会议的每位股东、每位董事和公司的审计师发送关于股东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的通知,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并且在会议前至少以下列天数发送通知:
 
(1)
如果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则为期21天;
 
(2)
否则为期10天。
 

11
10.6
通知日期记录日
 
董事会可以设定一个日期作为确定有权收到股东会通知的股东的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不得早于开会日期之日起两个月,或者股东根据《商业公司法》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时不得早于开会日期之日起四个月。截止日期不得早于开会日期之日,低于:
 
(1)
如果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持续时间为21天;
 
(2)
否则,持续时间为10天;
 
如果没有设定截止日期,则截止日期为下午5:00(温哥华时间),是发出通知的首日前一日,或者如果没有发出通知,则是会议开始时;
 
10.7
投票登记日
 
董事会可以设定一个日期作为确定有权在任何股东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不得早于开会日期之日起两个月,或者股东根据《商业公司法》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时不得早于开会日期之日起四个月。如果没有设定截止日期,则截止日期为下午5:00(温哥华时间),是发出通知的首日前一日,或者如果没有发出通知,则是会议开始时;
 
10.8
未提前通知和放弃通知的违约
 
未通知股东任何会议或者未收到通知,不影响该会议上的任何程序。股东会议通知权利人可以书面或其他形式放弃该权利或同意缩短通知期限。股东会议参会即表示放弃接收通知的权利,除非该人出席会议明确反对会议的召开是非法的任何业务交易。
 
10.9
股东大会特别议题通知
 
如果股东会议要讨论《第11.1条》所指特殊业务,那么会议通知必须:
 
(1)
说明特殊业务的一般性质;
 
(2)
如果特殊业务包括审议、批准、批准通过、采纳或授权任何文件,或签署或执行或给予文件效力,则会议通知必须附有该文件的副本或说明该文件的副本将供股东检查:
 
(a)          在公司的档案办公室,或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其他合理可接近的地点,如通知中所指定的;
 

12
(b)          在会议召开前的一个或多个指定日子的法定营业时间内。
 
10.10
异议权通知
 
公司必须向其股东发送通知,无论他们的股份是否享有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上讨论有权选择异议股东的决议时,必须列明会议日期,并包含一份声明,建议股东发送异议通知以及提案决议的副本,距离会议之前至少多少天:
 
(1)
如果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那么在公司成为公众公司之日起,至少提前21天;
 
(2)
否则,至少提前10天。
 
10.11
股东的类会议和系列会议
 
除非这些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与股东大会相关的这些章程规定将适用于股东持有特定类别或系列股份的类会议或系列会议,必要时进行相应更改,只要适用。
 
10.12
提前通知条例
 
(1)
董事提名
 
只要符合公司法和这些章程,只有按照本条款10.12规定的程序提名的人才有资格被选举为董事会董事。董事会董事的提名只能在股东的年度大会上进行,或者在特别召开的股东会议上进行,提名的目的在于选举董事是会议通知中指定的事项。
 
(a)        由董事会或公司授权人员指示,包括根据会议通知。
 
(b)         由一名或多名股东根据商业公司法规定的有效提议或根据商业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东要求,或由董事会要求。
 
(c)          由任何有资格在该会议上投票的人(“提名股东”),此人:提名股东),该提名股东:
 

(i)
在本章程第10.12条规定的通知日期截止时和会议通知的记录日期时,或者被登记于公司的中央证券登记处作为持有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一股或多股的持有人,或者持有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份并向公司提供有关的有效所有权证明;并
 

13

(ii)
按照本章程第10.12条规定,提前以适当的书面形式通知。
 
(2)
专属手段
 
为避免疑问,本第10.12条款应为任何人在公司股东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之前提名董事会人选的独家方式。
 
(3)
及时通知
 
为了使提名股东提出的提名得到及时通知,及时通知必须由提名股东通过公司的公司秘书在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或注册办公室收到通知:
 
(a)          对于股东年度会议(包括年度和特别会议),须在会议日期前35天的温哥华时间下午5:00(但如果公司第一次公告会议日期(每个日期均为“通知日期在会议日期不足50天之前不晚于通知日期的第10个营业日结束前提供股东提名通知。
 
(b)         就股东特别大会(不是年度大会)通知日起的第15天营业结束前召开的目的涵盖选举董事会董事的情况;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使用《全国54-101号法规》中定义的通知与访问(Notice-and-Access),以提供关于第10.12条款(3)(a)或10.12条款(3)(b)描述的会议的代理相关材料,并且有关会议的通知日至少在适用会议日期的50天之前,该通知必须最迟在适用会议日期的前40天营业结束前收到; 与报告发行人证券的受益所有人沟通的方式。为了符合适当的书面形式,提名股东对公司秘书的通知必须符合本第10.12条各项规定,并披露或包括以下内容:
 
(4)
对于每个被提名为董事的人(“拟议提名人”):
 
对于提名的每个人如何使被提名人的提名股东(“被提名人”
 
(a)          被提名人被提名人”):
 

(i)
拟议提名人持有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类股份的安排,或直接或间接受到控制或指挥;如公告日期已公开并发生,则应在股东会议记录日期之前;
 

(ii)
提议提名人与提名股东、任何附属公司或关联人、任何与提议提名人或提名股东共同或协同行动的个人或实体之间的任何关系、协议、安排或了解情况(包括财务、薪酬或赔偿)。
 

(iii)
提名人所拥有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指示的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每一类证券在股东会议登记日(如果此日期已经公开并已发生)以及该通知日期的情况;
 

14

(iv)
提名人与提名股东、任何关联方或有关系的协议、安排或谅解(包括与财务、报酬或赔偿有关的)的详细情况;
 

(v)
在商业公司法或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与选举董事代理有关而必须披露的任何其他信息;
 

(vi)
每位提名人书面同意作为候选人并且证明该提名人没有根据商业公司法第124(2)条的规定有资格担任董事;
 
(b)          就提出通知的每位提名股东,以及每位受益所有人,如果有的话,代表其提名的情况:
 

(i)
他们的姓名、业务和住所地址;
 

(ii)
由提名股东或其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在股份持有上存在有利所有权或控制或指示关系,直接或间接通过控制或指示,或任何其他与提名股东联合行动或协议的人,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如果该日期已公开并已发生)和此类通知日期持有公司或其证券的数量;
 

(iii)
他们在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利益、权利或义务,其目的或影响直接或间接改变了该人对公司证券的经济利益或对公司的经济敞口;
 

(iv)
任何关系、协议或安排,包括财务、补偿和赔偿相关的关系、协议或安排,提名股东或任何关联公司或与提名股东联合行动或协议的任何人或实体与任何提名候选人之间的关系、协议或安排;
 

(v)
有关任何代理、合同、关系安排、协议或谅解的完整详细信息,根据该等代理、合约、关联公司或关联人,或任何与其联合行动或协议的任何人,具有任何涉及对公司的证券投票或向董事会提名董事的利益、权利或义务事项的代理投票;
 

15

(vi)
关于此类人是否打算向公司的任何股东递交代理循环和/或代理表格,从而支持该提名或以其他方式请求公司股东的代理或投票;
 

(vii)
与此类人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该信息对于包括在反对派代理通知或与根据公司法招开董事选举要求进行的代理征集或适用证券法所需的其他备案中必须包括的内容。
 
本条款10.12(4)中对“提名股东”的参照将被视为指代每位提名或试图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如果提名提议涉及多位股东。
 
(5)
被提名人信息的时效性;
 
根据本条款10.12所需提供的及时通知中应提供的所有信息都应为该通知日期。提名股东应立即向公司提供有关信息的更新,以便在距离会议日期、会议的任何休会或延期之前的第10个工作日的日期是真实和正确的,并且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如此。
 
(6)
信息的交付;
 
尽管根据第23条款,根据本条款10.12规定须提供给公司秘书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书或信息只能通过亲自递送或快递送达公司总部或注册办事处的地址给公司秘书,并且将于送达当日被视为已送达和制成;前提是这种送达是在工作日内且在当天下午5:00(温哥华时间)之前送达,并且否则该送达将被视为在随后的工作日送达。
 
(7)
没有名字的提名判断;
 
公司股东会议任何主席应有权确定任何提议的提名是否符合本条款10.12的规定,如果任何提议的提名不符合该规定,应在收到该提名后尽快并在会议召开之前声明,该有缺陷的提名将不会在任何股东会议上考虑。
 
(8)
放弃
 
董事会可能会自行决定,在本第10.12条中放宽任何要求。
 
(9)
定义
 
根据本第10.12条的规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加拿大国家新闻服务发布的新闻稿披露,或者是公司在System of Electronic Document Analysis and Retrieval网站(www.sedarplus.ca)上向公众公开访问的文件。
 

16
11.        股东会议程序
 
11.1
特别业务
 
在股东大会上,以下业务是特别业务:
 
(1)
在非年度股东大会上,除了与会议的进行或表决有关的业务外,所有业务都属于特别业务;
 
(2)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除了以下业务外,所有业务都属于特别业务:
 
(a)          与会议的进行或投票有关的业务;
 
(b)          审议提交给会议的公司财务报表;
 
(c)          审议董事或审计师的任何报告;
 
(d)          设定或更改董事人数;
 
(e)          选举或任命董事;
 
(f)          任命审计师;
 
(g)          设定审计师的报酬;
 
(h)          因董事报告而产生的业务,不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或例外决议。
 
(i)          根据这些章程或《公司法》,在不需预先通知股东的情况下可在股东会议上办理的其他业务;
 
(j)          任何非约束性咨询表决(i)由公司提议,(ii)任何公司股票在其上市的任何股票交易所规定的或(iii)适用证券法规定的。
 
11.2
特别多数决定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所需的多数票是表决议案所获得的三分之二以上。
 
11.3
法定出席人数
 
在股东会议上,除了公开注明的任何股份类别或系列股份的特殊权利和限制,并根据第11.4条,如果至少三分之一(33 1/3%)的已发行股份持有者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时,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法定人数已到。
 

17
11.4
一个股东即可组成法定人数
 
如果只有一个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议上表决:
 
(1)
决议书的规定是一个人,即那个股东,或由代表出席。
 
(2)
那个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就可以构成会议。
 
11.5
有资格参加会议的人员
 
除了有资格在股东会议上投票的人员外,其他有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董事、高级职员、公司律师、公司审计师、董事会或会议主席邀请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商业公司法》或本章程有资格或被要求出席会议的任何人;但如果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人出席会议,该人不得计入法定人数,并且除非该人是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否则不能在会议上投票。
 
11.6
法定人数要求
 
除了选举会议主席和会议休会之外,在股东会议上不得进行任何业务,除非在会议开始时出席的有资格投票的股东法定人数已到场,但此类法定人数不必在会议全程出席。
 
11.7
没有法定人数
 
如果在股东会议预定召开时间的半小时内没有达到法定人数:
 
(1)
在股东要求召开的股东大会情况下,会议解散;而
 
(2)
在任何其他股东会议情况下,会议延期至下周同一日期、时间和地点,或由董事会主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11.8
随后会议没有法定人数
 
如果在根据第11.7(2)条被议的会议延期的会议上,在设置的开会时间的半小时内未出现法定人数,出席的人员或代表一名或多名有权参加和表决会议的股东的人员构成法定人数。
 
11.9
主席
 
以下个人有资格担任股东会议主席:
 

18
(1)
如果有的话,董事会主席;或
 
(2)
如果董事会主席旷会或不愿担任会议主席,如果有的话,总裁。
 
11.10
替代主席的选举
 
如果在股东会议上,15分钟后没有董事会主席或总裁出席会议,并且董事会主席和总裁不愿意担任主持会议的主席,或者董事会主席和总裁已经告知秘书(如有),或在会议上出席的任何董事,他们将不会出席会议,出席的董事必须选择其中一位作为会议主席,或者如果所有出席的董事都拒绝担任主席,或未能如此选择,或没有董事出席会议,出席会议并有投票权的股东可以选择在场的任何人担任主持会议。
 
11.11
Adjournments
 
股东会议主席可以自行或在会议指示下不时地和地点地将会议休会,但在休会的会议上除了在休会前未完成的工作外,不得进行任何业务。
 
11.12
延期会议通知
 
不必通知股东会休会或在休会的股东会议上要处理的业务,除非会议休会30天或更多,必须像处理原始会议一样通知休会会议。
 
11.13
举手表决或投票决定
 
根据《商业公司法》和适用的证券法,股东会议上提出的每项动议将根据举手表决(或其功能上的等效物)做出决定,除非在举手表决(或功能上的等效物)的结果宣布之前或之前,由主席指导或者有权在场投票的股东要求进行计票。
 
11.14
电子投票
 
如果董事会决定提供这些通信设施,股东会议上的任何表决都可以完全或部分地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进行,无论有无权利参加会议的人员通过通信设施参会。
 
11.15
结果宣布
 
股东会议主席须根据举手表决(或其功能等效)或按规定进行的计票结果在会议上宣布每一问题的决定,并且该决定必须载入会议记录。会议主席宣布决议以必要多数通过或否决的,除非主席指示或根据第11.13条要求进行计票,否则无需证明支持或反对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19
11.16
动议无需得到支持
 
股东会议上提出的动议,除非主席裁定需有提案人,否则无需有人作为提案人;而任何股东会议主席有权提出或作为提案人。
 
11.17
平局决定者的表决权
 
在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股东会议主席既不在举手表决(或其功能等效)上,也不在计票上享有额外的第二次表决权或决定性表决权,超过作为股东而享有的投票权利。
 
11.18
进行投票的方式
 
根据第11.19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上如正当地要求进行投票:
 
(1)
必须进行投票:
 
(a)          按照会议主席的指示,在会议上或会议日期后的七天内进行; 和
 
(b)          以主席指示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
 
(2)
投票结果被视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定;并
 
(3)
要求进行投票的人可以撤回对投票的要求。
 
11.19
展期投票要求
 
在股东会议上就休会问题提出的投票必须立即进行。
 
11.20
主席必须解决争议
 
如果在投票中对某个投票的批准或拒绝存在争议,会议主席必须解决争议,并由会议主席善意作出的决定是最终且不可更改的。
 
11.21
投票方式
 
在一次投票中,股东有权拥有多于一票,不需要以相同的方式投票。
 

20
11.22
关于主席选举的不要求进行投票。
 
在选举股东会议主席的投票中,不得要求进行投票。
 
11.23
要求进行投票不会影响会议的继续进行。
 
股东大会要求进行表决,除非主持会议的主席做出规定,否则不影响会议继续进行其他业务交易,而不仅限于要求进行表决的问题。
 
11.24
保留选票和委托书。
 
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股东大会后至少三个月内保留每张表决投票以及每位出席会议的代理投票,并在此期间,对任何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在正常营业时间提供查阅。在此三个月期满后,公司可销毁这些表决和代理。
 
12.        股东投票的结果
 
12.1
按股东或按股份的投票数。
 
除了任何股份所附加的特殊权利或限制,以及第12.3条规定的联合股东受到的限制外:
 
(1)
在举手表决(或等效的方式)中,每位出席且有权对该事项进行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有一票;并
 
(2)
在进行表决时,每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投票的股东,针对每股有权对该事项进行投票并由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有一票,可以亲自行使该投票,也可以通过代理行使该投票。
 
12.2
代表能力的人的投票。
 
不是股东的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可以进行投票,无论是通过举手表决(或其功能等效方式)还是通过全体投票,并可以指定代理持有人在会议上代理,前提是在这样做之前,该人员已向主持会议的主席或董事会证明该人是有资格在会议上进行投票的股东的合法个人代表或破产受托人。
 
12.3
由持有人共同持有的投票。
 
如果在任何股份上登记有共同股东:
 
(1)
共同股东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以个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该股份进行投票,就好像该共同股东独自有权享有该股份一样;或者
 
(2)
如果共同股东中有多人出席任何股东大会,个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并且多人其中的多人分别就该股份进行投票,那么只有在中央证券登记表中关于该股份的姓名排在最前面的共同股东出席者的投票才会被计算。
 

21

12.4
法定个人代表作为共同股东。
 
一名股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个人代表,如果该股东独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任何股份,在第12.3条的规定范围内被视为在该股份上注册的共同股东。
 
12.5
公司股东的代表。
 
如果一家不是公司的子公司的法人股东,可以在公司的任何股东会议上指定个人代表,并:
 
(1)
为此目的,指定代表的文件必须在收到时:
 
(a)        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或通知中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收到,至少在通知中指定的收取代理书的工作日数量前,或者如果未指定天数,则在设立会议或任何推迟或延期的会议之前的两个工作日;或
 
(b)         在会议或任何推迟或延期的会议上,由会议主席或推迟或延期的会议主席或由会议主席或推迟或延期的会议主席指定的人收到;
 
(2)
如果根据本第12.5条指定代表:
 
(a)          代表有权代表其代表的公司在该会议上行使与该公司作为个人股东可以行使的相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代理持有人的权利;并
 
(b)          代表如在会议上到场,则有资格计入法定人数,并被视为在会议上亲自到场的股东。
 
任何代表的任命证据都可以以书面文书、传真或任何其他方法发送给公司,以传送清晰记录的信息。
 
12.6
委托书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公司。
 
只要公司是一家公共公司,条款12.7至12.16仅适用于不与任何适用的证券法或公司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规则不一致的情况。
 

22
12.7
委托代持人的任命。
 
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包括不是公司子公司的股东的公司,有权在公司股东会议上投票有权通过代理人委任一个或更多(但不超过五个)代理人出席并代表自己在会议上采取行动,方式、范围及代理授予的权利。
 
12.8
备用委托代持人。
 
股东可以任命一个或多个备用代理人代替缺席的代理人。
 
12.9
何时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除非股东任命的代理人,否则不得任命代理人,尽管不是股东也可以被任命为代理人,如果:
 
(1)
任命代理人的人是一个公司或根据第12.5条任命的公司代表;
 
(2)
公司在代理人应被任命的会议当时只有一个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
 
(3)
出席会议或通过代理出席且有权在代理人应被任命的会议上投票的股东,通过一项代理人无权投票但应计入法定人数的决议,允许代理人出席和投票;或
 
(4)
公司是一家公开公司。
 
12.10
委托书的存入资金。
 
股东会的代理必须:
 
(1)
在公司注册办公室或在通知召开会议时指定的任何其他地方收到代理,至少在通知中指定的工作日数之前,或者如果没有指定天数,则在设置会议或任何延期会议的召开日之前的两个工作日。
 
(2)
除非通知另有规定,在会议或任何延期会议中,应由会议主席或延期会议主席或由会议主席或延期会议指定的人收到;或
 
(3)
以董事会或会议主席确定的其他方式收到。
 
代理人可以通过书面文件或任何其他能够传输清晰记录信息的方法发送给公司,或使用董事会批准的可用互联网或电话投票服务。
 

23
12.11
委托投票的有效性。
 
根据代理人授权书条款进行的投票是有效的,尽管授权代理人的股东已经死亡或丧失能力,尽管撤销了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授权,除非收到有关死亡、丧失能力或撤销的书面通知:
 
(1)
在公司注册办公室,最迟在举行使用代理人的会议或任何延期会议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或
 
(2)
在会议或任何延期会议中,在授权代理人进行的任何投票之前由会议主席或延期会议主席收到。
 
12.12
委托书格式
 
无论是为特定会议还是其他情况,代理必须采用以下形式或董事会或会议主席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
 
[公司名称]
(“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特此指派[name]或在该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指定[name]为本人的代理人出席、代表本人并投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该股东大会定于[年月日]举行,以及该股东大会的任何延期。
 
授权代表的股份数量(如果未指定数量,则此授权是针对本人名下所有注册股份):_______________
 
 
签署者[年月日]
 
 
 
 
[股东签名]
 
 
 
 
[股东姓名-印制]
 

12.13
撤销授权委托书
 
根据第12.14和12.15条款,每份代理权均可通过以书面形式收到的文件撤销:
 
(1)
在公司注册办公室,可在开会日或任何代表代理将被使用的会议或任何延期会议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随时撤销;或
 
(2)
在会议或任何延期会议上,在代表被授予的任何投票被进行之前,由会议或延期会议的主席撤销。
 

24
12.14
委托书的撤销必须签字。
 
根据第12.13条款提到的文件必须按以下方式签署:
 
(1)
如果为委托代理人委托的股东是个人,则该文件必须由股东、股东的合法个人代表或破产受托人签字。
 
(2)
如果代理人委托的股东是公司,则必须由该公司或根据第12.5条受任委托的代表签署该文件。
 
12.15
董事长可确定代理的有效性
 
股东大会主席可以确定在会议上使用的代理是否符合严格遵守本第12条要求的形式、执行、附随文件、提交时间或其他要求,其诚信做出的任何此类决定都将是最终、确凿且对会议具有约束力的。
 
12.16
提供投票权授权的证明。
 
股东大会主席可以但不必查询任何人在会议上投票的权限,可以但不必要求该人出示有关投票权限存在的证据。
 
13.        董事
 
13.1
首席董事;董事人数。
 
第一届董事是公司在被《商业公司法》认可时适用于该公司的公司章程通知中指定的董事。董事人数,在第14.8条下任命的附加董事除外,设定为:
 
(1)
在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人数等于公司的首任董事人数;
 
(2)
如果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则取三和最近设置的较大值:
 
(a)          董事会决议或普通决议设置的董事人数(无论是否提前通知该决议);和
 
(b)          根据第14.4条确定的董事人数;
 
(3)
如果公司不是一家公众公司,则取最近设置的较大值:
 
(a)          董事会决议或普通决议设置的董事人数(无论是否提前通知该决议);和
 
(b)          根据第14.4条确定的董事人数。
 

25
13.2
董事人数的变动。
 
如果董事人数设定在第13.1(2)(a)或13.13)a)条款下:
 
(1)
股东可以选举或任命所需的董事来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直至该人数;
 
(2)
如果股东未选举或任命所需的董事来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至该人数,则董事会可以在符合第14.8条的情况下任命,或者股东可以选举或任命董事来填补这些空缺。
 
董事人数的减少不会缩短现任董事的任期。
 
13.3
尽管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少于这些条款规定或要求的人数,但董事会的行为仍然有效。
 
董事会的任何行为或议事程序并不因少于这些条款规定或要求的董事人数在职而无效。
 
13.4
董事的资格
 
董事未必须作为董事持有公司资本的股份,但必须根据商业公司法要求取得资格,才能成为、行使或继续行使董事职务。
 
13.5
董事酬金
 
董事有权获得董事职务的报酬,如董事会随时确定的。如果董事会如此决定,董事的报酬(如果有)将由股东决定。该报酬可能是额外的,不包括向公司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支付的任何工资或其他报酬,后者也是董事。
 
13.6
董事费用的报销。
 
公司必须偿还每位董事因开展公司业务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13.7
董事的特别报酬。
 
如果任何董事为公司提供根据董事会认为超出董事一般职责的专业或其他服务,或者如果任何董事在公司事务中有其他特别职责,董事可以获得董事会确定的报酬,或者,董事可以选择由普通决议确定,该报酬可能是额外的,也可能是代替任何其他应当获得的报酬。
 
13.8
董事养老金、退休金或津贴
 
除非以普通决议另有规定,公司代表董事会可以向曾担任过公司薪酬职位或盈利场所的董事,或董事的配偶或受扶养人,在退休时支付退休金、抚恤金或津贴,并可以向任何基金缴纳,支付保费以购买或提供该等退休金、抚恤金或津贴。
 

26
14.        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14.1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以及根据第10.2条款设想的每次一致决议:
 
(1)
有权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选举董事的股东必须选举,或者在一致决议中任命,由目前根据这些章程设定的董事人数组成的董事会;和
 
(2)
在根据第(1)段选举或任命董事之前,所有董事立即停止履行职务,但有资格再次竞选或再次任命。
 
14.2
同意成为董事
 
除非:没有个人经过《商业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同意担任董事,否则任何个人作为董事的选举、任命或指定均无效;
 
(1)
该个人同意按照《商业公司法》规定的方式担任董事;
 
(2)
在个人出席并且个人没有在会议上拒绝成为董事的情况下当选或被任命;
 
(3)
关于首任董事,指定在《商业公司法案》下有效;
 
14.3
未能选举或任命董事
 
如果:
 
(1)
公司未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且有资格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所有股东未能在《商业公司法案》规定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召开之日期或之前通过第10.2条规定的全票通过的决议; 或
 
(2)
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或第10.2条规定的全票通过的决议中未能选举或任命任何董事;
 
则任何在职董事将继续担任职务,直至以下较早的时间:
 
(3)
当董事的继任者当选或被任命时; 及
 
(4)
当董事根据《商业公司法》或本章程不再担任董事时。
 

27
14.4
退任董事的职位未填补
 
如果在股东会议上应当选举董事的任何会议上,任何即将退任的董事的职位都未在该选举中填补,未被重新选举并受到新选举董事请求继续留任的退任董事,如愿意继续留任,将继续留任,以完成根据本章程目前规定的董事人数,直至在专门为此目的召集的股东会议选举出更多新董事。如果任何此类选举或董事继续任职未导致按本章程目前规定的董事人数的选举或董事继续任职,公司董事人数被视为设定为实际选举或继续任职的董事人数。
 
14.5
董事可以填补临时空缺
 
董事会发生任何空缺董事会可以填补。
 
14.6
剩余董事的行动权
 
即使董事会存在任何空缺,董事会仍可行事,但如果公司在任职董事数少于根据本章程设定的董事法定出席人数的数量时,董事会只能行事以任命董事达到该数量或召集股东会议以填补董事会任何空缺,或根据《商业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其他目的。
 
14.7
股东可以填补空缺
 
如果公司没有董事,或者董事人数少于这些章程规定的董事法定人数,股东可以选举或指定董事来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14.8
附加董事
 
尽管第13.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但在年度股东大会或根据第10.2条考虑的全票通过决议之间,董事会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额外董事,但根据本第14.8条指定的额外董事人数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
 
(1)
如果在任命时,首任董事中有一个或多个尚未完成首届任期,则额外董事人数不得超过首任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或者
 
(2)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额外董事人数不得超过根据本第14.8条之外的方式当选或指定为董事的现任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任何被指定的董事在根据第14.1(1)条选举或指定董事之前立即停止担任董事,但有资格再次当选或再次指定。
 
14.9
不再担任董事
 
董事停止担任董事的情况包括:
 

28
(1)
董事的任期届满;
 
(2)
董事去世;
 
(3)
董事以向公司或公司律师提供的书面通知辞去董事职务;或
 
(4)
董事根据第14.10或14.11条款被解除职务。
 
14.10
股东罢免董事
 
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在董事任期届满前撤换任何董事。在此情况下,股东可以选举,或通过普通决议任命,一位董事填补由此产生的空缺。如果股东未与解除同时选举或任命董事填补由此产生的空缺,则董事会可能任命,或股东可能通过普通决议选举,或任命一位董事填补那个空缺。
 
14.11
董事罢免董事
 
董事会可以在董事的任期届满前解除任何董事职务,如果该董事被判犯有重罪,或者如果该董事不再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并且没有及时辞职,董事会可以任命一位董事填补由此产生的空缺。
 
15.        董事的权责:
 
15.1
管理的权力
 
董事会必须根据《商业公司法》和本章程管理或监督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并有权行使公司未被《商业公司法》或本章程要求由公司股东行使的所有权力。
 
15.2
公司委任代理人
 
董事会可以不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要求,通过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文书(如果法律要求如此),任命任何人为公司的代理人,目的是为了并拥有这样的权力,权限和自主权(不超过本章程授予或可以由董事会行使的权力,除了填补董事会空缺,罢免董事,更改董事会委员会成员资格或填补空缺,任命或罢免董事会任命的官员和宣布分红)以及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期间,报酬和受限条件。任何此类授权委托书可以包含董事会认为适合的为了保护或方便与此类代理人交易的人的条款。董事会可以授权此类代理人代表董事会委托一切或一部分的权力,权限和自主权。
 

29
16.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利益
 
16.1
利润的核算义务
 
董事或高级职员如持有公司已进入或拟进入的合同或交易中的可披露利益(根据《商业公司法》中使用的该术语),则仅当《商业公司法》规定时,董事或高级职员需就其基于该合同或交易而产生的任何利润向公司核算,条件是符合规定。
 
16.2
出于利益原因对投票的限制
 
在公司已经进入或拟定进入的合同或交易中持有可披露利益的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决议表决以批准该合同或交易,除非所有董事在该合同或交易中持有可披露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董事中的任何一位或全部均可投票表决该决议。
 
16.3
具有利益的董事应计入法定人数
 
在公司已经进入或拟定进入的合同或交易中持有可披露利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在会议上该合同或交易被审议批准时,无论该董事是否就会议上审议的任何决议进行投票,均可计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16.4
利益或物业冲突的披露
 
持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产生与该人作为董事或高级职务人员的职责或利益发生重大冲突的任何职务或财产、权利或利益的董事或高级职务人员,必须根据《商业公司法》的规定披露冲突的性质和程度。
 
16.5
董事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董事在担任董事职位的同时可以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或有收益的职位,除公司的审计员职位外,且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根据规定的条件(无论是薪酬或其他方面)担任。
 
16.6
无限制性
 
没有董事或拟任董事因董事办公室而被取消与公司签约的资格,无论是关于该董事在公司担任的任何职务或利润来源,还是作为供应商、购买方或其他方,也没有因此而可能使公司参与的任何合同或交易无效。
 
16.7
董事或官员提供的专业服务
 
受《商业公司法》规定,董事、官员,或董事、官员有利益的任何人,可以以专业身份为公司提供服务,除了担任公司的审计师,董事、官员或该人员可以获得专业服务报酬,就好像该董事或官员不是董事或官员一样。
 

30
16.8
董事或官员在其他公司
 
董事或官员可以成为公司可能有股东或其他利益的任何人的董事、官员或雇员,且根据《商业公司法》规定,该董事或官员对公司不承担因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官员或雇员,或因董事或官员对该其他公司的利益而获得的薪酬或其他利益而受到的责任。
 
17.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17.1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以一起开会进行业务,休会并且调整其会议安排,董事会定期举行的会议可以在董事会不时确定的地点、时间和通知上举行。
 
17.2
会议投票
 
董事会任何会议上产生的问题应当由多数票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会议主席没有第二或者决定性的投票权。
 
17.3
会议主席
 
下列个人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担任主席:
 
(1)
董事会主席,如果有的话;
 
(2)
如果没有董事会主席,且总裁是董事的话,在场时总裁有权担任主席;或者
 
(3)
董事会选择的其他董事,如果:
 
(a)          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主席,如果是董事,在会议开始后15分钟内未到场;
 
(b)          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主席,如果是董事,不愿主持会议;或
 
(c)          董事会主席和董事会主席,如果是董事,已经通知秘书(如有的话)或其他董事,他们将不会出席会议。
 
17.4
电话或其他通讯媒介进行会议
 
董事可以参加董事会或任何董事会委员会的会议:
 
(1)
亲自到场;
 
(2)
通过电话;或
 

31
(3)
经所有希望参加会议的董事同意,可以通过其他通讯媒介参加会议;
 
如果所有董事参加会议,无论亲自,通过电话还是其他通讯媒介,能够相互沟通。以本第17.4条规定的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在《商业公司法》和本章程的任何目的上被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以该方式参加会议。
 
17.5
召开会议
 
董事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如果公司的秘书或助理秘书,如有的话,收到董事的请求,必须在任何时间召开董事会会议。
 
17.6
会议通知
 
除了根据第17.1条由董事会确定的定期间隔召开的会议或根据第17.7条规定的情况外,必须通过第23.1条规定的任何方法,口头或通过电话,向每位董事发出关于会议的合理通知,指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17.7
何时不需要通知
 
无需向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情况包括:
 
(1)
会议紧随董事在其被选举或任命为董事的股东会议之后立即召开,或者是任命该董事的董事会会议。
 
(2)
该董事已放弃会议通知。
 
17.8
尽管未发出通知,但会议仍有效。
 
无意中未通知董事会任何会议或董事未收到通知并不会使该会议的任何程序无效。
 
17.9
会议通知的放弃
 
任何董事都可以向公司提交由该董事签署的文件,放弃过去、现在或未来任何一次或多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且可以随时撤销该放弃,对于撤销放弃后召开的会议,不需要向该董事发送任何通知,在向未来所有会议发送放弃通知后,直到该放弃被撤回为止,无需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除非董事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否则该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均被视为通知合法的不受质疑。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出席被视为放弃通知,除非该董事出席会议是为了明确反对会议不合法而进行的任何业务交易。
 

32
17.10
法定出席人数
 
董事会进行业务交易所需的法定人数可以由董事会设定,如果未设定,则被视为设定为两名董事,或者如果董事人数设定为一名,则被视为设定为一名董事,且该董事可以构成会议。
 
17.11
对行为的有效性,如果任命有瑕疵
 
依照《商业公司法》,董事或执行官的行为并非仅因选举或任命的不正常或人员资格的缺陷而无效。
 
17.12
书面同意决议
 
董事会或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决议得以无需召开会议通过:
 
(1)
在所有情况下,如果有权对该决议进行表决的每位董事书面同意;或
 
(2)
在涉及董事已披露具有或可能具有可披露利益的合同或交易的决议情况下,如果其他未做出披露的董事每位书面同意该决议。
 
根据本第17.12条的书面同意可以通过任何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可记录消息传输方式来表达,这些内容足以证明董事的同意,不论董事的签名是否包含在记录中。书面同意可以由两个或更多副本组成,共同视为一份书面同意。董事会或董事会任何委员会根据本第17.12条通过的决议自书面同意中所载日期或任何副本上所载最晚日期生效,被视为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程序,且被视为在符合《商业公司法》和这些文件关于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所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的有效决议。
 
18.        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
 
18.1
执行委员会的任命和职权
 
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任命由其认为合适的董事组成的执行委员会,在董事会会议间隔期间,董事会的所有职权都委托给执行委员会,除非:
 
(1)
填补董事会空缺的权力;
 
(2)
撤换董事的权力;
 
(3)
更改董事会任何委员会成员资格或填补空缺的权力;以及
 

33
(4)
如有,根据决议或任何随后的董事决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力。
 
18.2
其他委员会的任命和职权
 
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
 
(1)
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不包括执行委员会),由认为合适的董事或董事组成;
 
(2)
委派给根据段(1)指定的委员会委员会之权力,除了:
 
(a)          填补董事会空缺的权力;
 
(b)          罢免董事的权力;
 
(c)          更改董事会的成员资格或填补董事会中的空缺的权力;
 
(d)          任命或罢免董事会任命的官员的权力;
 
(3)
使任何根据段(2)涉及的委派受制于决议规定的条件或任何后续董事会决议。
 
18.3
委员会的义务
 
根据18.1或18.2条款指定的任何委员会,在行使委托的权力时,必须:
 
(1)
遵守董事会随时可能对其施加的任何规则;和
 
(2)
在董事会可能要求的时间报告行使这些权力所做的每一个行为或事情。
 
18.4
董事会享有权力(或其委托的委员会)在计划的明确规定的限制内决定以下事项:
 
董事会可以随时就根据第18.1或18.2条款指定的委员会采取以下措施:
 
(1)
撤销或更改授予委员会的权力,或推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但撤销、更改或推翻前已完成的行为除外;
 
(2)
终止委员会的任命,或更改委员会的成员;和
 
(3)
填补委员会中的空缺。
 
18.5
委员会会议
 
根据第18.3(1)条,除非董事会在任命委员会的决议中另有规定,或在任何后续决议中规定,在根据第18.1或18.2条任命的委员会方面:
 

34
(1)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开会议并休会;
 
(2)
委员会可以选举会议主席,但如果未选出会议主席,或者在会议中,会议主席在设定召开会议时间后的15分钟内未到场,则委员会成员中出席的董事可以选择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3)
委员会成员的大多数构成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并
 
(4)
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问题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的多数投票决定,如投票数相等,则会议主席没有第二或决定性投票权;
 
19.        官员
 
19.1
董事会可能任命管理人员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任命董事会认定的官员,并且董事会可以随时终止任何此类任命。
 
19.2
官员的职能、职责和权力
 
董事会可以针对每位官员:
 
(1)
确定该官员的职能和职责;
 
(2)
将董事会行使的任何权力授予该官员,且条款、条件和限制由董事会决定;
 
(3)
撤销、收回、更改或变更官员的全部或部分职能、职责和权力。
 
19.3
限制条件
 
除非符合《商业公司法》,否则不得任命任何官员。一人可以担任公司的多职官员。任命为董事会主席或总经理的人必须是董事。其他官员无需是董事。
 
19.4
薪酬和任命条款
 
所有官员的任命都应按照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条件和薪酬(无论是按薪水、费用、佣金、利润分配或其他方式),并且可由董事会随意终止,并在官员停止担任该职务或离开公司雇佣后,官员可能有资格获得额外的抚恤金或退休金。
 

35
20.        赔偿
 
20.1
定义
 
本第20条中:
 
(1)
合格处罚”表示在符合条件的程序中判决、处罚或罚款,或因和解支付的金额。
 
(2)
合格程序“”指当前、威胁中、未决的或已经结束的法律诉讼或调查行动,在这些行动中,公司的董事或前任董事或 公司的高级职员或前高级职员(每个人为“”合格方当事人”或符合条件方的任何继承人和合法个人代表,因为符合条件方是或曾经 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管而:
 
(a)          可能被列为诉讼当事人;或
 
(b)          可能对诉讼中或与之相关的判决、罚款或罚款,以及与之相关的费用负有责任;
 
(3)
expenses”的含义如《商业公司法》所规定。
 
(4)
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指定的公司官员。
 
20.2
有资格方的强制赔偿
 
根据《商业公司法》,公司必须赔偿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和法定个人代表,对其可能承担的所有符合条件的罚款,公司必须在符合条件的程序的最终处理后,按照《商业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支付该当事人在该程序中实际和合理发生的费用。每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视为已在本第20.2条中包含的赔偿条款的条款下与公司签订合同。
 
20.3
其他人的赔偿
 
在《商业公司法》的任何限制下,公司可以赔偿任何人,包括董事、官员、雇员、代理人和代表。
 
20.4
未遵守《商业公司法》
 
公司董事或官员未遵守《商业公司法》或本章程或如适用的任何先前《公司法》或先前章程的失败,不会使董事或官员根据本部分有权获得的任何赔偿失效。
 
20.5
公司可以购买保险
 
公司可以购买并保留保险,以利于任何人(或任何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个人代表),即:
 

36
(1)
是或曾是公司的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
 
(2)
是或曾是一家公司的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当该公司在某个时间是或曾是公司的联属公司时;
 
(3)
应公司的请求,是或曾是公司的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者是或曾是一家公司或合作伙伴关系、信托、合资企业或其他不设法人实体的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
 
(4)
应公司的请求,担任或曾担任与合作伙伴关系、信托、合资企业或其他不设法人实体的董事或官员等职位地位等效的人;
 
对于该董事、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持有或曾持有类似职位的人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21.        退回
 
21.1
支付享有特殊权利的股息
 
第21条的规定受持有享有特殊股利权的股东的权利约束,如果有的话。
 
21.2
宣布分红派息
 
根据《商业公司法》,董事会可以不时宣布并授权支付他们认为适当的股利。
 
21.3
无需通知
 
董事会无需通知任何股东在第21.2条下的任何宣布。
 
21.4
股权登记日
 
董事会可以设定一个日期作为确定有资格获得股利支付的股东的记录日期。记录日期不得超前于支付股利的日期超过两个月。如果未设定记录日期,则记录日期为董事会通过决议宣布股利的日期的下午5点(温哥华时间)。
 
21.5
支付股利的方式
 
决议宣布分红可以指示完全或部分以现金支付分红,或以特定资产、完全支付的股份、债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分配方式支付给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或以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
 
21.6
解决困难
 
如果在第21.5条下进行分配时出现任何困难,董事会可以根据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解决这些困难,具体而言,可以:
 
(1)
设定特定资产的分配价值;
 

37
(2)
确定替代任何股东有权获得的特定资产全部或部分的现金可以根据所确定的价值支付给任何股东,以调整所有各方的权利;并
 
(3)
将任何此类特定资产交由受益人为受益人的受托人处置。
 
21.7
分红支付日
 
任何股息可以在董事会确定的日期支付。
 
21.8
根据持有股份的数量支付股息
 
对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股息必须根据持有的股份数量而宣布并支付。
 
21.9
由共同股东签收
 
如果几个人是任何股份的共同股东,则其中任何一人均可为股息,红利或关于股份应支付的其他款项提供有效收据。
 
21.10
股息不带利息
 
没有股息对公司产生利息。
 
21.11
分数股息
 
如果股东有权获得的股息中包括货币股息中的最小货币单位的一部分,则可以在支付股息时忽略这部分,并且该 支付代表了股息的完全支付。
 
21.12
分红派息付款
 
任何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应支付:
 
(1)
以支票形式支付,支票抬头为寄送对象的订单,并邮寄到股东的注册地址,或者对于共同股东,邮寄到中央证券登记簿上首先登记的共同股东的注册地址,或者由股东或共同股东书面指定的人员和地址;或
 
(2)
在股东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电子转账支付。
 
邮寄此类支票或通过电子转账转发的行为将在支票或转账金额(加上法律规定应扣除的税款)的范围内清偿所有股息责任,除非这类支票在兑现时未支付,或扣除的税款未支付给相应的征税机关。
 

38
21.13
留存收益或盈余的资本化
 
尽管这些章程中包含的任何内容,董事会可能不时将公司的任何留存收益或盈余资本化,并可能不时发行,作为全额支付的股份或任何债券、债务证券或其他公司证券,作为代表所资本化的留存收益或盈余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股息。
 
21.14
未领取的股息
 
任何股息未能在宣布支付的日期起的六年内进行申领的,应被取消,恢复给公司。公司对任何因被取消而恢复给公司或根据任何适用的遗弃物品、没收或类似法律交付给任何公务员的股息不负责。
 
22.        会计记录
 
22.1
财务事务记录
 
董事会必须确保保持充分的会计记录,正确记录公司的财务事务和状况,并遵守《商业公司法》。
 
22.2
会计记录的检查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或者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否则公司的股东没有权利查阅或获取公司任何会计记录的副本。
 
23.        通知
 
23.1
通知方式
 
除非商业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规定,根据商业公司法或本章程要求或允许发送给个人的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送:
 
(1)
邮寄至以下适用地址的个人:
 
(a)          发送给股东的记录应寄至股东的注册地址;
 
(b)          寄给董事或高管的记录应寄至公司保存的记录中董事或高管的预定邮寄地址,或由收件人提供用于发送该记录或同类记录的邮寄地址;
 
(c)          在其他情况下,应寄至预期接收方的邮寄地址;
 
(2)
递送至以下适用地址的个人,标题为该人:
 
(a)          送达给股东的记录应送达至股东的注册地址;
 

39
(b)          送达给董事或高管的记录应送达至公司保存的记录中董事或高管的预定交付地址,或由收件人提供用于发送该记录或同类记录的交付地址;
 
(c)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当送达的收件人地址;
 
(3)
除非收件人是公司的审计员,否则应将记录发送至收件人提供的用于发送该记录或该类记录的电子邮件地址;
 
(4)
实际交付给收件人;
 
(5)
创建并提供一份张贴在或通过普遍可访问的电子来源的记录,并通过前述任一方式提供关于该记录的可用性的书面通知;或
 
(6)
根据适用证券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23.2
视为已收悉
 
发送给某人的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
 
(1)
通过普通邮件寄给某人,寄至该人在第23.1条提及的适用地址,视为在寄出日期的第二天即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日到达被寄出之人。
 
(2)
根据第23.1条提及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给某人的邮件被视为在发送当天被收件人收到;和
 
(3)
根据第23.1(5)条的规定交付的文件被视为在发送当天被收件人收到。
 
23.3
发送证明书
 
公司秘书,如果有的话,或其他公司的任何担任该公司代表行事的人签署的证书,说明根据第23.1条发送的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是该事实的确凿证据。
 
23.4
通知联合股东
 
公司可以通过向中央证券登记簿中首位股东提供此记录的方式,向一股的联合股东提供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
 
23.5
通知法定个人代表和受托人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因股东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享有股份的人提供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
 

40
(1)
通过邮寄记录,寄送给他们:
 
(a)          按照已故或能力受损的股东的合法个人代表的姓名,或破产股东的受托人的头衔,或任何类似描述;和
 
(b)          在公司为此目的而由声称拥有权利的人员提供的地址,如果有的话;或
 
(2)
如果在第23.5(1)(b)段中提到的地址未被提供给公司, 则应以未发生死亡、破产或能力受损的方式发出通知。
 
23.6
未投递通知
 
如果根据第23.1条发送给股东的通知,声明,报告或其他记录连续两次被退回,因为股东无法联系,公司将不需要再向股东发送任何记录,直到股东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其新地址。
 
24.        印章和文件执行
 
24.1
谁可以验证印章
 
除非在第24.2条和24.3条中另有规定,公司的印章(如有)在不经相关签名证明时不得盖在任何记录上:
 
(1)
任何两名董事;
 
(2)
任何一名官员,以及任何一名董事;
 
(3)
如果公司只有一名董事,则为该董事;或
 
(4)
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官员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
 
24.2
盖章副本
 
为了在公司的董事或官员的任职证书或任何决议或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印章认证,尽管根据第24.1条,印章的印象可由任何董事或官员签署证明,或由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签署。
 
24.3
印章的机械复制
 
董事会可以授权第三方在公司股份证书、债券、债券或其他证券上按照他们随时确定的方式加盖印章。为了使印章可以盖在公司的任何股份证书、债券、债券或其他证券上,无论是确定性还是临时性形式,并且根据《商业公司法》或本章程,其中任何董事或公司官员的签名的图文或其他机械复制品,可以交付给被雇用来雕刻、用石印或印刷此确定性或临时股份证书、债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人一个或多个未安装的模具复制印章,并在授权第24.1条下的人员的人授权书中,有权的人员可以书面授权这样的人让印章按照这些模具在这些确定性或临时股份证书、债券、债券或其他证券上加印。已经盖有印章的股份证书、债券、债券或其他证券在任何情况下都被视为已经加盖了印章。
 

41
24.4
执行文件
 
公司的契据、转让、转让、合同、义务、证书和其他文书应由任何董事或公司官员代表公司签署。此外,董事会可以随时指导签署特定文书或文书类别的方式以及签署人员。
 
25.        特定争议的解决论坛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另一论坛,否则英属哥伦比亚省,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及由此产生的上诉法院应最大限度地根据法律的允许,是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衍生诉讼或程序;任何董事、官员或其他公司员工对公司负有的违反受托责任的诉讼或程序;根据商业公司法或本章程中的任何规定(随时可以修订); 或者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股东、董事和/或官员之间关系相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但这个第四段并不包括与公司或这些关联公司经营有关的索赔。如果任何符合前面句子范围的诉讼或程序在不属于位于英属哥伦比亚省的法院提起,则此类争议应在英属哥伦比亚省内的法院提起。外币 行动对于任何安全持有人的名字中使用")"的情况,该安全持有人应被视为已同意在与执行前述句子的任何法院诉讼程序相关时,接受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内的省级和联邦法院的个人管辖权,并同意在任何此类法庭内的任何诉讼程序中,通过向该安全持有人的外国行动代理律师送达证据,作为依据。
 
26.        禁止规定
 
26.1
定义
 
在本第26条中:
 
 
(a)
安防-半导体”在证券法中所指的含义;
 
 
(b)
受限制转让的证券“”代表
 

(i)
该公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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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公司可转换成公司股份的证券;或
 

(iii)
公司的任何其他证券,必须受限制转让,以便公司满足《加拿大证券法》中“私募发行人”豁免的转让限制要求,或者满足类似于“私募发行人”豁免范围和目的的加拿大证券法无需招股书或登记要求的任何其他豁免。
 
26.2
应用
 
如果公司是公开公司,则第26.3条不适用于公司,也不适用于公司。
 
26.3
转让股份或受限制转让证券需要获得同意
 
未經董事會同意,限制轉讓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不得出售、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董事會無需提供任何拒絕同意任何此類出售、轉讓或其他處置的理由。
 
27.
附属于普通股的特殊权利和限制
 
公司的授權股本結構中没有面值的普通股(“普通股份。”)附有本部分27中列明的特殊权利和限制。
 
27.1
股息;清算、解散或清算权利
 
普通股应受限于并处于优先股附属的特殊权利或限制和任何其他优先于普通股的类别的股份。毫无疑问,普通股股东,始终服从于优先股股东和任何其他优先于普通股的类别的股东的权利,有权按照公司董事会随时根据其绝对裁量权确定的(i)支付的股息和任何回报资本的分配額,和(ii)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算(无论自愿还是非自愿),或者公司以任何其他形式对其股东分配资产以清算其事务所必需的情况下,在公司剩余的财产和资产中。
 
27.2
会议和表决权
 
每一位普通股股东均有权收到、出席和投票(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但除开只有另一类别或特定系列持有人有投票权的会议。在每次这样的会议中,每一股普通股将使持有人有权进行一票投票。
 

43
28.
特别股份的特殊权利或限制
 
公司授权股本结构中的无面值优先股(“优先股)附加了本第27部分中规定的特殊权利和限制。
 
28.1
可分别发行
 
(1)
董事有权随时并不时发行一种或多种系列的优先股。
 
(2)
根据第9.3条和商业公司法,董事有权不时通过董事会决议,在未发行任何特定系列的优先股的情况下,修改这些章程,并授权修改公司章程通知书,如有需要,可以执行以下一项或多项操作:
 

(a)
确定公司有权发行该系列股份的最大数量,确定没有此类最大数量,或更改任何此类确定;
 

(b)
创建该系列股份的标识名称,或更改任何此类标识名称;并
 

(c)
将特殊权利或限制附加于任何这些系列优先股份的股份,或更改已附加到这些股份的特殊权利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不限制的常见性,关于:
 

(A)
任何股息的率、金额、计算和支付方法,无论是累积的、部分累积的还是非累积的,以及该率、金额、计算或支付方法是否可以在将来更改或调整;
 

(B)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或清算的任何权利,或关于公司资产在股东之间进行清算以清算其事务的任何其他资本返还;
 

(C)
任何赎回、撤回或购买以取消的权利,以及任何此类权利的价格和条款和条件;
 

(D)
任何转换、交换或重新分类的权利,以及任何此类权利的条款和条件;
 

(E)
任何表决权和限制;
 

(F)
任何股份购买计划或沉没基金的条款和条件;
 

(G)
限制股息支付、资本归还、回购或担保的其他股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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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不与这些股份规定相抵触的,附加在该系列优先股上的任何其他特殊权利或限制。
 

(d)
优先股系列附加的特殊权利或限制将使该系列股份在公司解散或发生其他使所有系列优先股股东有资本归还权利的情况下,具有优先权 获得股息或资本归还。 每个系列的优先股,就股息支付和在公司解散或发生其他使所有系列优先股股东有资本归还权利的事件中资产或资本归还分配而言,都将与其他每个系列股份持平。
 
28.2
类别权利或限制
 
(1)
优先股持有人有权优先于普通股和任何其他在股息支付方面排在优先股后的股份。
 
(2)
在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算时,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动的,或任何其他资产分配用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分配以 清算其事务的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和任何其他在资本返还和未支付股息支付方面排在优先股后的股份。
 
(3)
优先股可能还可以被赋予其他优先权,超过普通股和其他级别低于优先股的股票,具体规定可以由董事决议确定,关于授权发行的各个系列。
 
【签名页面如下】
 

董事的全名和签名
签署日期
   
/s/ Prashant Kohli
2024 年 10 月 1 日到期。
Prashant Koh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