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展品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认证书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
根据致富金融(临时代码)第906条的规定通过采纳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第节规定的部分
关于科技与电信收购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季度报告,已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提交的表格10-Q中,我,公司首席执行官Tek Che Ng,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添加的18 U.S.C. §1350进行证实: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规定;并 | |
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充分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报告范畴内的时间提供准确的信息。 |
日期: 2024年10月8日
Tek Che Ng | |
Tek Che Ng | |
首席执行官 | |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