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展品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认证书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
根据致富金融(临时代码)第906条的规定通过采纳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第节规定的部分
关于科技与电信收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8月31日季度报告,提出的十份季度报告。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添加的《美国刑法》第18章1350,本公司首席财务官骆永初,特此证明: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规定;并 | |
2. |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充分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报告范畴内的时间提供准确的信息。 |
日期: 2024年10月8日
/s/ 周永乐 | |
周 永乐 | |
首席财务官 | |
(负责会计 和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