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x32-2.htm

 

32.2展品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认证书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

根据致富金融(临时代码)第906条的规定通过采纳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第节规定的部分

 

关于科技与电信收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8月31日季度报告,提出的十份季度报告。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添加的《美国刑法》第18章1350,本公司首席财务官骆永初,特此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规定;并
     
  2.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充分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报告范畴内的时间提供准确的信息。

 

日期: 2024年10月8日

 

  /s/ 周永乐
  周 永乐
  首席财务官
  (负责会计 和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