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x32-2.htm

 

32.2展品

 

根據美國《證券法》第18條1350節認證書

根據美國《證券法》第18條1350節

根據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第906條的規定通過採納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第節規定的部分

 

關於科技與電信收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4年8月31日季度報告,提出的十份季度報告。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添加的《美國刑法》第18章1350,本公司首席財務官駱永初,特此證明: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規定;並
     
  2.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充分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爲報告範疇內的時間提供準確的信息。

 

日期: 2024年10月8日

 

  /s/ 周永樂
  周 永樂
  首席財務官
  (負責會計 和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