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展品
根據美國《證券法》第18條1350節認證書
根據美國《證券法》第18條1350節
根據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第906條的規定通過採納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第節規定的部分
關於科技與電信收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4年8月31日季度報告,提出的十份季度報告。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添加的《美國刑法》第18章1350,本公司首席財務官駱永初,特此證明:
1. |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規定;並 | |
2. |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充分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爲報告範疇內的時間提供準確的信息。 |
日期: 2024年10月8日
/s/ 周永樂 | |
周 永樂 | |
首席財務官 | |
(負責會計 和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