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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市多批发公司
关于奖励性报酬回收的10D-1条规定政策
1.目的
该激励性薪酬追索政策旨在规定在出现会计重述情况下追索特定的激励性薪酬。除非在本政策中另有定义,否则大写字母保留具有《第9节》中规定的含义。 该政策旨在遵守并且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D条修订案、该法案下发布的第10D-1号规则以及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采纳的5608号上市规则进行管理和解释。
2.错误授予的薪酬状况恢复的政策
在会计重述事件发生时,公司的政策是在追回期间及时追回任何错误授予的薪酬,该薪酬已被高管接受。
3.管理
3.1.本政策应由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管理,但董事会可以决定担任管理人员或指定董事会的其他委员会担任管理人员,负责本政策第3.3节之外的任何部分。管理人员有权解释和解释本政策,并做出有关本政策管理所需的所有判断,适当或明智。
3.2.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来执行此政策,并可通过要求向公司付款、抵消、减少补偿或通过管理员确定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或方式组合来追回。
3.3.公司如果补偿委员会确定恢复资金不切实际并且不符合《规则10D-1》和上市标准要求,那么公司就不需要收回错误授予的补偿:(i)支付给第三方的直接费用用于协助执行该政策将超过经过合理尝试恢复后可收回的金额;或(ii)恢复将可能导致否则符合税务合格、广泛基础的养老计划不符合《1986年税收法案》及其修正案和相关法规的第401(a)(13)或第411(a)条要求。
3.4.管理员根据本政策作出的任何决定应对所有受影响的个人具有最终和约束力,并不需要在本政策涵盖的每位高管人员之间保持一致。
4.其他恢复权利; 公司索赔
本保单下的追索权利是额外的,而非替代公司在法律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赔偿追索政策条款下可能拥有的其他救济或追索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雇佣协议、计划或奖励协议、或类似协议相关的救济权和公司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法律救济。本保单或相关追索不应限制公司对个人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
5.禁止赔偿
尽管任何赔偿或保险政策或任何合同安排的条款,公司不会对任何高级主管就根据本政策收回的金额或与执行本政策有关的索赔进行赔偿,包括对个人购买的第三方保险费用的支付或报销,以资助潜在的回收义务。
6.修订;终止
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可以自行酌情修改或终止本政策;并且应在需要时修改本政策以遵守适用法律或公司证券上市的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协会制定的规则或标准;但是,任何修改或终止本政策并不得生效,以至导致公司违反任何联邦证券法、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或任何公司证券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协会的规则或标准。
7.继任者
本政策对所有现任或前任高管及其受益人、继承人、执行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8.生效日期。
本政策仅适用于2023年10月2日或之后执行官获得的激励报酬(“生效日期”)。
9.定义
9.1.“会计重述”指的是因公司严重违反证券法项下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而导致公司基本报表进行会计重述,包括为了纠正在先前发布的基本报表中对先前发布的基本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错误而需要进行的任何基本报表重述,或者如果该错误在当前期间得到纠正或在当前期间不予纠正则会导致重大错误陈述的基本报表重述。
9.2.“公司”指的是好市多批发有限公司 和其关联公司。
9.3.“错误授予的补偿”是由管理员判定的,超过根据重新确定的金额计算的激励性报酬金额的执行官所获得的激励性报酬金额。对于基于股价或总股东回报(“TSR”)的激励性报酬,管理员将根据会计重述对激励性报酬所基于的股价或TSR的合理估计确定金额,并公司将保存这种合理估计的确定的文档,并提供文档给纳斯达克。在所有情况下,要追回的金额将根据执行官就“错误授予的补偿”支付的任何税款计算。
9.4.“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根据管理员根据规则10D-1和上市标准确定的现任和前任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来说,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根据《交易所法》第16a-1(f)条规定的任何被指定为“官员”的高管。
9.5.“财务报告措施”是指:(i)根据编制公司基本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和呈现的任何措施,以及完全或部分源自此类措施的任何措施;和(ii)完全或部分基于公司股价或TSR的任何措施。财务报告措施不一定必须在公司的基本报表中呈现,或包含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
9.6.“基于激励的薪酬”是指任何根据公司取得财务报表度量标准而授予、赚取或获得批准的薪酬,该薪酬被个人收受:(i)自生效日期后并在该个人担任高管官员后; (ii)在激励性薪酬的履行期间曾担任高管官员; 和(iii)当公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协会上市类证券时。
9.7. 基于激励的薪酬被认为是在公司的财政周期中“领取”,即使此类激励薪酬的支付或授予发生在该期结束之后。
9.8.“恢复期”指的是公司被要求准备适用会计重述的日期之前连续三个财政年度,以及根据第10D-1条和上市标准描述的任何“过渡期”。 对于本政策而言,“公司被要求准备适用会计重述的日期”是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i)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或公司授权采取此类行动的官员或官员得出结论,或者合理地应该得出结论,公司需要准备会计重述的日期;或(ii)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合法授权机构指示公司准备会计重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