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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97.1
好市多批發公司
關於獎勵性報酬回收的10D-1條規定政策
1.目的
該激勵性薪酬追索政策旨在規定在出現會計重述情況下追索特定的激勵性薪酬。除非在本政策中另有定義,否則大寫字母保留具有《第9節》中規定的含義。 該政策旨在遵守並且按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D條修訂案、該法案下發布的第10D-1號規則以及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採納的5608號上市規則進行管理和解釋。
2.錯誤授予的薪酬狀況恢復的政策
在會計重述事件發生時,公司的政策是在追回期間及時追回任何錯誤授予的薪酬,該薪酬已被高管接受。
3.管理

3.1.本政策應由董事會的薪酬委員會管理,但董事會可以決定擔任管理人員或指定董事會的其他委員會擔任管理人員,負責本政策第3.3節之外的任何部分。管理人員有權解釋和解釋本政策,並做出有關本政策管理所需的所有判斷,適當或明智。
3.2.管理員有權採取適當措施來執行此政策,並可通過要求向公司付款、抵消、減少補償或通過管理員確定爲適當的其他方式或方式組合來追回。
3.3.公司如果補償委員會確定恢復資金不切實際並且不符合《規則10D-1》和上市標準要求,那麼公司就不需要收回錯誤授予的補償:(i)支付給第三方的直接費用用於協助執行該政策將超過經過合理嘗試恢復後可收回的金額;或(ii)恢復將可能導致否則符合稅務合格、廣泛基礎的養老計劃不符合《1986年稅收法案》及其修正案和相關法規的第401(a)(13)或第411(a)條要求。
3.4.管理員根據本政策作出的任何決定應對所有受影響的個人具有最終和約束力,並不需要在本政策涵蓋的每位高管人員之間保持一致。
4.其他恢復權利; 公司索賠
本保單下的追索權利是額外的,而非替代公司在法律或公司的任何其他賠償追索政策條款下可能擁有的其他救濟或追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僱傭協議、計劃或獎勵協議、或類似協議相關的救濟權和公司可獲得的任何其他法律救濟。本保單或相關追索不應限制公司對個人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賠、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



5.禁止賠償
儘管任何賠償或保險政策或任何合同安排的條款,公司不會對任何高級主管就根據本政策收回的金額或與執行本政策有關的索賠進行賠償,包括對個人購買的第三方保險費用的支付或報銷,以資助潛在的回收義務。
6.修訂;終止
董事會或者薪酬委員會:可以自行酌情修改或終止本政策;並且應在需要時修改本政策以遵守適用法律或公司證券上市的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協會制定的規則或標準;但是,任何修改或終止本政策並不得生效,以至導致公司違反任何聯邦證券法、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或任何公司證券上市的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協會的規則或標準。
7.繼任者
本政策對所有現任或前任高管及其受益人、繼承人、執行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
8.生效日期。
本政策僅適用於2023年10月2日或之後執行官獲得的激勵報酬(「生效日期」)。
9.定義

9.1.「會計重述」指的是因公司嚴重違反證券法項下的任何財務報告要求而導致公司基本報表進行會計重述,包括爲了糾正在先前發佈的基本報表中對先前發佈的基本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錯誤而需要進行的任何基本報表重述,或者如果該錯誤在當前期間得到糾正或在當前期間不予糾正則會導致重大錯誤陳述的基本報表重述。
9.2.「公司」指的是好市多批發有限公司 和其關聯公司。
9.3.「錯誤授予的補償」是由管理員判定的,超過根據重新確定的金額計算的激勵性報酬金額的執行官所獲得的激勵性報酬金額。對於基於股價或總股東回報(「TSR」)的激勵性報酬,管理員將根據會計重述對激勵性報酬所基於的股價或TSR的合理估計確定金額,並公司將保存這種合理估計的確定的文檔,並提供文檔給納斯達克。在所有情況下,要追回的金額將根據執行官就「錯誤授予的補償」支付的任何稅款計算。
9.4.「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根據管理員根據規則10D-1和上市標準確定的現任和前任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來說,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根據《交易所法》第16a-1(f)條規定的任何被指定爲「官員」的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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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財務報告措施」是指:(i)根據編制公司基本報表所使用的會計準則確定和呈現的任何措施,以及完全或部分源自此類措施的任何措施;和(ii)完全或部分基於公司股價或TSR的任何措施。財務報告措施不一定必須在公司的基本報表中呈現,或包含在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
9.6.「基於激勵的薪酬」是指任何根據公司取得財務報表度量標準而授予、賺取或獲得批准的薪酬,該薪酬被個人收受:(i)自生效日期後並在該個人擔任高管官員後; (ii)在激勵性薪酬的履行期間曾擔任高管官員; 和(iii)當公司在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協會上市類證券時。
9.7. 基於激勵的薪酬被認爲是在公司的財政週期中「領取」,即使此類激勵薪酬的支付或授予發生在該期結束之後。
9.8.「恢復期」指的是公司被要求準備適用會計重述的日期之前連續三個財政年度,以及根據第10D-1條和上市標準描述的任何「過渡期」。 對於本政策而言,「公司被要求準備適用會計重述的日期」是以下兩者中較早的日期:(i)董事會、董事會委員會或公司授權採取此類行動的官員或官員得出結論,或者合理地應該得出結論,公司需要準備會計重述的日期;或(ii)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合法授權機構指示公司準備會計重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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