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two-ex32_2.htm EX-32.2 EX-32.2

 

附件32.2

证明

18 U.S.C. SECTION 1350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章)

关于E2open母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906采纳的18 U.S.C. § 1350作出如下证明:

(1)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如实,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日期:2024年10月9日

通过:

/s/ 马杰·阿姆斯特朗

姓名:

马杰·阿姆斯特朗

标题: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