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18 U.S.C. SECTION 1350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章)
关于E2open母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906采纳的18 U.S.C. § 1350作出如下证明:
日期:202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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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s/ 马杰·阿姆斯特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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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马杰·阿姆斯特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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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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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