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two-ex32_2.htm EX-32.2 EX-32.2

 

附件32.2

證明

18 U.S.C. SECTION 1350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章)

關於E2open母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我依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906採納的18 U.S.C. § 1350作出如下證明:

(1)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和
(2)
報告中的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如實,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成果。

 

日期:2024年10月9日

通過:

/s/ 馬傑·阿姆斯特朗

姓名:

馬傑·阿姆斯特朗

標題: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