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18 U.S.C. SECTION 1350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章)
關於E2open母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我依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906採納的18 U.S.C. § 1350作出如下證明:
日期:2024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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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s/ 馬傑·阿姆斯特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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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馬傑·阿姆斯特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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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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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