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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32.1

 

證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達美樂比薩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8日止期間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報告”)的表格10-Q季度報告,我,該公司的執行長拉塞爾·J·維納,在《美國刑法》第1350條的規定下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進行認證,據我所知:

 

 

1)
該報告完全符合經修訂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節的要求;並

 

2)
報告中所含資訊正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s/ Russell J. Weiner

拉塞爾 J. 韋納

首席執行官

 

 

 

 

日期:2024年10月10日

 

 

 

根據第906條的規定,本書面聲明的原件已提供給達美樂比薩股份有限公司,將由達美樂比薩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