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1
證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達美樂比薩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8日止期間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報告”)的表格10-Q季度報告,我,該公司的執行長拉塞爾·J·維納,在《美國刑法》第1350條的規定下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進行認證,據我所知:
/s/ Russell J. Weiner |
拉塞爾 J. 韋納 |
首席執行官 |
日期:2024年10月10日
根據第906條的規定,本書面聲明的原件已提供給達美樂比薩股份有限公司,將由達美樂比薩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