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覽 31.2
認證
我,John L. Van Orden,證明:
1. 我已經查閱了village super market, inc.的年度10-k表格。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未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遺漏重大事實,也未省略在涉及的情況下對使其言論不具誤導性的必要重大事實進行說明,涉及本報告所涉及的期間。
3.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關鍵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報告期內簽署者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另一位簽署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爲公司,並具有: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到設計,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由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知曉;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或引起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提供合理保證,以符合通用會計原則,對於外部目的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 對註冊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進行了評估,並根據該評估,在此報告中闡述了對期末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
本報告中披露的任何信息,都必須說明其對申報人金融報告管理內部控制的影響,尤其是在申報人最新的財政季度(如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第四財政季度)發生了重大變化,或有合理可能對申報人的金融報告管理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5.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對註冊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可能造成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的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控件;
b. 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控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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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n L. Van Orden |
| John L. Van Orden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
| 2024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