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97 8 odcex9707312024.htm EX-97 Document

展覽第97頁:

回收政策

導言: 公司董事會(””)認爲,創造和維護強調道德、誠信和問責制的文化符合公司及其股東的最大利益。因此,董事會通過了這項政策,該政策規定,如果因嚴重不遵守聯邦證券法的財務報告要求而進行會計重報,則可以補償某些高管薪酬(”政策”)。本政策旨在遵守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10D-1 條(”《交易法》”).
管理此政策應由董事會或者如董事會指定的話,由薪酬委員會執行,因此在本文中提到的董事會將視爲指代薪酬委員會。董事會作出的任何決定應對所有受影響的個人具有最終和約束力。
被覆蓋高管此政策適用於公司當前和前任執行官,由董事會根據《交易所法》第10D條和公司證券上市的國家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準確定,以及董事會可能不時被視爲受到該政策約束的其他高級執行官(被覆蓋高管”).
追回;財務重述如果公司因未遵守證券法規定的任何財務報告要求而被要求就其基本報表進行會計重述,董事會將要求任何被覆蓋高管在公司被要求進行會計重述之日前三個已完成財政年度內收到的任何超額激勵報酬(如下定義)進行退款或收回。
激勵補償:
根據本政策,激勵報酬是指以下任何一種;前提是,此類報酬完全或部分基於財務報告指標的達成:
(i) 年度獎金和其他開空-和開多現金激勵,
(ii) 股票期權,
(iii)股票增值權,
(iv) 受限股票,
(v) 受限股票單位,
(vi) 績效股份,和
(vii) 績效單位。

財務報告指標包括:
(i) 公司股票價格,
(ii) 總股東回報率,
(iii)收入,
(iv) 淨利潤,
(v)利息、稅項、折舊和攤銷前的收入(EBITDA),
(vi) 流動性指標,如營運資本或經營性現金流量,
(vii) 返回投入資本回報率或資產回報率等措施,以及
(viii)收益指標,如每股收益。



超額激勵補償:收回款項應收回的金額將是根據用於計算激勵報酬的數據支付給被覆蓋高管的激勵報酬數額與由董事會確定的基於重述後結果計算的激勵報酬數額之間的差額(即「超額激勵報酬」)。

如果董事會無法通過會計重述提供的信息直接判斷被覆蓋高管獲得的超額激勵報酬金額,則將根據會計重述影響的合理估計進行判斷。

收回方法董事會將根據其自行判斷的方法來確定根據本協議追收激勵報酬的方式,可能包括但不限於:(a)要求返還先前支付的現金激勵報酬; (b)尋求追收因股權獎勵的獲得、行使、結算、出售、轉讓或其他處置而實現的任何收益;(c)從公司應支付給受約束的高管的任何薪酬中抵銷已追回的金額;(d)取消未行使或已行使的股權獎勵。 (e)採取董事會判斷爲法律所允許的任何其他補救和追索行動。

無保護公司不得對任何已錯誤授予的激勵補償的任何被覆蓋的高管進行賠償。

解釋董事會有權解釋和解釋本政策,並做出所有必要、適當或建議的決定,以便管理本政策。本政策的解釋應與《交易所法》第10D條的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上市公司證券所在的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任何適用規則或標準保持一致。

生效日期。本政策將由董事會於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在該日期之後批准、授予或授予給受限高管的激勵報酬。生效日期。

修訂;終止董事會可以自行隨時修改本政策,並應在其認爲必要的情況下修改本政策,以反映證券交易委員會在《交易所法》第10D節下采納的最終規定,並遵守公司股票上市的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採納的規則或標準。 董事會可以隨時終止本政策。

其他收回權利董事會打算讓該政策得以最大限度地適用法律。董事會可能要求在生效日期後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股權獎勵協議或類似協議,作爲獲得任何利益的條件,要求被覆蓋的高管同意遵守該政策的條款。根據本政策的追索權是爲了除其他可供公司根據任何類似政策、任何勞動合同、股權獎勵協議或類似協議的條款和公司可獲得的任何其他法律追索權之外的。

難以實行董事會將根據本政策收回任何超額激勵報酬,除非董事會確定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0D-1條及公司證券所在的國家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準,進行該等收回將不切實可行。



繼任者該政策應對所有受覆蓋高管及其受益人、繼承人、執行人、管理員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