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_731317.htm EXHIBIT 31.2 ex_731317.htm

 

展览31.2

 

证明

 

我,丹·E·奥基夫(Dan E. O’Keefe),特此证明:

 

1.

我已检阅教育发展公司(Educational Development Corporation)之此季度报告,表格为10-Q;

   

2.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4.

申报人及其联合申报人负责建立和维护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的定义),本人已: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此报告中展示了本人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此报告所涵盖的期末为基础; 以及

 

 

 

 

d.

本报告中披露自上次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为申报人第四财政季度)以来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重大影响的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更改;并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注册申报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的稽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当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方面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摘要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控制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日期: 2024年10月10日

 

/s/ 丹·欧基夫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and Corporate Secretary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