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規13a-14(b)規定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認證
信安金融官員根據
根據採用的18 U.S.C.第1350節
薩班斯 - 奧克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本認證是基於公司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報告。我,Ernest Miller,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暫行代碼證明如下:
此認證根據2002年所羅門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用的第18 U.S.C.第1350條提交。 此認證僅用於遵守所羅門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並不打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關於Virpax製藥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10-k表格的年度報告(下稱「年度報告」),Jatinder Dhaliwal作爲信安金融主管,以其公司職務身份證明,據該主管所知:
1) | 年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年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方面都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進行了公正呈現。 |
日期:2024年10月10日 | 通過: | /s/ Jatinder Dhaliwal |
姓名: | Jatinder Dhaliwal | |
標題: | 信安金融官員 | |
(財務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