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4 |
美國證券交易所(SEC) 華盛頓特區20549 有關受益所有權的變動聲明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申報 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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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見指令1(b)。請參閱 1. 報告人的姓名和地址 | |||||||||||||||||
勾選該框表示交易是根據購買或銷售發行方權益證券的合同,指示或書面計劃進行的,旨在滿足10b5-1(c)規則的肯定防禦條件。參見指令10。 |
1. 報告人姓名和地址*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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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行人名稱 和 逐筆明細或交易標的
Core & Main, Inc.(酷而邁恩股份有限公司) [ CNM ] |
5. 報告人與發行人之間的關係
(勾選所有適用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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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早交易日期
(月/日/年) 10/08/2024 | ||||||||||||||||||||||||||
4. 如有修正,最初提交日期
(月/日/年) |
6. 個人或聯合/團體申報(選擇適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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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I-已獲取、已處置或有利益佔有的非衍生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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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名稱(說明書第3條) | 2. 交易日期(月/日/年) | 2A. 如有,則被視爲執行日期(月/日/年) | 3. 交易代碼(說明書第8條) | 4. 已獲取的證券(A)或已處置的證券(D)(說明書第3、4和5條) | 5. 報告交易後擁有的證券數量(說明書第3和4條) | 6. 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說明書第4條) | 7. 間接利益所有權的性質(說明書第4條) | |||
代碼 | V | 數量 | (A)或(D) | 價格 |
表格II - 獲得的衍生證券,出售或受益所有權 (例如,認沽權、認購權、權證、期權、可轉換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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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衍生證券的名稱(Instr. 3) | 2. 衍生證券的轉換或行權價格 | 3. 交易日期(月/日/年) (Instr. 8) | 3A. 假定執行日期(如果適用) (月/日/年) | 4. 交易代碼(Instr. 8) | 5. 獲取(A)或處置(D)的衍生證券數量(Instr. 3、4和5) | 6. 行權日期和到期日期(月/日/年) | 7. 衍生證券所基於的證券名稱和數量(Instr. 3和4) | 8. 衍生證券價格(Instr. 5) | 9. 報告交易後所擁有的衍生證券數量(Instr. 4) | 10. 持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I)(Instr. 4) | 11. 間接受益所有權的性質(Instr. 4) | ||||
代碼 | V | (A) | (D) | 可行使日期 | 到期日 | 標題 | 股份數量或股數 | ||||||||
B類普通股和有限合夥權益 | (1)(2) | 10/08/2024(1)(2) | G | 232,928(3) | (1)(2) | (1)(2) | A類普通股 | 232,928 | $0 | 22,259 | I(1) | 由有限責任公司 | |||
B類普通股和有限合夥權益 | (1)(2) | 10/08/2024(1)(2) | G | 232,928(3) | (1)(2) | (1)(2) | A類普通股 | 232,928 | $0 | 232,928 | I(1) | 通過信任 |
響應的說明: |
1. 代表Core&Main Management Feeder, LLC("管理Feeder")持有的232,928個單位("轉讓單位"),於2024年10月8日由報告人轉讓給一個可撤銷信託以供報告人,他的妻子和後代("信託")受益("生效日期")。根據2021年7月22日生效的管理Feeder第三次修訂的有限責任公司協議(如有修改,"LLC協議"),此處報告的交易後信託持有的轉讓單位可以由報告人酌情兌換爲發行人的B類普通股("B類普通股")和Core&Main Holdings,LP的有限合夥權益("有限合夥權益"和B類普通股一起,"配對權益"),按一比一的比例。 |
2. 根據2021年7月22日生效(如有修改,"交易協議")的交易協議的條款,配對權益可以由報告人酌情兌換爲發行人的A類普通股("A類普通股")按一比一的比例,或者由發行人董事會中大部分獨立成員選擇,按照公開發行或私下銷售的現金(基於此類公開發行或私下銷售的A類普通股價格,扣除任何包銷折扣和佣金淨額,換取每個交換的有限合夥權益,受制於某些例外,條件和調整)。B類普通股和有限合夥權益沒有到期日。 |
3. 在生效日期,報告人將轉讓單位轉讓並分配給了信託。 |
備註: |
Mark Whittenburg,作爲Jeffrey D. Giles的代理律師 | 10/10/2024 | |
** 申報人簽字 | 日期 | |
提醒:每個被間接或直接持有的證券類別需單獨列報。 | ||
* 如果表格由一個以上的申報人提交,請參閱4(b)(v)條說明。 | ||
** 故意的虛假陳述或事實遺漏構成聯邦刑事違規行爲。請參閱18 U.S.C. 1001和15 U.S.C. 78ff(a)。 | ||
注意:請提交三份本表格的複印件,其中一份必須手動簽名。如果空間不足, 請參閱第6項說明以獲取程序。 | ||
填寫此表格的人只有在該表格顯示當前有效OMB號碼時才需要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