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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9日
百世全球合作伙伴 大開曼KY1-9008 開曼群島 周韶寧先生 電子郵箱:jchou@best-inc.com 周先生 電子郵件:georgechow@best-in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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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們,先生們:
參照協議和計劃 合併,日期爲本日(可能會不時修訂、重籤、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協議,下稱“合併協議”),由BESt全球合夥人(一家根據 開曼群島法律設立的豁免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母公司。 ”)和鳳凰全球合夥人(一家根據 開曼群島法律設立的豁免有限責任公司,爲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下稱“合併子公司”)及BESt Inc.(一家根據 開曼群島法律設立的豁免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根據其中 Merger Sub或其允許的受讓人將與公司合併(“合併”)。與此致函同時,本函附表1中列明的各方正在簽署一封承諾向母公司提供股本融資的函約,按照其中的條款。此函約正交付給母公司,以促使公司簽訂合併協議。本函未明確定的大寫詞彙應按合併協議中所規定的含義解釋。
1. 承諾陳宏先生("贊助商”) 在此承諾,在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下,與交割同時,他將購買或者 導致購買母公司的股權,總金額爲$600,000("承諾主保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要求貢獻、購買上級或子併購的股本或債務,或以任何超過承諾的金額提供資金給上級或子併購。主保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通過由他指定的一個或多個附屬實體或共同投資者來購買上級的股權。如果上級不需要承諾的全部款項來完成併購,可以在與結案同時減少的金額由上級指定後減少負責的承諾金額。 在每種情況下,該B類股東和/或該B類股東的家庭成員需獨立控制在此類帳戶、計劃或信託中持有的B類普通股實時;贊助商應負責承諾將在結案時與此封信約定將要資助上級的部分的款項以及任何其他必要根據合併協議支付的款項,一併支付相關費用和開支;
2. 使用所得款項承諾融資的款項將僅由母公司用於提供完成合並所需資金的部分,並支付與合併協議和有關合並事項相關的費用及支出等其他款項(如有)。
3. 條件承諾應當受限於(a)公司簽署並交付併購協議,(b)父公司根據中期財團協議確定的情況或放棄情況,在各種條件的結束時父公司和合並子公司履行合併協議中規定的交易的義務,除了 Closing 日期當天需要採取的行動來滿足的那些條件 併購協議第8.1和8.2節 在併購協議的第8.1和8.2節,除了那些根據性質需要在 Closing 日期上採取行動才能滿足的條件之外的其他條件共同投資者權益承諾函在本附表1中列明的各方("共同投資者")的權益承諾函 在每種情況下,該B類股東和/或該B類股東的家庭成員需獨立控制在此類帳戶、計劃或信託中持有的B類普通股實時; 不出現在第(c)款所述的條件不會限制或損害父公司或公司根據本信函協議尋求主辦方義務履行的能力,如果(x)公司同時也在尋求執行共同投資者權益承諾函 或(y)每位共同投資者已全面履行或將全面履行其權益承諾函項下義務並在本信函協議的主辦方根據該監管建立的權益義務在全額或至 Funding 之前同時滿足或將同時滿足其義務,以或按照本信函協議完全結束或公司取得與該公司一致的 Closing 的實質性同時完成 第10.11節 根據要求家長公司提供資金以完成股權融資或進行交割的訂單合併協議。
5. 可執行性根據公司的受益權利(如下所定義),本函約只能由母公司強制執行。儘管本函約的任何規定相反,母公司的債權人不得有權強制執行本函約或要求母公司強制執行本函約,公司或任何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不得有權強制執行或要求母公司強制執行本函約。
6. 終止出資方對基金承諾的資金義務將在以下條件的最早發生時自動和立即終止:(a) 根據合同條款有效終止並表明合併協議, (b) 結束時,所有義務將得以履行,並且,(c) 公司或任何受其控制的關聯方直接或間接地在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主張針對出資方、母公司、合併子公司或與本函協議、合併協議、展期協議或任何因此產生或擬定交易有關的非追索方之間的索賠(除了(a) 在整合供應商經營執照項下按照法律要求或在相關整合供應商股權承諾函中的基金「承諾」的資金設置方面提出的要求,或者迫使展期股東根據(及按照)展期協議的條款履行其義務,或者(b) 根據合併協議第10.11條規定在合併協議下向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要求特定執行或其他公平救濟的索賠)。 第8節 以及按照適用的共同投資者股權承諾函中共同投資者的「承諾」資金的義務,或迫使展期股東履行其義務(並按照展期協議的條款),或(b) 根據合併協議第10.11條規定對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要求特定執行或其他公平救濟。 第10.11條合併協議的章節10.11 第六節 (終止),第7節 (無修改;完整協議), 第8節 (利害相關方;第三方受益人), 第9節 (管轄法律;接受司法管轄;地點), Warrants條款第10條(放棄陪審團審判),和 第13節 (可分割性)將存續在本書信協議終止後。
7. 不需要修改;整個協議。 本信函協議不得除非經母公司、贊助方事先書面同意,否則不得修改或補充,並且就本信函協議中明確將公司設爲第三方受益人的任何條款而言,公司(在特別委員會的指示下)。 本信函協議、聯合投資者股權承諾書、合併協議、臨時財團協議、展期協議及保密協議構成贊助方或其任何關聯方與母公司或其任何關聯方就本信函及其中包含的主題事項的唯一和完整協議,取代了所有先前和同時存在的關於該主題事項的理解、協議、聲明和保證,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
8. 利害關係方;第三方受益人本信函協議僅爲母公司和贊助方以及它們各自的繼承人和被許可人約束,並對其具有約束力。本信函協議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內容均無意或不得賦予除母公司和贊助方之外的任何人任何性質的法律或衡平的權利、利益或補救措施。儘管有相反規定,公司是賦予母公司在本信函協議下的權利的明示第三方受益人,且在權利中所規定的範圍內享有權利。 第1、7、8、9和11節 並且有權尋求禁令或特定履行令(或其他非貨幣衡平補救措施)以使承諾按照其要求獲得資金,並且有權獲得禁令、特定履行令或任何其他非貨幣衡平的補救措施(即「公司受益權」)。 第一部分公司受益權公司受益權”).
9. 法律管轄;提交管轄權; 地點.
(a) 本書信協議及因或與本書信協議或擬議中交易有關的所有爭議或糾紛應當根據並依照紐約州法律解釋、理解和統治,而不受可能使此類事項受制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的衝突法原則制約。
(b) 任何與本信函協議有關的法律訴訟應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並按照該中心現行的仲裁規則進行解決,並可以根據本 第9節(「倉庫服務期」)。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進行修訂。仲裁地點爲香港。仲裁的官方語言爲英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每名爲“仲裁員申請人(無論數量爲何)應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員;被申請人(無論數量爲何)應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員;首兩名仲裁員應共同提名第三名仲裁員,並擔任仲裁庭主席。若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或首兩名仲裁員未能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定的時限內提名或同意共同提名仲裁員或第三名仲裁員,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應迅速指定此仲裁員。仲裁庭不得授予懲罰性賠償或其他類似懲罰性賠償。仲裁庭的裁決對爭議各方具有最終且約束力。裁決任何一方可以向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該裁決,併爲執行該裁決目的,各方不可撤回地並無條件地接受任何具有管轄權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並放棄對此基於缺乏個人管轄權或不便司法辯護的執行提出任何抗辯。各方不可撤回地並無條件地放棄對任何訴訟、訴訟或程序在此類法院審理的地點提出反對,並不可撤回地放棄並同意不在任何此類法院主張或要求任何此類訴訟、訴訟或程序是在不便方提出的。
(c) 儘管如前所述,各方特此同意,在除了本協議規定的任何仲裁救濟之外 第9節任何一方或本公司在符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和程序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規定的臨時禁令或其他形式的救濟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此類申請亦應受紐約州法律的管轄和解釋。
10. 放棄陪審團審判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放棄其在任何訴訟中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與本函約、在此之前或之後提供的任何協議或合併及其他交易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訴訟。每一方聲明並承認:(A) 任何其他方的代表、代理人或律師未曾明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在訴訟中,將不尋求執行上述任何一項豁免,(B) 它已理解並考慮了此類豁免的含義,(C) 它自願作出此類豁免,(D) 它已被彼此在本函約中的相互豁免和聲明等促使下而進入本函約。第10節.
11. 不得轉讓本函協議所載承諾不得由母公司未經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事先書面同意轉讓,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在特定情形下給予同意的行爲僅由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酌情決定,若獲得同意,在後續轉讓事項中亦不構成對此要求的放棄。除本協議明文允許外,未經母公司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由贊助商轉讓任何權利或義務,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在特定情形下給予同意的行爲僅由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酌情決定,若獲得同意,在後續轉讓事項中亦不構成對此要求的放棄。任何違反本協議規定而企圖轉讓或轉讓一方權利或義務部分的行爲應爲無效。 第一部分 ,未經母公司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事先書面同意,贊助商不得轉讓任何此處規定的權利或義務,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在特定情形下給予同意的行爲僅由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酌情決定,若獲得同意,在後續轉讓事項中亦不構成對此要求的放棄。任何違反本協議規定而企圖轉讓或轉讓一方權利或義務部分的行爲應爲無效。 第11節 應爲始終無效。
12. 相關方這封信函協議可分別簽署,每份都被視爲原件,但所有簽署一併被視爲同一協議。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交付的本信函協議的簽字複印件,應被視爲具有與交付原件簽字複印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13. 可分割性如果本信函的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無法根據任何法律規則或公共政策執行,那麼本信函的其他條款仍應完全有效,只要本信函約定的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以任何重大不利於任何方的方式受到影響。一經確定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本各方應善意協商,修改本信函,使之儘可能接近各方原意,並以互相接受的方式達成一致,以最大程度地實現本信函約定的交易如最初設想的完成。
14. 保密協議本信函保密,僅在與併購相關的情況下,才提供給母公司。未經贊助方和母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傳閱、引用或在任何文件中提及本信函。儘管如上,但此信函應提供給公司以及公司和簽署方得披露本信函的事實給(a)其各自的關聯公司和代表以及(b)在法律、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適用規則要求或與併購相關的任何證券監管機構提交的文件中。
15. 無追索權儘管本函所陳述或暗示的任何事項,以及與此相關交付的任何文件或工具,以及贊助方可能爲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事實相反,除了涉及(i)公司對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根據並依照併購協議的索賠,(ii)訴諸於保密協議僅涉及相關各方的索賠,及(iii)根據、依照並受適用股權承諾函中規定的限制對各種其他由贊助方之外的贊助方提出的索賠,以及(iv)公司作爲翻倍協議的第三方受益人根據翻倍協議提出的索賠(上述第(i)至(iv)各款所述之索賠,不論是否針對贊助方、母公司、合併公司、其他贊助方、翻倍股東及/或其各自的後繼者和受讓人,統稱爲“保留索賠允許根據 第11節)、律師或其他 贊助商、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或任何現任、前任或未來的直接或間接股權持有人、控股人、董事、高管、僱員、代理人、關聯方、成員、經理、普通或有限合夥人、融資來源、受讓人(除了根據所進行的轉讓而得以允許的受讓人以外) 第11節)、律師或其他代表或前任或繼任者 或上述任何相關方的受讓人(不包括贊助商、共同投資者、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僅限併購協議、本信函協議、滾存協議或共同投資者權益承諾函中規定的範圍內))(這些人和實體,統稱爲“非追索方”通過贊助商、母公司、合併子公司或其他方式,無論基於合同、侵權、嚴格責任還是其他方式,無論通過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制的滲透、通過父公司或合併子公司針對任何非追索方提出的任何索賠,通過實施任何評估、判決、罰款或處罰或通過任何法律或申請法院程序,根據任何法規、法規或適用法律或其他方式。除了涉及保留索賠和公司受益方權利的情況外,根據本函協議向贊助商追索應爲父公司、合併子公司及其所有關聯方針對贊助商和非追索方就任何義務、債務、損失、損害或任何種類的追索(包括間接、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 無論是法律、權益還是其他)對贊助商根據本函協議的唯一和專有補救措施,包括本函協議下產生的侵權或違約的行爲,滾存協議,合併協議,本函協議或合併協議項下涉及的交易,是否有意,有意或無意)包括父公司或合併子公司違反合併協議項下的義務,無論此類違反是否由贊助商違反本函協議項下的義務引起。無論按照情況行使或行使其根據 第5部分 關於此,公司受此約束 第15節 與母公司和合並子公司一樣的程度。
16. 陳述與保證.
贊助商特此向母公司保證和擔保,即:
(a) 他具有執行、交付和履行本信函協議的所有必要權力和權限,並履行此處義務以及完成本協議所 contempla 的交易。
(b) 此信函協議已被他正當合法地執行和交付,一旦其他各方簽署執行,此信函協議將是完全有效的,並構成贊助方的有效約束協議,根據其條款對贊助方具有可執行力,但是這種執行可能會受制於現行或以後生效的任何破產、無力償還債務、重組、暫停清償、欺詐轉讓或其他法律,這些法律與或限制債權人權利一般。
(c)他已經獲得或已經取得,對任何政府實體或其他人獲得、執行和履行本致函之所有同意、批准、授權、許可、申報和通知,並已經切實遵守了所有相關條件,無需採取其他行動,也無需通知任何政府實體或其他人,以便與本致函之簽訂、交付或履行有關。
(d) 他對本函協議的執行、交付和履行,不會且不會(i)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裁決,或(ii)導致違反,或違約(無論是否經過通知或時間流逝,或兩者同樣),根據任何合同給出終止、取消或加速權力或喪失任何權利或其他需獲得他方同意或批准的個人。
他沒有任何進行中或威脅的訴訟,限制或禁止他根據本信函協議履行義務。
(f)他已經,並且在本信函協議有效終止之前,將擁有足夠的以美元計價的可隨時提取的所有基金類型,數額不低於本協議中考慮到的承諾金額。
贊助方承認公司在簽訂併購協議時特別依賴本部分中包含的陳述和保證的準確性。
[本頁故意留白]
非常真誠地你的, | ||
陳宏 | ||
簽字人: | /s/ 陳宏 |
同意並接受: | ||
最佳 global partners | ||
通過: | 邵寧(Shao-Ning)Johnny Chou | |
姓名: 周少寧強尼 | ||
職務:董事 |
[項目 Silk – 簽署頁到股權承諾函]
附表1 - 其他共同投資者
執行版本 |
修訂並重新簽署的股權承諾函
2024年10月11日 | |
百世全球合作伙伴 | |
喬治城埃爾金大道190號 | |
大開曼KY1-9008 | |
開曼群島 | |
注意: | |
周韶寧先生 | |
電子郵箱:jchou@best-inc.com | |
周先生 | |
電子郵件:georgechow@best-inc.com | |
關於收購 BESt,Inc。 |
女士們,先生們:
參考於(i)2024年6月19日簽訂的《併購協議和計劃》(可能會不時修訂、重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以下簡稱“併購協議)之間,BESt百世集團,一家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免稅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 ”),Phoenix全球合作伙伴,一家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免稅公司,也是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合併子公司”),以及BESt百世集團,一家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免稅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該協議,Merger Sub或其允許的受讓方將與公司合併合併並於2024年6月19日簽訂的信函協議(稱爲“原始ECL”)由贊助方(如下文定義)和母公司之間簽訂。該信函(被稱爲“修正和重訂ECL”)修正和重訂了原始ECL的全部內容(包括附件1)。與原始ECL一併交付時,原始ECL附表中列出的各方(每個稱爲“原始現金投資者”及其合稱爲「擔保子公司」Original Cash Investors”) entered into a letter agreement committing to provide equity financing to Par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thereof. Concurrently with the delivery of this Amended and Restated ECL, (a) each of the Original Cash Investors is entering into an amended and restated letter agreement committing to provide equity financing to Par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thereof, and (b) The 2012 MKb Irrevocable Trust is entering into a letter agreement committing to provide equity financing to Par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thereof. The Original ECL, as amended and restated by this Amended and Restated ECL, is delivered to Parent to induce the Company to enter into the Merger Agreement. Capitalized terms used but not defined herein have the meanings ascribed to them in the Merger Agreement.
1. 承諾陳宏先生("贊助商”) 在此承諾,在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下,與交割同時,他將購買或者 導致購買母公司的股權,總金額爲$600,000("承諾主保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要求貢獻、購買上級或子併購的股本或債務,或以任何超過承諾的金額提供資金給上級或子併購。主保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通過由他指定的一個或多個附屬實體或共同投資者來購買上級的股權。如果上級不需要承諾的全部款項來完成併購,可以在與結案同時減少的金額由上級指定後減少負責的承諾金額。 在每種情況下,該B類股東和/或該B類股東的家庭成員需獨立控制在此類帳戶、計劃或信託中持有的B類普通股實時;贊助商應負責承諾將在結案時與此封信約定將要資助上級的部分的款項以及任何其他必要根據合併協議支付的款項,一併支付相關費用和開支;
2. 使用所得款項承諾融資的款項將僅由母公司用於提供完成合並所需資金的部分,並支付與合併協議和有關合並事項相關的費用及支出等其他款項(如有)。
3. 條件承諾應當受限於(a)公司簽署並交付併購協議,(b)父公司根據中期財團協議確定的情況或放棄情況,在各種條件的結束時父公司和合並子公司履行合併協議中規定的交易的義務,除了 Closing 日期當天需要採取的行動來滿足的那些條件 併購協議第8.1和8.2節 在併購協議的第8.1和8.2節,除了那些根據性質需要在 Closing 日期上採取行動才能滿足的條件之外的其他條件共同投資者權益承諾函在本附表1中列明的各方("共同投資者")的權益承諾函 在每種情況下,該B類股東和/或該B類股東的家庭成員需獨立控制在此類帳戶、計劃或信託中持有的B類普通股實時; 不出現在第(c)款所述的條件不會限制或損害父公司或公司根據本信函協議尋求主辦方義務履行的能力,如果(x)公司同時也在尋求執行共同投資者權益承諾函 或(y)每位共同投資者已全面履行或將全面履行其權益承諾函項下義務並在本信函協議的主辦方根據該監管建立的權益義務在全額或至 Funding 之前同時滿足或將同時滿足其義務,以或按照本信函協議完全結束或公司取得與該公司一致的 Closing 的實質性同時完成 第10.11節 根據要求家長公司提供資金以完成股權融資或進行交割的訂單合併協議。
5. 可執行性根據公司的受益權利(如下所定義),本函約只能由母公司強制執行。儘管本函約的任何規定相反,母公司的債權人不得有權強制執行本函約或要求母公司強制執行本函約,公司或任何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不得有權強制執行或要求母公司強制執行本函約。
6. 終止出資方對基金承諾的資金義務將在以下條件的最早發生時自動和立即終止:(a) 根據合同條款有效終止並表明合併協議, (b) 結束時,所有義務將得以履行,並且,(c) 公司或任何受其控制的關聯方直接或間接地在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主張針對出資方、母公司、合併子公司或與本函協議、合併協議、展期協議或任何因此產生或擬定交易有關的非追索方之間的索賠(除了(a) 在整合供應商經營執照項下按照法律要求或在相關整合供應商股權承諾函中的基金「承諾」的資金設置方面提出的要求,或者迫使展期股東根據(及按照)展期協議的條款履行其義務,或者(b) 根據合併協議第10.11條規定在合併協議下向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要求特定執行或其他公平救濟的索賠)。 第8節 以及按照適用的共同投資者股權承諾函中共同投資者的「承諾」資金的義務,或迫使展期股東履行其義務(並按照展期協議的條款),或(b) 根據合併協議第10.11條規定對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要求特定執行或其他公平救濟。 第10.11條合併協議的章節10.11 第六節 (終止),第7節 (無修改;完整協議), 第8節 (利害相關方;第三方受益人), 第9節 (管轄法律;接受司法管轄;地點), Warrants條款第10條(放棄陪審團審判),和 第13節 (可分割性)將存續在本書信協議終止後。
7. 不需要修改;整個協議。 本信函協議不得除非經母公司、贊助方事先書面同意,否則不得修改或補充,並且就本信函協議中明確將公司設爲第三方受益人的任何條款而言,公司(在特別委員會的指示下)。 本信函協議、聯合投資者股權承諾書、合併協議、臨時財團協議、展期協議及保密協議構成贊助方或其任何關聯方與母公司或其任何關聯方就本信函及其中包含的主題事項的唯一和完整協議,取代了所有先前和同時存在的關於該主題事項的理解、協議、聲明和保證,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
8. 利害關係方;第三方受益人本信函協議僅爲母公司和贊助方以及它們各自的繼承人和被許可人約束,並對其具有約束力。本信函協議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內容均無意或不得賦予除母公司和贊助方之外的任何人任何性質的法律或衡平的權利、利益或補救措施。儘管有相反規定,公司是賦予母公司在本信函協議下的權利的明示第三方受益人,且在權利中所規定的範圍內享有權利。 第1、7、8、9和11節 並且有權尋求禁令或特定履行令(或其他非貨幣衡平補救措施)以使承諾按照其要求獲得資金,並且有權獲得禁令、特定履行令或任何其他非貨幣衡平的補救措施(即「公司受益權」)。 第一部分公司受益權公司受益權”).
9. 法律管轄;提交管轄權; 地點.
(a) 本信函協議及由本信函協議或擬議交易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或糾紛應按照紐約州法律進行解釋、理解和管理,不考慮可能使此類事項受到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支配的法律衝突原則。
(b) 任何與本信函協議有關的或由此產生的法律訴訟應提交給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並按照該中心現行的仲裁規則進行解決,並可以根據本 第9節(「倉庫服務期」)。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進行修訂。仲裁地點爲香港。仲裁的官方語言爲英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每名爲“仲裁員申請人(無論數量爲何)應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員;被申請人(無論數量爲何)應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員;首兩名仲裁員應共同提名第三名仲裁員,並擔任仲裁庭主席。若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或首兩名仲裁員未能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定的時限內提名或同意共同提名仲裁員或第三名仲裁員,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應迅速指定此仲裁員。仲裁庭不得授予懲罰性賠償或其他類似懲罰性賠償。仲裁庭的裁決對爭議各方具有最終且約束力。裁決任何一方可以向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該裁決,併爲執行該裁決目的,各方不可撤回地並無條件地接受任何具有管轄權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並放棄對此基於缺乏個人管轄權或不便司法辯護的執行提出任何抗辯。各方不可撤回地並無條件地放棄對任何訴訟、訴訟或程序在此類法院審理的地點提出反對,並不可撤回地放棄並同意不在任何此類法院主張或要求任何此類訴訟、訴訟或程序是在不便方提出的。
儘管前述內容,並且各方特此同意並確認,除了本協議中規定的仲裁之外,任何一方均同意在下文中進行仲裁。 第9節任何一方或本公司在符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和程序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規定的臨時禁令或其他形式的救濟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此類申請亦應受紐約州法律的管轄和解釋。
10. 放棄陪審團審判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放棄其在任何訴訟中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與本函約、在此之前或之後提供的任何協議或合併及其他交易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訴訟。每一方聲明並承認:(A) 任何其他方的代表、代理人或律師未曾明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在訴訟中,將不尋求執行上述任何一項豁免,(B) 它已理解並考慮了此類豁免的含義,(C) 它自願作出此類豁免,(D) 它已被彼此在本函約中的相互豁免和聲明等促使下而進入本函約。第10節.
11. 不得轉讓本函協議所載承諾不得由母公司未經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事先書面同意轉讓,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在特定情形下給予同意的行爲僅由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酌情決定,若獲得同意,在後續轉讓事項中亦不構成對此要求的放棄。除本協議明文允許外,未經母公司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由贊助商轉讓任何權利或義務,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在特定情形下給予同意的行爲僅由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酌情決定,若獲得同意,在後續轉讓事項中亦不構成對此要求的放棄。任何違反本協議規定而企圖轉讓或轉讓一方權利或義務部分的行爲應爲無效。 第一部分 ,未經母公司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事先書面同意,贊助商不得轉讓任何此處規定的權利或義務,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在特定情形下給予同意的行爲僅由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酌情決定,若獲得同意,在後續轉讓事項中亦不構成對此要求的放棄。任何違反本協議規定而企圖轉讓或轉讓一方權利或義務部分的行爲應爲無效。 第11節 應爲始終無效。
12. 相關方這封信函協議可分別簽署,每份都被視爲原件,但所有簽署一併被視爲同一協議。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交付的本信函協議的簽字複印件,應被視爲具有與交付原件簽字複印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13. 可分割性如果本信函的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無法根據任何法律規則或公共政策執行,那麼本信函的其他條款仍應完全有效,只要本信函約定的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以任何重大不利於任何方的方式受到影響。一經確定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本各方應善意協商,修改本信函,使之儘可能接近各方原意,並以互相接受的方式達成一致,以最大程度地實現本信函約定的交易如最初設想的完成。
14. 保密協議本信函保密,僅在與併購相關的情況下,才提供給母公司。未經贊助方和母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傳閱、引用或在任何文件中提及本信函。儘管如上,但此信函應提供給公司以及公司和簽署方得披露本信函的事實給(a)其各自的關聯公司和代表以及(b)在法律、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適用規則要求或與併購相關的任何證券監管機構提交的文件中。
15. 無追索權儘管本函所陳述或暗示的任何事項,以及與此相關交付的任何文件或工具,以及贊助方可能爲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事實相反,除了涉及(i)公司對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根據並依照併購協議的索賠,(ii)訴諸於保密協議僅涉及相關各方的索賠,及(iii)根據、依照並受適用股權承諾函中規定的限制對各種其他由贊助方之外的贊助方提出的索賠,以及(iv)公司作爲翻倍協議的第三方受益人根據翻倍協議提出的索賠(上述第(i)至(iv)各款所述之索賠,不論是否針對贊助方、母公司、合併公司、其他贊助方、翻倍股東及/或其各自的後繼者和受讓人,統稱爲“保留索賠允許根據 第11節)、律師或其他 贊助商、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或任何現任、前任或未來的直接或間接股權持有人、控股人、董事、高管、僱員、代理人、關聯方、成員、經理、普通或有限合夥人、融資來源、受讓人(除了根據所進行的轉讓而得以允許的受讓人以外) 第11節)、律師或其他代表或前任或繼任者 或上述任何相關方的受讓人(不包括贊助商、共同投資者、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僅限併購協議、本信函協議、滾存協議或共同投資者權益承諾函中規定的範圍內))(這些人和實體,統稱爲“非追索方”通過贊助商、母公司、合併子公司或其他方式,無論基於合同、侵權、嚴格責任還是其他方式,無論通過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制的滲透、通過父公司或合併子公司針對任何非追索方提出的任何索賠,通過實施任何評估、判決、罰款或處罰或通過任何法律或申請法院程序,根據任何法規、法規或適用法律或其他方式。除了涉及保留索賠和公司受益方權利的情況外,根據本函協議向贊助商追索應爲父公司、合併子公司及其所有關聯方針對贊助商和非追索方就任何義務、債務、損失、損害或任何種類的追索(包括間接、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 無論是法律、權益還是其他)對贊助商根據本函協議的唯一和專有補救措施,包括本函協議下產生的侵權或違約的行爲,滾存協議,合併協議,本函協議或合併協議項下涉及的交易,是否有意,有意或無意)包括父公司或合併子公司違反合併協議項下的義務,無論此類違反是否由贊助商違反本函協議項下的義務引起。無論按照情況行使或行使其根據 第5部分 關於此,公司受此約束 第15節 與母公司和合並子公司一樣的程度。
16. 陳述與保證.
贊助商特此向母公司保證和擔保,即:
(a) 他具有執行、交付和履行本信函協議的所有必要權力和權限,並履行此處義務以及完成本協議所 contempla 的交易。
(b) 此信函協議已被他正當合法地執行和交付,一旦其他各方簽署執行,此信函協議將是完全有效的,並構成贊助方的有效約束協議,根據其條款對贊助方具有可執行力,但是這種執行可能會受制於現行或以後生效的任何破產、無力償還債務、重組、暫停清償、欺詐轉讓或其他法律,這些法律與或限制債權人權利一般。
(c)他已經獲得或已經取得,對任何政府實體或其他人獲得、執行和履行本致函之所有同意、批准、授權、許可、申報和通知,並已經切實遵守了所有相關條件,無需採取其他行動,也無需通知任何政府實體或其他人,以便與本致函之簽訂、交付或履行有關。
(d) 他對本函協議的執行、交付和履行,不會且不會(i)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裁決,或(ii)導致違反,或違約(無論是否經過通知或時間流逝,或兩者同樣),根據任何合同給出終止、取消或加速權力或喪失任何權利或其他需獲得他方同意或批准的個人。
他沒有任何進行中或威脅的訴訟,限制或禁止他根據本信函協議履行義務。
(f)他已經,並且在本信函協議有效終止之前,將擁有足夠的以美元計價的可隨時提取的所有基金類型,數額不低於本協議中考慮到的承諾金額。
贊助方承認公司在簽訂併購協議時特別依賴本部分中包含的陳述和保證的準確性。
[本頁故意留白]
非常真誠地你的, | |||
陳宏 | |||
作者: | /s/ 陳虹 |
同意並接受: | |||
最佳 global partners | |||
作者: | 邵寧(Shao-Ning)Johnny Chou | ||
名稱:周邵寧 | |||
職務:董事 |
附表1 - 其他共同投資者
姓名 | 承諾 | |||
周韶寧先生 | 3,847,333美元 | |||
丹路物流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 1300萬美元 | |||
邱秀紅女士 | 1,000,000美元 | |||
周先生 | 15萬美元 | |||
2012年MKb不可撤銷信託 | 美元25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