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99.(D)(8) 9 tm2421090d2_ex99-d8.htm EXHIBIT (D)(8)

 

展覽(d)-(8)

 

2024年10月11日
 
百世全球合作伙伴
喬治城埃爾金大道190號
大開曼KY1-9008
開曼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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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韶寧先生
電子郵箱:jchou@best-inc.com
周先生
電子郵件:georgechow@best-inc.com
 
  關於收購 BESt,Inc。

 

女士們,先生們:

 

參考自2024年6月19日簽署的《合併協議和計劃》(可能不時修訂、重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以下簡稱“合併協議”),由BESt全球合夥人(一家根據 開曼群島法律設立的豁免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母公司。 ”)和鳳凰全球合夥人(一家根據 開曼群島法律設立的豁免有限責任公司,爲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下稱“合併子公司”)及BESt Inc.(一家根據 開曼群島法律設立的豁免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根據其中 Merger Sub或其允許的受讓人將與公司合併(“合併每個在本附件列出的相關方均已事先簽署了一封承諾向母公司提供股權融資的函約,按照其中的條件。本函約已交付給母公司,並經公司同意,是爲了促使公司完成兼併協議所涉及的交易。本函約中使用但未定義的大寫字母術語按照兼併協議中賦予的含義。

 

1. 承諾2012 MKb不可撤銷信託基金(以下簡稱「信託」)在此承諾,根據本約定書所列條款和條件,與交割同時,將購買或導致購買母公司的股權,金額總額爲美元250,000(以下簡稱「基金」)。贊助商立即提供資金,僅用於資助並必要時資助合併代價的一部分以及根據合併協議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額,包括相關費用和支出;承諾擔保方在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向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出資、購買股權或債務,或以任何超出承諾範圍之外的金額向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提供資金。 在每種情況下,該B類股東和/或該B類股東的家庭成員需獨立控制在此類帳戶、計劃或信託中持有的B類普通股實時;擔保方可以直接或間接通過其指定的一個或多個關聯實體或共同投資者購買母公司的股權。如果母公司不需要全額承諾金額以完成合並,則可以減少此交割同時根據本信函協議資助的承諾金額,具體金額由母公司指定。

 

 

 

2. 使用所得款項承諾融資的款項將僅由母公司用於提供完成合並所需資金的部分,並支付與合併協議和有關合並事項相關的費用及支出等其他款項(如有)。

 

3. 條件承諾應當受限於(a)公司簽署並交付併購協議,(b)父公司根據中期財團協議確定的情況或放棄情況,在各種條件的結束時父公司和合並子公司履行合併協議中規定的交易的義務,除了 Closing 日期當天需要採取的行動來滿足的那些條件 併購協議第8.1和8.2節 在併購協議的第8.1和8.2節,除了那些根據性質需要在 Closing 日期上採取行動才能滿足的條件之外的其他條件共同投資者權益承諾函在本附表1中列明的各方("共同投資者")的權益承諾函 在每種情況下,該B類股東和/或該B類股東的家庭成員需獨立控制在此類帳戶、計劃或信託中持有的B類普通股實時; 不出現在第(c)款所述的條件不會限制或損害父公司或公司根據本信函協議尋求主辦方義務履行的能力,如果(x)公司同時也在尋求執行共同投資者權益承諾函 或(y)每位共同投資者已全面履行或將全面履行其權益承諾函項下義務並在本信函協議的主辦方根據該監管建立的權益義務在全額或至 Funding 之前同時滿足或將同時滿足其義務,以或按照本信函協議完全結束或公司取得與該公司一致的 Closing 的實質性同時完成 第10.11節 根據要求家長公司提供資金以完成股權融資或進行交割的訂單合併協議。

 

5. 可執行性根據公司的受益權利(如下所定義),本函約只能由母公司強制執行。儘管本函約的任何規定相反,母公司的債權人不得有權強制執行本函約或要求母公司強制執行本函約,公司或任何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不得有權強制執行或要求母公司強制執行本函約。

 

6. 終止出資方對基金承諾的資金義務將在以下條件的最早發生時自動和立即終止:(a) 根據合同條款有效終止並表明合併協議, (b) 結束時,所有義務將得以履行,並且,(c) 公司或任何受其控制的關聯方直接或間接地在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主張針對出資方、母公司、合併子公司或與本函協議、合併協議、展期協議或任何因此產生或擬定交易有關的非追索方之間的索賠(除了(a) 在整合供應商經營執照項下按照法律要求或在相關整合供應商股權承諾函中的基金「承諾」的資金設置方面提出的要求,或者迫使展期股東根據(及按照)展期協議的條款履行其義務,或者(b) 根據合併協議第10.11條規定在合併協議下向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要求特定執行或其他公平救濟的索賠)。 第8節 以及按照適用的共同投資者股權承諾函中共同投資者的「承諾」資金的義務,或迫使展期股東履行其義務(並按照展期協議的條款),或(b) 根據合併協議第10.11條規定對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要求特定執行或其他公平救濟。 第10.11條合併協議的章節10.11 第六節 (終止),第7節 (無修改;完整協議), 第8節 (利害相關方;第三方受益人), 第9節 (管轄法律;接受司法管轄;地點), Warrants條款第10條(放棄陪審團審判),和 第13節 (可分割性)將存續在本書信協議終止後。

 

7. 不需要修改;整個協議。 除非經母公司、贊助商書面同意及在與本函約的任何規定涉及公司被明確作爲第三方受益人的情況下,公司(在特別委員會的指導下),本函約、共同投資者權益承諾函、合併協議、中期財團協議、展期協議及保密協議構成贊助商或其任何關聯公司與另一方的母公司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就本函約和其中包含的內容事項達成的唯一和整個協議,取代了所有有關該事項的先前和同時的理解、協議、陳述和保證,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

 

2

 

 

8. 利害關係方;第三方受益人本信函協議僅爲母公司和贊助方以及它們各自的繼承人和被許可人約束,並對其具有約束力。本信函協議中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內容均無意或不得賦予除母公司和贊助方之外的任何人任何性質的法律或衡平的權利、利益或補救措施。儘管有相反規定,公司是賦予母公司在本信函協議下的權利的明示第三方受益人,且在權利中所規定的範圍內享有權利。 第1、7、8、9和11節 並且有權尋求禁令或特定履行令(或其他非貨幣衡平補救措施)以使承諾按照其要求獲得資金,並且有權獲得禁令、特定履行令或任何其他非貨幣衡平的補救措施(即「公司受益權」)。 第一部分公司受益權公司受益權”).

 

9. 法律管轄;提交管轄權; 地點.

 

(a) 本信函協議及由本信函協議或擬議交易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或糾紛應按照紐約州法律進行解釋、理解和管理,不考慮可能使此類事項受到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支配的法律衝突原則。

 

(b) 任何因或與本函協議有關的法律訴訟應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並按照該中心現行的仲裁規則進行解決,並可以根據本 第9節(「倉庫服務期」)。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進行修訂。仲裁地點爲香港。仲裁的官方語言爲英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每名爲“仲裁員申請人(無論數量爲何)應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員;被申請人(無論數量爲何)應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員;首兩名仲裁員應共同提名第三名仲裁員,並擔任仲裁庭主席。若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或首兩名仲裁員未能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定的時限內提名或同意共同提名仲裁員或第三名仲裁員,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應迅速指定此仲裁員。仲裁庭不得授予懲罰性賠償或其他類似懲罰性賠償。仲裁庭的裁決對爭議各方具有最終且約束力。裁決任何一方可以向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該裁決,併爲執行該裁決目的,各方不可撤回地並無條件地接受任何具有管轄權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並放棄對此基於缺乏個人管轄權或不便司法辯護的執行提出任何抗辯。各方不可撤回地並無條件地放棄對任何訴訟、訴訟或程序在此類法院審理的地點提出反對,並不可撤回地放棄並同意不在任何此類法院主張或要求任何此類訴訟、訴訟或程序是在不便方提出的。

 

儘管前述內容,並且各方特此同意並確認,除了本協議中規定的仲裁之外,任何一方均同意在下文中進行仲裁。 第9節任何一方或本公司在符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和程序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規則規定的臨時禁令或其他形式的救濟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此類申請亦應受紐約州法律的管轄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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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放棄陪審團審判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放棄其在任何訴訟中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與本函約、在此之前或之後提供的任何協議或合併及其他交易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訴訟。每一方聲明並承認:(A) 任何其他方的代表、代理人或律師未曾明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在訴訟中,將不尋求執行上述任何一項豁免,(B) 它已理解並考慮了此類豁免的含義,(C) 它自願作出此類豁免,(D) 它已被彼此在本函約中的相互豁免和聲明等促使下而進入本函約。第10節.‌

 

11. 不得轉讓本函協議所載承諾不得由母公司未經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事先書面同意轉讓,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在特定情形下給予同意的行爲僅由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酌情決定,若獲得同意,在後續轉讓事項中亦不構成對此要求的放棄。除本協議明文允許外,未經母公司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由贊助商轉讓任何權利或義務,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在特定情形下給予同意的行爲僅由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酌情決定,若獲得同意,在後續轉讓事項中亦不構成對此要求的放棄。任何違反本協議規定而企圖轉讓或轉讓一方權利或義務部分的行爲應爲無效。 第一部分 ,未經母公司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事先書面同意,贊助商不得轉讓任何此處規定的權利或義務,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在特定情形下給予同意的行爲僅由贊助商及公司(特別委員會指示)酌情決定,若獲得同意,在後續轉讓事項中亦不構成對此要求的放棄。任何違反本協議規定而企圖轉讓或轉讓一方權利或義務部分的行爲應爲無效。 第11節 應爲始終無效。

 

12. 相關方這封信函協議可分別簽署,每份都被視爲原件,但所有簽署一併被視爲同一協議。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交付的本信函協議的簽字複印件,應被視爲具有與交付原件簽字複印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13. 可分割性如果本信函的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無法根據任何法律規則或公共政策執行,那麼本信函的其他條款仍應完全有效,只要本信函約定的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以任何重大不利於任何方的方式受到影響。一經確定任何條款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本各方應善意協商,修改本信函,使之儘可能接近各方原意,並以互相接受的方式達成一致,以最大程度地實現本信函約定的交易如最初設想的完成。

 

14. 保密協議此信函協議應視爲保密,並僅在與合併有關時向母公司提供。未經贊助方和母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使用、傳閱、引用或在任何文件中提及此信函協議。儘管如前所述,本函將提供給公司,並且公司和簽署方可以向其關聯公司和代表及在法律、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的適用規則或與合併相關的任何證券監管機構提交的文件中披露此函協議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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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無追索權儘管本函所陳述或暗示的任何事項,以及與此相關交付的任何文件或工具,以及贊助方可能爲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事實相反,除了涉及(i)公司對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根據並依照併購協議的索賠,(ii)訴諸於保密協議僅涉及相關各方的索賠,及(iii)根據、依照並受適用股權承諾函中規定的限制對各種其他由贊助方之外的贊助方提出的索賠,以及(iv)公司作爲翻倍協議的第三方受益人根據翻倍協議提出的索賠(上述第(i)至(iv)各款所述之索賠,不論是否針對贊助方、母公司、合併公司、其他贊助方、翻倍股東及/或其各自的後繼者和受讓人,統稱爲“保留索賠允許根據 第11節)、律師或其他 贊助商、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或任何現任、前任或未來的直接或間接股權持有人、控股人、董事、高管、僱員、代理人、關聯方、成員、經理、普通或有限合夥人、融資來源、受讓人(除了根據所進行的轉讓而得以允許的受讓人以外) 第11節)、律師或其他代表或前任或繼任者 或上述任何相關方的受讓人(不包括贊助商、共同投資者、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僅限併購協議、本信函協議、滾存協議或共同投資者權益承諾函中規定的範圍內))(這些人和實體,統稱爲“非追索方”)通過贊助商、母公司、合併子公司或其他方式基於合同、侵權、嚴格責任或其他任何理由,無論是通過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的 面紗的嘗試性剝離,通過針對任何無追索權當事方的索賠進行索賠,通過對非追索方的任何評估、判決、罰款或處罰的執行或通過任何法律或衡平的程序,通過任何法規、法規或適用的法律,或其他方式。 除了關於保留索賠和公司受益權的情況外,在本信函協議項下對贊助商的追索權應該是母公司、合併子公司及其所有關聯公司針對贊助商和無追索權方在任何義務、損失、損害或任何類型的回收(包括間接、法定義務、衡平義務或其他情形下的損害,無論法律、衡平還是其他)的唯一和專有救濟措施,產生於或與本信函協議、滾存協議、併購協議、載明的交易或此處或由此產生的交易或違約(不管是故意、有意還是無意、或其他)以及在母公司或合併子公司違反併購協議的義務的情形下,贊助商違反了本信函協議下的義務的。不論根據任何情況或按照 第5部分 關於此,公司受此約束 第15節 與母公司和合並子公司一樣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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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陳述與保證.

 

贊助商特此向母公司保證和擔保,即:

 

(a) 它是根據其組織法律有效組織存在並正常經營的實體,並且具有執行、交付和履行本函協議、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並完成本協議所 contemplation 交易所需的一切必要權力和權限;

 

(b) 執行、交付和履行本函協議已得到其完全授權和批准,並已通過所有必要程序,無需進行其他程序即可授權執行、交付和履行本函協議;

 

(c) 該函告已經被其正當有效地簽署和交付,並在其他各方簽署後,該函告將完全生效並構成贊助商的有效和具約束力的協議,按照其條款對贊助商可進行強制執行,但是此類執行可能受制於當前或今後生效的任何關於或限制債權人權利的破產、無力償還、重組、暫停清算、欺詐轉移或其他法律。

 

(d)其已獲得或已完成所有必要的政府機構或其他人員的所有同意、批准、授權、許可、申報和通知,以便按照本函協議進行的簽訂、交付和履行,並且已對所有條件進行了適當遵守,且在簽訂、交付或履行本函協議的過程中,無需其他政府機構或其他人員採取任何行動,也無需通知或向其提出申報。

 

其執行、交付和履行本函約不會違反其組織文件和管理文件,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判決,也不會導致違反或違約(無論是否有通知或時間流逝,或兩者)下任何合同的終止、取消或加速義務或導致喪失任何權益,或者否則需要其他相關方根據任何合同同意或批准。

 

(f)沒有任何已提起或威脅的訴訟案件阻礙或禁止其根據本信函協議履行義務。

 

(g) 其承諾金額低於其根據其組織文件或管理文件規定或其他規定可投資於任何一個投資組合的最大金額;並且

 

(h) 直至本信函協議有效終止之時,將擁有足夠的可立即使用的美元資金,金額不低於本協議中所述承諾額。

 

贊助方承認公司在簽訂併購協議時特別依賴本部分中包含的陳述和保證的準確性。

 

[本頁故意留白]

 

6

 

 

 您真誠的
     
   2012年MKb不可撤銷信託
     
   作者:Michael Chang
   姓名:Michael Chang
   標題:受託人

 

同意並接受:   
     
最佳 global partners   
     
作者:邵寧(Shao-Ning)Johnny Chou   
姓名: 周少寧強尼   
職務:董事   

 

[2012年MKb不可撤銷信託權益承諾函簽署頁面]

 

 

 

附表1 - 其他共同投資者

 

姓名   承諾 
周韶寧先生   3,847,333美元 
周先生   15萬美元 
丹路物流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1300萬美元 
邱秀紅女士   1,000,000美元 
陳宏先生   美元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