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示31.2

 

数据科技公司BON NATURAL LIFE LIMITED

根据规则13a-14(a)或规则15d-1(a)的要求进行认证

 

我, 李华斯,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天美生物有限公司(Bon Natural Life Limited)修订后的年度报告20-F表。

 

  2. 根据我的知识,本年度报告中不包含任何不实重要事实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根据制作该等陈述的情况而言,相对于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这些陈述不会引起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年度报告中包括的合并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条所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f)条所定义)的责任,我方已做到: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或导致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程序,以确保与注册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由其他实体告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年度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些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年度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这份年度报告期间结束时的评估;并

 

  (d) 本年度报告披露了在年度报告覆盖期间发生的任何可能重大影响或可能重大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注册人内部控制变化。

 

  5. 根据我们最近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估,注册公司的另一位认证主管和我已向注册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核算、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和

 

  (b) 任何涉及登记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通过: 信安金融 Wallace Lee  
  信安金融 Lee  
  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和会计官)。  

 

日期: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