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6
授权委托书
特此证明,威廉姆斯代表Bridge Street 2014 Holdings, L.P.(“Bridge Street”)特此任命Jamison Yardley、Crystal Orgill、Chad Christensen和Carson Williams中的每一位,以个人名义行事,作为其真实合法代理人,代表 Bridge Street 进行或代表其他人进行的,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经过修订,称为“行动”)所需提交的任何和所有文件的执行和交付,并授予上述授权代理人有权在该事务中全权代表Bridge Street,与 Bridge Street 个人或作为他人代表一样,以使每位委托人均有权委托该授权代理人在此处根据授权签署授权人可以或可以做到的一切,特此认可并确认授权代理人应根据本文件所做的或应做的任何事情。
本授权书自(i)2027年8月13日之前和(ii)由Bridge Street书面撤销之时之早者始终有效;但若授权代理人在Bridge Street或其联属公司不再担任职员或在被任命成为授权代理人之前执行的职责,则本授权书在此类情况中将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效力停止,但对其余授权代理人的效力将继续保持。Bridge Street有无限权利单方面撤销本授权书。
此授权委托书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根据该州的法律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规则。
特此证明,签署人于2024年8月14日签署了本文件。
Bridge Street 2014 Holdings, L.P.
签署方:Bridge Street Opportunity Advisors, L.L.C.,其普通合伙人
通过: | /s/ William Y. Eng | |
姓名: | William Y. Eng | |
标题: | 副总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