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据认证
18 U.S.C. 1350
(2002年《美国证券法》第906条)
关于韩流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季度的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已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用的18 U.S.C.第1350条规定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此日期我,公司的临时首席执行官Taehoon Kim,依照我的最好的知识,证明: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所含的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10月15日 | 通过: | /s/Taehoon Kim |
Taehoon Kim | ||
临时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