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18 U.S.C. 1350
(2002年《美国证券法》第906条)
关于韩流控股公司季度报告,即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第10-Q表格(以下简称“公司”)已提交本次提交日期证监会(以下简称“报告”),本人Juhyon Shin,公司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员,根据《18 U.S.C. 第1350条》及《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据我所知: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所含的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10月15日 | 通过: | 朱贤宇申 |
朱贤宇申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