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2
主要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302条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2002 年法案
我,Patrick L. Norris,证明如下:
1. 我已经查阅了Norris Industries,Inc.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据我所知,本季度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实质性陈述,以使得所做出的陈述,在制定这些陈述的情况下,不会在这个季度报告所涵盖的时期内出现误导性;
3.根据我的知识,本季度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正确地在所有重要方面反映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这些信息是截至本季度报告所呈现的时期内实际情况的表述;
4.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的那样),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的那样)的申报人,并且:
a)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被其他实体通知给我们,特别是在准备该季度报告的期间; | |
b) | 我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种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为外部目的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符合 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 |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结论,根据这一评估,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注册人基本报表内部控制的变化; |
5. 根据我最近的评估,我已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了。
a) | 所有板块 在设计或操作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数据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已确认注册人的审计师在内部控制方面有任何重大缺陷;和 | |
b) | 涉及管理人员或其他在公司内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 重要)。 |
Norris Industries, Inc. | ||
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 通过: | /s/ 帕特里克·L·诺里斯 |
帕特里克 L·诺里斯 | ||
首席 金融官(信安金融和首席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