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2
規則 13A-14(A)/15D-14(A)認證
我,Anthony Brenz,證明:
1. 我已審閱了人工智能科技解決方案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10-Q表格。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知識,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及本報告中提供的時段內竭力反映了報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定義在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定義在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的責任人並且已經:
a. 設計以上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已監督他人建立上述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他人在該公司以及其合併子公司中公開了關 於該公司的重要信息(特別是在編寫本報告的期間內);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了這樣的財務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普遍承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用途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c. 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關於該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對本報告覆蓋期末的評估; 和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該變化已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其產生重大影響;和
5. 根據我們最近一次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已向註冊會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員)披露了該評估結果:
a.對內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的設計或操作存在同等重要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屬於實質性問題。
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 作者: | 安東尼·布倫茲 |
安東尼·布倫茲 | ||
首席財務官(信安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