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2.2
根據《信安金融署長證明》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節1350條,按照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
關於2024年8月31日結束的季度申報表Form 10-Q,根據本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Worthington Steel, Inc.(公司)的申報(以下簡稱“報告”),我,Timothy A. Adams,作為該公司的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條,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所采纳的規定,證明在我所知情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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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鄧蒂莫·A·亞當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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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提莫西·A·亞當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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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副總裁兼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員 |
日期:2024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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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證書是根據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法案》第13a-14(b)條和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條第1350條的規定提供的,並且不應被視為根據《交易法案》第18條的目的而發出或受到該條的責任。 這些證書不應被視為根據1933年修訂後的《證券法案》或《交易法案》的任何申報文件中的內容,除非沃辛顿鋼鐵公司明確將這些證書作為參考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