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報表31.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條。
我,Gary Lu,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Biomerica,Inc.的第十個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要信息或者遺漏的重要信息,以便使這些陳述能夠根據本報告所涉及的情況,在本報告所涉及的期間內不會誤導;
3.據我所知,財務報表 以及本報告中載列的其他財務信息,這些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允列報,財務狀況,業績 註冊人截至本報告所述期間的業務和現金流量;
4.公司的本證明書另一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定義見《證券交易法》13a-15(e)和15d-15(e)),以及內部控制程序(定義見《證券交易法》13a-15(f)和15d-15(f)),並且已經:
a)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與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與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通過其他人在這些實體內部向我們通報,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表內部控制, 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表內部控制,以便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對財務報表的可靠性和編制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基於此評估,截至本報告期末。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的任何變化(註冊人的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季度); 和
5. 登記人的其他執法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人的核數師和登記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 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涉及在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15日 | |
/s/ Gary Lu | |
Gary Lu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 |
(財務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