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
註冊 編號333-281067
美國
證券交易委員會 及交易所
華盛頓特區,20549
第三修正條文
至
結構 S-1
註冊申請書
UNDER
1933年證券法
DIH HOLDING US,INC.
(依憲章所規定的公司完整名稱)
特拉華州 | 3841 | 98-1624542 | ||
(依據所在地或其他管轄區) 的註冊地或組織地點) |
(主要標準產業 其他 |
(國稅局雇主識別號碼) 識別號碼) |
77 Accord Park Drive; D-1套房
Norwell, MA
電話:877-944-2200
(註冊人主要執行辦公室的地址,包括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包括區號)
Jason Chen
臨時代碼 執行長及主席
77 Accord Park Drive, Suite D-1
馬薩諸塞州諾威爾市 02061
(617) 871-2101
(代理服務的姓名、地址,包括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包括區號)
副本:
米切爾·努斯邦,執業律師。 羅伊布與羅伊布律師事務所 345 Park Avenue 紐約,NY 10154 (212) 407-4000 |
琼·吉爾福伊爾,執業律師。 901 New York Avenue 華盛頓特區,D.C. 20001 (202) 618-5000 |
拟议向公众销售的大致起始日期: 在本登記聲明生效後,應盡快進行。
如果此表格上登記的任何證券將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415條規定以延遲或連續方式發行,請勾選以下方框。 ☒
如果此表格是根據證券法462(b)條款申請註冊額外證券作為發行中,請勾選以下方框並列出之前有效註冊證券法註冊聲明中與同一發行相關的註冊聲明號碼。 ☐
如果此表格是根據《證券法》第462(c)條規定提交的後期有效修正案,請勾選下列方框,並列出與同一發行有關的早期有效註冊聲明的《證券法》註冊聲明編號。 ☐
如果這份表格屬於根據證券法第462(d)條提交的後續生效修正案,請勾選以下方框並列出先前生效註冊聲明的證券法註冊聲明編號相同發售。 ☐
請勾選表示,申報人是屬於大型加速檔案提交者、加速檔案提交者、非加速檔案提交者、較小的報告公司,或是新興成長公司。請參閱《交易所法》第120條2條中“大型加速檔案提交者”、“加速檔案提交者”、“較小的報告公司”和“新興成長公司”的定義。
大型加速歸檔人 | ☐ | 加速歸檔人 | ☐ |
非加速歸檔人 | ☒ | 小型報告公司 | ☒ |
新興成長型企業 | ☒ |
若為新興成長企業,請打勾 如登記人選擇不使用延長過渡期來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訂的財務會計準則 根據證券法第7(a)(2)(B)條款提供。 ☒
申報人特此修訂本登記聲明,在必要情況下延遲其生效日期,直至申報人提交進一步修訂,明確指出本登記聲明將根據1933年修訂版的證券法第8(a)條生效,或直至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該第8(a)條的規定判斷本登記聲明在特定日期生效。
PART II
資訊 招股文件不需要
項目 13。 | 其他 發行和分發費用。 |
以下表格列出了所有需由DIH(以下簡稱"申請人")支付與本次普通股(即將註冊的股份)出售有關的所有費用。證券持有人將不承擔任何此類費用的部分。所有金額均為估計數字,除了註冊費。
SEC註冊費 | $ | 10,000 | ||
法律費用和開支 | 100,000 | |||
會計費用和開支 | 4,000 | |||
印刷、轉移代理費用和其他雜費 | 50,000 | |||
總計 | $ | 164,000 |
項目 14。 | 董事和高級主管的賠償。 |
特拉華州《公司法》第102條允許公司消除或限制董事和公司董事的個人責任對公司或其股東因董事或公司董事違反其對公司或其股東的監護責任而造成的金錢損害,除非董事或公司董事違反其對公司或其股東的忠實責任、未能以善意行事、從事故意不良行為或有意違反法律、批准支付股息或批准違反《公司法》的股份回購或贖回或獲得不當個人利益,或就任何公司官員而言,公司依公司而採取的行為。申報人的修訂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包含規定,限制我們的董事和公司董事對任何因擔任董事或公司董事而產生的金錢損害承擔責任,其限度盡其所能,據《公司法》規定。因此,申報人的董事和公司董事不會對申報人或其股東承擔因擔任董事或公司董事而產生的任何金錢損害的個人責任,但對以下負有責任:
● | 對於其對登記人或其股東的忠誠義務的任何違反; |
● | 行為或者遺漏,並非出於善意,或者涉及故意不當行為或明知違法; |
● | 就任何董事而言,违法支付分红派息或违法回购或赎回公司股票,侵犯DGCL; |
● | 任何從中獲取不當個人利益的交易,董事或高級主管。 |
● | 對於任何董事,任何代表公司行使或代表公司行使權利的行動。 |
《公司註冊證書》還規定,如果特拉華州公司法被修訂以允許進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責任,則根據修訂後的特拉華州公司法,申請人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將被消除或限制至最大程度。
DGCL的第145條規定,一家公司有權賠償該公司的董事、董事、僱員或代理人,或應其他公司、合夥關係、合資創業公司、trust或其他企業請求在相關職責下為他人提供支持的人,對於因參與他或她作為當事人或受到威脅成為當事人的或威脅、正在進行或已完成的訴訟、訴訟或訴訟而實際且合理地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判決、罰款以及支付的金額賠償,如果該人以善意行事且以他或她認為符合或不反對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而在任何刑事訴訟或訴訟中,該人毫無理由認為他或她的行為是非法的,但在由公司提起的訴訟中,則對於判決、罰款和支付的和解金額不得予以賠償,也不得對於根據該訴訟、訴訟或訴訟判定已被公司認定為應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任何索賠、問題或事宜進行賠償,除非且僅在底特律法院或其他裁定法院裁定,儘管被判定有責任,但鑑於本案的所有情況,該人對於底特律法院或其他法院認為適當的這些費用應當公正合理地獲得補償。公司章程允許登記者最大限度地根據DGCL對其董事、董事、僱員和其他代理人進行賠償,並規定登記者的公司規程“Bylaws”將對其董事和董事進行賠償,並允許登記者對其僱員和其他代理人進行賠償,前提是未被DGCL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禁止。
II-1 |
註冊人已經簽訂,並預計將繼續與其董事和高管簽訂賠償協議,該協議可能比DGCL中包含的具體賠償條款更廣泛。 這些協議等等,要求註冊人賠償其董事和高管可能因其地位或服務而產生的責任。 這些賠償協議還要求註冊人在任何訴訟中向董事和高管實際合理發生的一切費用。 註冊人還購買了董事和高管責任保險。
項目 15. | 最近 銷售未註冊證券。 |
與業務合併的完成相關,DIH向Maxim Group LLC和其他供應商發行了229,796股普通股作爲所欠費用的部分支付。
開啓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簽訂了證券購買協議(”購買協議”) 與 買家在其中命名(”購買”),根據該協議,公司於2024年6月7日私下出售 配售,本金總額爲3,300,000美元,即8%的原始發行折扣優先有擔保可轉換債券( “債券”), 最初可轉換爲公司共計66萬股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常見 股票”) 的轉換價格爲 5.00 美元(”轉換價格”)。該債券有一個 總面值爲330萬美元,發行的原始發行折扣爲30萬美元。與購買有關 在債券中,買方收到了購買普通股的認股權證(”搜查令”) 等於該買方轉換股份的50%或總共33萬股。認股權證每股有 行使價爲5.00美元,期限爲五年。
可轉換債券和認購權益根據《1933年修正的證券法案》(「證券法案」)的豁免規定出售,可在該法案下的4(a)(2)條款和D條506(b)規則規定的豁免下獲得。轉換股份和認購權益將根據相同的豁免或根據證券法案第3(a)(9)條規定的豁免發行。因此,定向增發所發行的證券不得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出售或提供,除非根據有效登記聲明或證券法案的登記要求豁免或相關州的證券法規定的豁免。
項目16。 | 展覽和基本報表附表。 |
(a) | 展示資料 |
以下展品已作爲本註冊聲明的一部分提交:
II-2 |
II-3 |
14** | 公司行爲準則(已通過DIH於2024年7月15日向SEC提交的10-k表格附件14進行參考) | |
19** | 內幕交易政策 (已通過DIH於2024年7月15日向SEC提交的10-k表格附件19進行參考) | |
21** | 子公司名單(已通過DIH於2024年7月15日向SEC提交的10-k表格附件21進行參考 | |
23.1** | DIH HOLDING US公司獨立註冊的審計公司同意。 | |
23.2+ | Loeb & Loeb LLP的同意書(包括在附件5.1中)。 | |
24.1** | 委託書(包含在本註冊聲明簽字頁上) | |
101.INS+ | 內嵌XBRL實例文檔。 | |
101.SCH+ | 內嵌XBRL分類擴展模式文檔。 | |
101.CAL+ | 內嵌XBRL分類擴展計算鏈接庫文檔。 | |
101.DEF+ | 內嵌XBRL分類擴展定義鏈接庫文檔。 | |
101.LAB+ | 內嵌XBRL分類擴展標籤鏈接庫文檔。 | |
101.PRE+ | 內嵌XBRL分類擴展演示鏈接庫文檔。 | |
104+ | 封面互動數據文件(格式爲Inline XBRL,包含於附件101中)。 | |
107+ | 交費表格。 |
+ | 隨此提交。 |
* | 表示管理合同或補償計劃或安排。 |
** | 以前已提交。 |
^ | 根據《S-K規則》的第601(b)(10)項,已省略了某些確定的信息,因爲這些信息既不重要,又是註冊人視爲私密或保密的信息。註冊人特此願意根據SEC的要求提供未經編輯的展品的補充副本。 |
# | 根據《S-K規則》第601項的規定,本展品的某些附件和附表已被省略。註冊人同意在SEC要求時提供所有被省略的附件和附表的副本。 |
II-4 |
項目 17. | 保證。 |
下文本人承擔以下責任:
(1) | 在進行任何的要約或銷售期間,需提交後效修正案以更新本註冊聲明。 |
(i) | 根據1933年修訂的《證券法》第10(a)(3)條的要求,包括任何必需的招股說明書; | |
(ii) | 反映在註冊聲明生效日期之後產生的任何事實或事件(或最新的後生效修訂),這些事實或事件單獨或合計代表註冊聲明中所列信息的根本變化。儘管前述情況,任何提供的證券量的增加或減少(如果提供的證券總額不超過註冊的金額),以及任何偏離最大預估發行範圍的低端或高端的行爲,均可以在提交給SEC的招股說明書中反映,根據424(b)規則,如果總體上,證券量和價格的變化不超過註冊聲明中所規定的最大總髮行價的20%變化; | |
(iii) | 包括關於配售計劃的任何重要信息,這些信息在註冊聲明中以前未披露過,或是與註冊聲明中的這些信息有實質變動。 然而,即:如果根據該段落所要求的信息是根據《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法》第13條或第15(d)條的規定提交給SEC或向SEC提交的註冊人根據該規定納入在註冊聲明中的報告中,並被引用,或者包含在根據424(b)規則提交的招股說明書中,而該招股說明書是註冊聲明的一部分,則本節的(a)(1)(i)、(a)(1)(ii)和(a)(1)(iii)段不適用。 |
(2) | 爲了確定根據證券法的任何責任,每個此類事後有效修正案均應視爲與其中所提供的證券有關的新的註冊聲明,在此時,該時間的證券發行應視爲其中的初始合法發行。 |
(3) | 在招股書終止時仍未出售的已登記證券將通過後期有效修正案的方式移出註冊。 |
(4) | 爲了確定證券法下對任何購買者的責任,根據第424(b)規則提交的每份招股說明書,作爲涉及發行的註冊聲明的一部分,不包括依靠第4300億的註冊聲明或不包括依靠第430A的招股說明書,在有效後首次使用日期即被視爲註冊聲明的一部分並納入其中。但是,就在首次使用之前簽署出售合同的購買者而言,註冊聲明中或招股說明書中作出的聲明或任何通過引用或視爲引用的文件中作出的聲明,這些文件已納入註冊聲明或招股說明書中,不會取代或修改在此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註冊聲明中或招股說明書中作出的任何聲明。 |
(5) | 爲了確定註冊人根據證券法對初始發行證券的任何買方的責任,特此註冊申請人承諾,在根據本註冊聲明進行的註冊申請人證券的首次發行中,無論用於向買方賣出證券的承銷方法如何,如果通過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該買方提供或出售證券,則註冊申請人將成爲買方的賣方,並將被視爲向該買方提供或出售該等證券: |
(i) | 任何與本公司有關的初步招股說明書或招股說明書,涉及根據規則424要求提交的發售文件; | |
(ii) | 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準備的與本次發售相關的任何自由撰寫招股說明書,或者由本公司使用或參考的自由撰寫招股說明書; | |
(iii) | 包含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提供的關於本公司或其證券的重要信息的任何其他自由撰寫招股說明書的部分,與本次發售相關; | |
(iv) | 由本公司向購買者提出的在發售中構成要約的任何其他通訊。 |
在《證券法》下,根據前述規定,或其他原因,對公司董事、高管和控股人士可能被允許的賠償責任,公司已被告知,在證監會看來,這種賠償違背了《證券法》中表達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執行的。如果董事、高管或控股人士在與註冊證券有關的事務中主張對此類責任的賠償(除公司支付董事、高管或控股人在成功辯護任何訴訟行動或訴訟中發生的費用之外),公司將依法院適當管轄權的意見,除非在其律師的意見中,此事已被控制前例解決,否則提交一個問題,即是否公司提供的賠償違背了《證券法》中表達的公共政策,並將遵守該問題的最終裁決。
II-5 |
簽名
根據證券法的要求,註冊人已授權簽署本註冊聲明,特此授權,於2024年10月15日。
DIH 美國控股公司 | ||
通過: | / s / Jason Chen | |
姓名: | Jason陳 | |
標題: | 首席執行官兼董事長 |
簽名 | 標題 | 日期 | ||
/ s / Jason Chen | 首席執行官,並董事長 | 2024年10月15日 | ||
Jason陳 | (首席執行官) | |||
/s/ Lynden Bass | 首席財務官 | 2024年10月15日 | ||
Lynden Bass | (首席財務和會計主管)和董事 | |||
*/s/ Patrick Bruno | 首席營銷官和董事 | 2024年10月15日 | ||
帕特里克 布魯諾 | ||||
*/s/ 馬克斯·鮑卡斯 | 董事 | 2024年10月15日 | ||
Max Baucus | ||||
*/s/ F.塞繆爾·埃伯茨三世 | 董事 | 2024年10月15日 | ||
F. Samuel Eberts III | ||||
*/s/肯·盧德拉姆 | 董事 | 2024年10月15日 | ||
Ken Ludlum | ||||
*/s/ Cathryn Chen | 董事 | 2024年10月15日 | ||
Cathryn Chen |
* By: | /s/ Jason Chen | |
Jason Chen | ||
委託人 |
II-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