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3 |
美國證券交易所(SEC) 華盛頓特區20549 證券的實際所有權的初次報告聲明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申報 或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0(h)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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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告人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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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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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要聲明的事件日期
(月/日/年) 10/10/2024 |
3. 發行人名稱 及
逐筆明細或交易代碼
Officer (give title below) [ Other (specify belo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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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報告人員與發行人的關係
(勾選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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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為修訂,原始申報日期
(月/日/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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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人或合併/群體申報(選擇適用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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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I - 持有的非派生性證券的實際所有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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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的名稱 (Instr. 4) | 2. 持有的證券數量 (Instr. 4) | 3. 所有形式:直接(D)或間接(1)(Instr. 5) | 4. 間接實際所有權的本質 (Instr. 5) |
表II-受益所有的衍生證券 (例如,認沽權、認購權、權證、期權、可轉換證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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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衍生證券標題 (Instr. 4) | 2. 可行使日期和到期日期 (月/日/年) (Instr. 4) | 3. 衍生證券所包含證券的標題和數量 (Instr. 4) | 4. 衍生證券轉換或行使價格 | 5. 持股形式:直接持有 (D) 或間接持有 (I) (Instr. 5) | 6. 間接受益所有權的性質 (Instr. 5) | ||
可行使日期 | 到期日 | 標題 | 股份數量或股數 |
響應的說明: |
備註: |
報告人沒有擁有有益所有權的證券。 poamb24.htm |
未擁有任何證券的利益所有權。 |
Susan E. Grant,代Mortimer J. Buckley行使特權律師職權。 | 10/15/2024 | |
** 申報人簽字 | 日期 | |
提醒:每個被間接或直接持有的證券類別需單獨列報。 | ||
* 如果表格由一個以上的申報人提交,請參閱 說明書5 (b)(v). | ||
** 故意的虛假陳述或事實遺漏構成聯邦刑事違規行爲。請參閱18 U.S.C. 1001和15 U.S.C. 78ff(a)。 | ||
注意:請提交三份本表格的複印件,其中一份必須手動簽名。如果空間不足, 請參閱第6項說明以獲取程序。 | ||
填寫此表格的人只有在該表格顯示當前有效OMB號碼時才需要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