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證明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條。
我,Brett D. Heffes,證明:
1. | 我已審閱威瑪克工貿公司的第十型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3. |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
4. | 其他責任核實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客戶,並已: |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設計,以確保與公司及其合併附屬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些機構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了解,特別是在本報告準備期間;
(b)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表的可靠性保證;
根據這樣的評估,我們已經評估了註冊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在本報告中就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乃至於該報告期末所作出的評估做出了結論;
在本報告中,我們已經披露了註冊者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在最近財年度內發生的任何變更(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者第四個財季),該變更對註冊者的內部控制過程產生了或可能產生了重大影響;
5. | 我和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在針對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中,都已向本註冊人的核數師和本註冊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價職能的人)揭露了: |
(a)所有與財務信息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有重大不足和致命性漏洞的內部財務信息控制設計或運行問題(該問題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任何與管理或其他在註冊者的內部財務信息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職能的僱員有關的不論是否重大的欺詐行爲。
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 | /s/ 佈雷特·D·赫夫斯 |
| | 佈雷特·D·赫夫斯 董事會主席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