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wina-20240928xex32d2.htm EX-32.2 10-Q 2nd Qtr 2017 Ex 32.2 (00015351).DOCX

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威瑪克工貿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28日的第三季度報告,已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第10-Q表格》(「報告」)提交。本人安東尼·D·伊霍格,公司的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和財務主管,根據《美國法典第18條§1350條》以及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906的採納,特此證明:

(1)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以及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本書面聲明的原件已由威瑪克工貿公司簽署,並將由威瑪克工貿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

日期:2024年10月16日

/s/ 安東尼·D·伊肖格

安東尼·D·伊肖格

執行副總裁,

首席財務官和財務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