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依據認證
18 U.S.C.第1350節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Sunny Bhandarkar,證明:
1. | 我已審閱了Mobile 全球貨幣 電子競技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知識,這份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確實陳述實質事實或遺漏陳述實質事實以使其變得具誤導性,在發表這些建立的情況下,有關這份報告所涵蓋的時期並非誤導的; |
3. | 根據我所知,根據本報告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所有板塊中所呈現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與本報告所呈現之時期基本一致。 |
4. | 本登記者的其他簽署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責任人,並且為登記者進行: |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確保關於報告主體,包括其合併附屬公司的重要信息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通知我們,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b) | 根據通常接受的會計原則,我們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之下造成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為外部目的準備基本報表。 |
c) | 對登記申報人的資訊揭露控制和程序進行評估,並在本報告中闡述了我們對資訊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根據該評估,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止。 |
d) | 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本登記人的最近財政季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任何對登記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變更,這些變更已對登記人的內部控制或有重大影響,或者合理地可能對登記人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
5. | 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申請人的另一認證主管和我已向申請人的審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進行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及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造成合理的可能性受到不利影響影響的,這些缺陷及不足可能會影響申報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和 |
b) |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
日期:2024年10月16日 | 作者: | /s/ Sunny Bhandarkar | |
名稱: | Sunny Bhandarkar | ||
職稱: |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