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Celularity Inc.(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特此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规定作出如下声明:
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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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s/ David C. Be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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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C. Beers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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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
本认证附有所属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不被视为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不得被引用到Celularity Inc.根据1933年修订版本的证券法或交易法案的任何申报中(无论是在第10-Q表格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制作的),无论这些申报中包含任何一般引用语言。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交由Celularity Inc.,并将由Celularity Inc.保留并根据请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