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品12.2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34-46427号公告
我, 曹爱华,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多尼斯(国际)公司的20-F表格;
(2) 根据我的了解,该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或者遗漏必要的事实陈述,以使这些陈述在作出的情况下,针对此报告涵盖的时期,不会产生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包含在本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地展示了申报人在本报告中所呈现的时段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注册机构的其他负责人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注册机构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证券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承担了以下职责:
(a)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设计,以确保有关报告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由其他实体内的其他人知晓,特别是在这个期间内;
(b)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内部控制程序得以设计,以便提供合理的保证,以便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准备面向外部目的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c)我们评估了报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以便根据这样的评估,覆盖本报告的期末; 和
(d)我们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报告人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报告人内部控制变化(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报告人的第四财政季度),该变化对报告人的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有合理的可能性影响报告人的内部控制;和
(5) 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在内部控制过程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合理地可能会对报告人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在报告人的内部控制过程中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报告人内部控制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无论是否重要。/s/ Frank I Igwealor
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 艾华曹 |
艾华曹 | |
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