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1 2 ea021789001ex12-1_caravelle.htm CERTIFICATION

展品12.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根據《薩班斯 - 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常漢希,證明:

 

1.已查閱了Caravelle國際集團的20-F表格年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要事實陳述或者在有關情況下 省略的重要事實陳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間,所作的陳述不違反相關規定。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包括在本報告中,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表現了公司截至本報告期間所呈現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有責任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第13a-15(e)條和第15d-15(e)條所定義) 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證券交易法規則》第13a-15(f)條和第15d-15(f)條所定義),我們已經:

 

(a)在我們的監督之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導致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能夠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

 

(b)設計這樣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這樣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的設計,以便根據一般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的可靠保證;

 

(c)對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覆蓋期結束日期,基於這種評估;並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年度報告覆蓋期間發生的任何對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變化,該變化在重大程度上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重大影響公司的內部控制;和

 

5.公司的其他核證官(們)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者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所有對財務報告的內控設計或運作存在重大不足和實質性缺陷,這些不足和缺陷有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公司內部財務報告管理或其他在公司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不論是否重大,只要涉及欺詐行爲。

 

日期:2024年10月17日

 

  通過: 韓希昌
  姓名:Luisa Ingargiola 漢西·昌
  標題: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