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5 ea021728001ex12-2_colorstar.htm CERTIFICATION

展览12.2

 

信安金融财务主管认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尼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证券暨交易所 委员会发布 34-46427

 

我,江莉莉,证明:

 

(1) 我已审阅了彩色星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以使所做陈述在作出时的情况下,涉及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具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及本报告所包含之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合理呈现其登记者截至本报告日期及本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内之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核证负责人与我负责建立和维持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中定义) 为公司建立了如下控制和程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单位(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该等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设计,以便按照通常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可靠地提供财务报告和编制基本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申报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该评估于本报告期末关怀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就此提出了我们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本登记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任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和

 

(5) 公司的其他核证负责人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董事(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员)进行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重大缺陷,若对于影响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汇报财务信息的能力可能有不利影响;和

 

(b) 涉及在登记者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0月17日 /s/ 李丽 Jiang
  Lili Jiang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信安金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