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4
授權委託書
特此知悉,簽署人特此任命Harvey Kesner和Michael D. Harris爲簽署人的真實合法代理人,其中任一人獨立簽署,代表簽署人執行以下事項: 在每種情況下,該B類股東和/或該B類股東的家庭成員需獨立控制在此類帳戶、計劃或信託中持有的B類普通股實時;, 公司對於以下情況,不應承擔責任:根據第10(b)部分書面信息可靠地提供。代理權不得在簽署人的簽名被要求且簽署人不可用時使用:
(1) | 代表簽署人,作爲東側蒸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官員、董事或持有公司證券10%的有利權人,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交易所法」)及其下屬規定,準備並代表簽署人執行《4和5表格》,以及簽署人在持有、收購或處置公司證券方面可能需要提交的任何其他表格或報告; |
(2) | 準備並執行必須根據1933年證券法(「證券法」)提交的144表格。 |
(3) | 代表委託人完成並執行任何和所有可能必要或理想的行爲, 以完成和執行任何這類表格4或5,或其他表格或報告,並及時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任何股票交易所或類似當局提交此類表格或報告;及 |
(4) | 委託人特此授權 每一個此類代理律師都可以做任何和所有任何必須,必需或適當做的事情,在行使此處授予的任何權利和權力時完全的,在此項授權開頭的意思是,如果委託人親自出席,則完全具備所有意圖和目的,完全替代或撤銷的權利,特此批准和確認每一個 每一個這樣的代理律師或代理律師的替代品所依據的法律所執行或引起執行的任何行爲,特此批准任何以前由每一個 這樣的代理律師所採取的行動,如果該授權書在每個該行動採取時生效,則授權這樣做。 委託人承認,在代表委託人擔任此類代理人的請求下,該代理律師並未承擔委託人需要遵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條的任何責任,因此公司作爲修改後的公司以及吉布森,頓恩和克拉切爾律師事務所,不承擔任何委託人的責任。 |
簽署人特此授權給每位受託代理人完全的權力和權威,執行任何和一切必要、必要或正確的行爲,在此授權的任何權利和權力的行使中,與簽署人親自在場一樣充分,具有替代或撤銷的全部意圖與目的,在此確認和批准此授權委託書給予的權力。簽署人承認,前述的受託代理人作爲簽署人的要求下執掌此職務時,不會承擔簽署人的職責,公司也不會承擔簽署人需遵守《交易法》第16條的責任。
本授權書在未經簽署人書面吊銷且交付給前述法定代理人之前,將持續有效直至簽署人不再需要就所持有的以及交易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提交4號和5號表格。
鑑於此,簽署人特此執行此授權書,日期爲17日。th 2024年10月1日。
/s/ Christopher R. Moe
簽名
Christopher R. M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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