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示31.1
证书
我,约翰·Q·道尔,证明:
1. 我已审阅了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 Inc.(以下简称「公司」)的Form 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陈述以使根据报告期内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在本报告所涉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基于我的了解,根据本报告内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以及涉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所呈现之财务状况均属实且完整合理。
4.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为注册人,并且已经: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了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其他人在这些实体内向我们知晓,尤其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依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备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登记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有关报告人在其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报告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任何变化;和
5. 其他核证主管及本人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者的稽核员和董事会核数委员会(或履行类似功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的重大失误,可能会对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在登记者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诈欺,无论其重要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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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17日 | | /s/ 约翰·Q·道尔 |
| | | 约翰·Q·道尔 |
|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