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1 8 ex12-1.htm

 

展示 12.1

 

根据认证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302条款

 

我, 林水浦,证明:

 

1. 我已查阅江必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2. 依据我的知识,本年度报告中并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亦无遗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作出时的情况下,对本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时期不具有误导性;

 

3. 基于我的了解,根据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可以合理认为,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在本年度报告中呈现,并呈现出本年度报告所呈现的期间。

 

4. 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且:

 

a. 在我督导下,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叫其他人设计了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公司及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资讯被其他实体的人在这份报告撰写期间充分了解;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准备基本报表;

 

c. 评估了公司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我对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的结论,此结论是基于对本报告期末的这些评估而得出的; 和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5. 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最新评估的披露,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所有板块中设计或操作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重大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以及

 

b. 任何牵涉公司内部财务报告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重要与否,皆属其内部控制之范畴。

 

日期: 2024年10月18日 /s/ 林绮宝
  林 绮宝,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