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10月18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
注册 编号 333-281817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修订案 编号3
为
填表F-1
注册申报
根据1933年证券法
明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符合其章程规定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开曼群岛 | 1700 | 不适用 | ||
公司设立 或其他法律管辖区域 设立或组织) |
(Primary Standard Industrial 分类代码编号) |
(美国国税局雇主号码) (主要 执行人员之地址) |
明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八楼, 长泰工厂大楼
16 太又街
九龙新蒲岗
香港
+852 2370 3788
(申报人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包括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的地址)
Cogency Global Inc.
东42街122号nd18th楼层
纽约,NY 10168
电话: +1 (800) 221-0102
服务代理人姓名、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抄送人:
Daniel D. Nauth Nauth LCP 217 皇后街西 多伦多, 安大略省 M5H 1P4 加拿大 +1 (416) 477-6031 |
律师 Fang Liu VCL Law 公司 1945 旧绞刑架路, Suite 260 维也纳, VA 22182 美国 +1 (703) 919-7285 |
大卫 丹诺维奇,律师 查尔斯 E. Chambers Jr.,律师 Sullivan & Worcester LLP 美洲大道1251号 纽约州纽约市10020号 +1 (212) 660-3000 |
在本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后,尽快进行。在本注册声明生效后尽快进行。
如果本招股说明书中注册的任何证券将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定以延迟或连续方式进行发行,请勾选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本表格以根据1933年证券法规定462(b)规则注册其他证券的优惠销售,请选择以下方框并列出早期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号码。 ☐
如果此表格是根据《证券法》规定第462(c)条而提交的后期有效修改的表格,请勾选下面的框,并列出同一发行的早期有效证券法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提交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规定462(d)规则提交的后期有效修正案,请选中以下方框并列出早期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号码。☐
如果是按照美国大型股票交易所普通股(U.S.GAAP)编制其财务报表的新兴成长型企业,并且根据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选择不利用扩展的过渡期来符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的,请用钩选标记表示。☐
†该术语“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指的是2012年4月5日以后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任何更新内容。
发行人特此修订本注册声明,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到发行人提交另一项修订,明确声明本注册声明将在符合证券法第8(a)条规定的日期后生效,或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条规定的授权日期生效。
本招股书中的信息并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化。在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声明生效之前,我们可能不会出售这些证券。本招股书并非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在任何不允许该要约或销售的司法管辖区招揽购买这些证券。
解释说明
本修改案件第3号仅用于提交更新后的附件1.1,承销协议形式,以及此注册声明的F-1形式(“注册声明”),并修改和重新规定注册声明第II部分中列出的附件索引。除了这个解释说明以及注册声明封面页和注册声明第II部分的修订版本之外,未对注册声明进行任何更改。本修改案件第3号不包括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或转售说明书的副本,这些副本与2024年9月27日提交的注册声明修改案件第1号保持一致,且仅包括封面页、本说明说明和注册声明第II部分。
第二部分。
招股说明书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6.对董事和高管的赔偿
我们已经与每位董事、董事候选人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这些协议将在公司发行日期截止之日起生效。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针对由于其担任我公司董事或执行官而引起的特定责任和费用。
在监管部门明确表示根据证券法,对董事、高管或控制我们的个人提供补偿的做法可能被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已被告知SEC认为这种补偿违反证券法中体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我们将在上市后购买特定的董事和高管责任保险。
未注册证券的最近销售情况第7项
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前,我们根据《证券法》4(a)(2)条规定和相应制定的S条例,豁免登记要求,向林志明先生发行了一定数量的普通股。在这些证券发行过程中没有承销商的参与:
于2022年8月2日,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发行了50,000股面值为1美元的普通股给林子明先生。2022年8月17日,msc(HK)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imited(“MSC”)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成为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2年11月25日,MSC与该公司及林子明先生签署了股份交换协议。根据股份交换协议,该公司发行了11,249股面值为1美元的普通股给林子明先生,以交换持有MSC的MS(HK)Engineering Limited和MS Engineering Co. Limited公司100%的所有权。在上述股份交换完成后,MS(HK)Engineering Limited和MS Engineering Co. Limited成为MSC的直接全资子公司。2022年11月25日,林子明先生提议将49,999股上交公司用于注销,该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批准了这些股份的上交和注销。2022年12月5日,时任公司唯一股东的林子明先生决定并批准了将所有已发行和未发行的面值为1美元的股份分割成面值为0.0005美元的2,000股的公司重组措施(“股份分割”)。股份分割后,公司的授权股本将变更为50,000美元,分为10亿份面值为0.0005美元的普通股,其中22,500,000股由林子明先生持有。林子明先生提议将6,450,000股上交公司用于注销,该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批准了这些股份的上交和注销。林子明先生提议将2,925,000股上交公司用于注销,该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批准了这些股份的上交和注销。林子明先生提议将375,000股上交公司用于注销,该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批准了这些股份的上交和注销。林子明先生提议将1,500,000股上交公司用于注销,该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批准了这些股份的上交和注销。随后,林子明先生持有公司的11,250,000股面值为0.0005美元的普通股。
8. 附表和财务报表时间表
(a) 以下文件已作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
请参见注册声明附加在本注册声明中的展品索引,并在此引用。
时间表已省略,因为所需列入其中的信息不适用或已在合并财务报表或相关附注中显示。
时间表 已被省略,因为其中需要提供的信息不适用或已包含在基本报表或相关附注中。
II-1 |
项目 9. 承诺
下文本人承担以下责任:
(1) | 在 发布任何要约或销售期间 提交本登记声明的后效修正案: |
(i) | 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所需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
(ii) | 反映在说明书中任何在注册声明有效日期后(或最近的事后修改之后)发生的单独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中所述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如前所述,如果债券发行的总价值不超过注册的总价值,则对出售债券的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都可在根据规则424(b)向SEC提交的说明书中反映,而且价格的变化表示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低点或高点偏差不超过20%。在有效的注册声明中的“注册费计算”表中,而且,如果克服这些条款所要求的信息是在申报人根据证券交易法1934年第13条或第15(d)条向SEC提交的报告中包含的,那么不影响。此类报告被引用在本注册声明中,或者作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而根据规则424(b)提交的说明书的形式中包含。 |
(iii) | 为包括有关分销计划的任何重要信息以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或者注册声明中与该信息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而做出的修改; |
(2) | 为了确定根据证券法的任何责任,每个此类后效变更应被视为涉及所提供的证券的新注册声明,其时间应被视为最初的真正提供时间; |
(3) | 通过一份后效修正案,将在发行结束时未销售的任何证券移出登记注册。 |
(4) | 为在延迟发行或整个连续发行的开始时包括《20-F表格第8.A项》要求的任何基本报表,提出生效后修正案。基本报表和其他根据《证券法第10(a)(3)条》要求的信息无需提供,前提是发行人通过生效后修正案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依据本段(a)(4)要求的基本报表和确保招股说明书中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基本报表的日期一样最新所需的其他信息。尽管上述,就Form F-3的注册声明而言,如果这些基本报表和信息包含在发行人根据《交易法》第13或第15(d)条向委员会提交或提供的定期报告中,而这些报告被引用并入Form F-3中,则无需提出生效后修正案来包括《法案第10(a)(3)条》或本章程第3-19条要求的基本报表和信息。 |
II-2 |
(5) | 为确定部分 1933年证券法 对任何购买者的责任: |
(i) | 如果申报人依赖于规则430B: |
A. | 按照424(b)(3)规定提交的每份说明书均被视为同时随着提交的证明表示说明书是登记声明的一部分。在本次有效的注册声明中,提交的这份申明书已被视为加入其内。 | |
B. | 根据《证券法》第10(a)条的要求,在依据《规则415(a)(1)(i)、(vii)或(x)》进行的发行中,根据《规则4300亿》,根据《规则424(b)(2)、(b)(5)或(b)(7)》要求提交的递交招股说明书将被视为并入于招股说明书。视为在招股说明书的初次合同或销售证券之日期及其生效日期后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之早的日期,作为该招股说明书所述发行中提供《证券法》第10(a)条所要求信息的一部分。对于发行人和在该日期视为承销商的任何人的责任目的,该日期将被视为与招股说明书相关证券的注册声明的新生效日期,并在那个时候发行此类证券将被视为首次真正发行。但是,对于在此类生效日期之前签订合同销售的购买方而言,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作为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注册声明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在被引入或被视为引入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一部分的任何文档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均不得取代或修改在此类生效日期之前作出的任何陈述;或 |
ii. | 如果注册人受规则430C约束,则根据规则424(b)提交的作为发行与规则430B有关的不适用或在规则430A依赖的其他招股书中所含信息的一部分,将视为包含在注册声明中,并自首次生效日期用于生效。但是,对于在此第一次使用之前签约销售的买家,不得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书中作出的声明,这是注册声明或招股书的一部分,或者在任何这样的文件中立即在此第一次使用之前做出的声明; 或者 |
(6) | 为了确定公司根据《证券法》向任何买家发行证券时对买家的责任,根据本登记声明书进行首次发行,无论用于向买家销售证券的承销方法是什么,都要符合以下任何通讯方式,本公司都将是卖方向买方提供或销售这些证券,并被视为向这些买方提供或销售这些证券: |
(i) | 发行人所要求提交的任何初步招股书或招股书,依据规则424; |
(ii) | 发行人为发行物准备的任何自由撰写招股书或由发行人使用或提到的任何自由撰写招股书; |
(iii) | 有关发行人或其证券的任何其他自由撰写招股书部分,其信息由发行人或其代表提供; 以及。 |
(iv) | 发行人向买方发出的任何其他邀约的沟通,是发行邀约中的一部分。 |
(7) | 对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的确定目的,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由于依据第430A条规则而省略的信息和由注册人根据第424(b)(1)或(4)或第497(h)条规则而提出的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内容将被视为本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即在其被宣布生效时。 |
就根据前述条款,或其他方式,注册人可以允许对其董事、高级职员和控股人根据证券条例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但注册人已被告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此类赔偿违背证券法中体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如果在注册的证券与赔偿权利的关系中,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人对这些责任提出赔偿要求(除注册人支付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人在任何诉讼、诉讼或诉讼中发生的费用之外),注册人将在核心先例已解决的情况下,除非其律师认为,将问题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确定其是否违背证券法中体现的公共政策,并受到此问题的最终裁决。
II-3 |
指数
附录 编号 |
Description | |
1.1** | 承销协议格式 | |
3.1* | 明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 |
3.2* | 明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备忘录 | |
3.3* | 明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修订后公司章程 | |
3.4* | 明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修订后备忘录 | |
3.5* | 明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第二次修订后公司章程 | |
3.6* | 名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
4.1* | 普通股证明书样本。 | |
5.1* | 关于普通股有效性的奥杰意见 | |
5.2* | 关于香港法律法规的方达伍祥意见(详见附件8.2) | |
8.1* | 有关美国税务事宜的polaris公司税务顾问意见 | |
8.2* | 有关香港税务事项的方达伍祥意见 | |
10.1* | 办公室租约 | |
10.2* | 名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间赔偿协议表格 | |
10.3* | 明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其董事、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林志明之董事协议形式 | |
10.4* | 明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其首席财务官林碧珍之雇佣协议形式 | |
10.5* | 明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其首席管理主管蔡子希之雇佣协议形式 | |
10.6* | 明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每位董事候选人之独立董事协议形式 | |
21.1* | 子公司清单 | |
23.1* | ZH CPA,LLC同意书 | |
23.2* | Ogier同意书 | |
23.3* | David Fong & Co.律师事务所同意书(包括在展示8.2中) | |
23.4* | 中国商业法律事务所同意书(附在附件99.2中) | |
23.5* | Frost & Sullivan同意 | |
24.1* | 授权书(包括在先前提交的注册声明的签名页上) | |
99.1* | Frost & Sullivan报告 | |
99.2* | 中国商业法律事务所关于某些中国事宜的意见 | |
99.3* | Wai Chun Chik的同意 | |
99.4* | Dongjie Lao的同意 | |
99.5* | Yu Yuan的同意 | |
99.6* | 明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业务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 | |
99.7* | 内幕交易政策 | |
99.8* | 执行薪酬追回政策。 | |
107* | 文件费用表 |
* 先前已提交
** 随附文件。
II-4 |
签名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有充分理由相信符合所有提交F-1表格的要求,并已授权下面签名的代表在香港于本月18日签署本登记声明。th 2024年10月1日。
明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s/ 林志明 | ||
姓名: | 林志明 | |
标题: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s/ 林璧珍 | ||
姓名: | 林璧珍 | |
标题: | 首席财务官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s/ 林志明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2024年10月18日 | ||
姓名: 林志明 | (首席执行官) | |||
/s/ 林璧珍 | 首席财务官 | 2024年10月18日 | ||
姓名:Pik Chun Lin | /s/ Maria Stan | |||
/s/ Chi Hei Tsoi | 首席会计官 | 2024年10月18日 | ||
姓名: 蔡志禧 | (首席会计官) | |||
* | 独立董事 | 十月 18, 2024 | ||
姓名: 植伟俊 | ||||
* | 独立董事 | 十月 18, 2024 | ||
姓名: 董捷劳 | ||||
* | 独立董事 | 2024年10月18日 | ||
姓名: 余元 |
* 作者: | /s/ 林志明 | 2024年10月18日 | |||
林志明 | |||||
委托人 | |||||
* 作者: | /s/ 林璧珍 | 2024年10月18日 | |||
林璧珍 | |||||
委托人 |
II-5 |
授权代表的签名(美国)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发行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在2024年10月18日于纽约市纽约州签署了这份F-1表格的注册声明。
受权 美国代表 — 全球货币公司。 | ||
By: | /s/ Colleen A. De Vries | |
名称: | Colleen A. De Vries | |
标题: | 高级 副总裁代表全球货币公司。 |
II-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