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覽31.1
首席執行長認證書
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款。
我,Joel S. Marcus,證明:
1. 我已審閱了房地產公司亞歷山德里亞的Form 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述陳述在該陳述作出的情況下,在涵蓋本報告的期間內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基本反映了報告期內、以及報告所涉及期間,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4. 其他董事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規定的)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規定的)對註冊人,並已經:
a.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註冊者和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被其他相關方在這些實體內通知我們,特別是在編寫本報告的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導致這樣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通用會計準則的外部需求;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的基礎,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期末。
d. 在本報告中披露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如是年度報告的註冊人的第四會計季度)發生的任何變化,而該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會影響註冊人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以及
5. 我們公司的其他認證高管以及我,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向公司核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重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 無論是否重要,任何 牽涉到登記人內部控制的管理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
日期: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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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el S. Marcus |
| Joel S. Marcus |
| 執行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