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31(a)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我,Spencer Neumann,特此證明:
我,Steven A. Brass,證明:
1.我已查閱了wd-40公司的10-k表格年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期間內呈現的方式,相對準確地展示了被登記者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
4.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人員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定義見《交易法》第13a-15(e)條和第15d-15(e)條)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定義見《交易法》第13a-15(f)條和第15d-15(f)條),並有:
a)設計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發行人(包括其合併附屬機構)相關的重要信息在本實體內的其他人通過我們將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尤其在本報告所報告的期間向我們知曉;
b)設計了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使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以便爲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據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用於外部目的的財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發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結論,該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d)本報告中披露的任何有關申報人最近財政季度內(如果是年度報告,則爲申報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其內部控制報告的任何變化已經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報告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者有合理理由認爲會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報告產生實質性影響;並且
5.申報人的其他簽證官和我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報告的最新評估向申報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了:
a)所有重大缺陷和設計或內部控制運營中的重大弱點,如果可能會對公司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的內部控制報告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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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0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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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史蒂文·A·布拉斯 |
| 史蒂文·A·布拉斯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