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证明
首席执行官
和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财务主管
根据18 U.S.C.第1350节,
根据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赫氏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我,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Thomas C. Gentile III,以及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临时代码)官Patrick Winterlich,根据《美国法典》第18节第1350条,该条款乃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条款,特此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公平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24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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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C. Gentile III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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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C. Gentile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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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和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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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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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Patrick Winterli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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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特里克·维特利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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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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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
已向赫氏公司提供了根据第906节要求的此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或者认证、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采纳出现在根据第906节要求的此书面声明的电子版本中的印刷形式的签名,并将由赫氏公司保留并在要求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