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文件31
首席執行官和首席會計官認證
根據交易所法規13a-14(a)/15d-14(a)的規定 根據採納的規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條。
我,Dante Picazo,證明:
1. | 我已審核了大麻生物科技國際控股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三個月的10-Q表格;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3. | 根據我的了解,根據本報告中包括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全面準確地反映了小型企業發行人在本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4. | 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爲註冊申報人並且有: |
(a) | 設計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種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發行人(包括其合併附屬機構)相關的重要信息在本實體內的其他人通過我們將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尤其在本報告所報告的期間向我們知曉; |
(b) |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
(c) | 評估發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結論,該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
(d) | 本報告中披露的任何有關申報人最近財政季度內(如果是年度報告,則爲申報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其內部控制報告的任何變化已經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報告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者有合理理由認爲會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報告產生實質性影響;並且 |
5. | 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基於我們最近一次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向小企業發行人的審計人員和小企業發行人的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
(a) | 所有對於小型企業發行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有合理可能會對發行人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
(b) | 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都涉及在小型商業發行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員或其他僱員。 |
日期:2024年10月21日
/s/ 丹特·皮卡佐
但丁皮卡蘇
首席執行官和首席會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