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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


特此知曉,本人藉此指定並任命John Rettig、Raj Aji、Michael Dunn和Germaine Cota及他們中的每一位,為其真實合法的委託代理人:


(1)

在代表bill holdings inc.(下稱"公司")的身份下,代表並且代理以下簽署人之事宜,按照1933年修正版的《證券法》(下稱《證券法》)及其相應規則,提交以下簽署人所需提交的所有Form 144報告,就公司證券交易進行報告。


(2)

在代表公司的名義以代表公司的代表身分,履行或代表下列被簽署者依照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6條(a)條例及相關規定,檔報表3、4或5表格、或任何其他必須由被簽署者依法檔報表,以記錄與公司證券交易相關的交易;


(3)

為代表本人執行和遂行任何必要或有益之行為,以完成和執行任何Form 144或第16條(a)報告,並及時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任何證券交易所或類似機構提交該報告;並


(4)

在其代理人認為可能對委託人有利、符合最佳利益或法律上由需時,依本授權書所執行的文件,將以代理人自行酌情批准的形式及條件編製。


簽署者特此授予每位代理人完全的權力和權限,以執行任何此處授予的權利和權力所需的一切行為和事項,完全如同簽署者親自在場時可能或可以執行的一樣,具有代替或撤回的完全權力,特此承認和確認所有此類代理人或其代理人或替代人根據此授權書及此處授予的權利和權力依法執行或導致的所有事宜。簽署者承認,任何此類代理人在擔任簽署者的請求下擔任此職位時,特此承擔義務依照證券法遵守的任何一項責任,亦即公司特此確認也未承擔。


此授權書將持續有效,直至簽署人不再需要就簽署人對該公司發行的證券持有和交易提交Form 144或16(a)條款報告為止,除非簽署人以簽署書面形式提前撤銷交付給前述代理人。


特此證明,本人簽署本授權書日期為 10/2/2024.



/s/ Ken Moss


Ken M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