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證明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條
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節,由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創建,光環系統公司(「公司」)首席執行官特此證明,據該官員所知:
1. | 公司截至2024年8月31日季度報告十表10-Q(「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版的第13(a)或第15(d)條款的要求;及 |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s/ Cipora Lavut | |
Cipora Lavut | |||
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 |
上述的認證僅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展示,不應被視爲1934年修訂版的《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文件,也不應視爲被納入1933年修訂版的《證券法》的任何備案文件。
根據第906條的規定,一個簽署的原始書面聲明,或者其他證明、確認或以其他形式採用出現在本書面聲明電子版本內的印刷形式中的簽名的文件,已提供給Aura Systems, Inc.,將由Aura Systems, Inc.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