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12.2
首席执行官证明书根据《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规定
我,Mohd Hazrol Bin Mohd Rosmey,证明:
1. | 我已经审核了集成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
2. | 据我所知,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遗漏了必要的重要事实陈述,使得在制作此报告时,考虑到使这些陈述成立的情况下,不真实。 |
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基本上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截至报告期末以及该报告中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4. |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那样),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那样)公司,并已经: |
a) | 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
b) | 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控制,并由我们监督设计这样的内部财务控制,以便为外部用途按照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
c) | 评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此评估,截至报告期末。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年度报告覆盖期间发生的任何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
5. | 公司的其他核定主管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设计或运行内部财务控制的重大弱点,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和 |
b) |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涉及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 |
日期:2024年10月22日 | ||
通过: | Mohd Hazrol Bin Mohd Rosmey | |
姓名:Luisa Ingargiola | Mohd Hazrol Bin Mohd Rosmey | |
标题: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