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1
认证
我,石振富,证明:
1. | 我已查阅2024年3月31日结束之Bukit Jalil Global Acquisition 1 Ltd.的第10-Q/A表格。 |
2. |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
4. | 本公司的另一位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制定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以及15d-15(f)所定义)并做好相关工作。 |
a) |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
b) |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根据广泛接受的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用途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
c) | 评估了申报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我们对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这样的评估;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涵盖期结束时基于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看法。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最近一个财政季度中发生的任何影响,或者合理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变化。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近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内部财务报告的设计或操作上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控制项;以及 |
b) |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
日期: 十月 21, 2024 | 作者: | /s/ Seck Chyn F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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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ck Chyn F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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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财务长 (信安金融首席执行官, 财务总监,董事会成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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