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件 31.a
我,Michael t. Speetzen,證明:
1.我已審閱了極光公司在10-Q表格上的季度報告;
2.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根據製作該報告時的情況,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而導致上述陳述在的情況下,對期間所述事項具有誤導性;
3.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本報告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已充分真實地反映了所述期間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營業成果和現金流量;
4.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爲註冊申報人和已經:
a.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內通過其他組織的員工傳達給本人;
b.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便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編制基本報表;
c.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介紹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種評估,報告了截至本報告覆蓋期末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報告期內的任何變化,這些變化可能已經或極有可能對報告主體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以及報告主體的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內出現的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或極可能產生的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這是指報告主體的第四個財政季度。
5.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本人已根據最近一次對內部財務報告管控進行的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或執行相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所有重大不足和本控件設計或運作中可能會對註冊機構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的實質性弱點;
b.涉及管理人員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管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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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t. SPEETZEN |
Michael T. Speetzen |
首席執行官 |
日期: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