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覽31.1
證明書
我,Rainer m. Blair,證明:
1.我已審閱了丹納赫公司的這份Form 10-Q季度報告;
2.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本登記申報人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條和15d-15(e)條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條和15d-15(f)條所定義),用以登記申報人並:
a.我們在監督下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知會,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我們設計或在監督下導致設計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以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從而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以滿足外部的需求。
c.評估了申報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呈現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評估是基於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情況進行的;且
d.在本報告中公開了證券登記人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證券登記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中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會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註冊申報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的稽核委員會(或執行相當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板塊上所有重大的缺陷以及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合理地可能會對註冊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且
b.任何涉及在註冊人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屬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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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作者: | /s/ 雷納·M·布萊爾 |
| | | 雷納·M·布萊爾 |
|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