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1 5 ea021726601ex12-1_luokung.htm CERTIFICATION

展览12.1

 

由首席执行官签署的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尼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本人,宋学松,为箩筐技术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执行董事,特此证明:

 

1. 我已审阅了本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2.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以及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地反映了截至本报告所列时期的公司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

 

4. 该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为公司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并且: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本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其他人知悉,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根据通常接受的会计原则,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之下造成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为外部目的准备基本报表。

 

(c)评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该评估,报告期结束时的情况为基础;并

 

(d)本报告披露了在过渡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发生的任何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变更,该变更已对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 和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根据最近一次内部财务控制评估,向公司的核数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同功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不足之处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项的设计或运作中的重大缺陷,若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造成不利影响;及

 

(b)任何诈欺行为,无论是否重大,涉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

 

日期:2024年10月22日

 

作者: /s/ 宋雪松  
  宋雪松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